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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制度多篇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多篇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多篇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篇一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三)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六)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篇二

1、公司的假别主要有: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年假、探亲假。

2、员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安排好职务代理人。填写《员工请假卡》,同时附带与所请假别相对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依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并于休假前将审批后的《员工请假卡》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如因紧急情况(如生重病、工伤、发生重大事故等)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休假第一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有权批假的领导请假,并于假后上班的两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连续请假者须依累计之请假天数按核决权限由有权限批假的领导核决。请假核决权限表见附件。

4、员工未经请假而擅离岗位或未经核准续假而不到职者,除因临时发生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经查明属实并经权限领导核准者外,均以旷工论处。

5、员工全年请假日数的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请假日数超过各种假别最高规定日数的,须呈报事由说明,核准后实施。

6、请假天数可能影响员工的季度、半年度、年度考核成绩。

7、员工在同一年度内请假,需使用同一张《员工请假卡》,以备年终考核。

8、所有假期请假期间的假日(星期日及国家法定假期)包括计算。享受以上所有假期时不予享受当月全勤奖、请假当日午餐补贴。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篇三

1.目 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含节假日。

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 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 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6.附则

6.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行政科。

6.2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

附件:

1、《请假单》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篇四

1.目 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3.1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3.2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3.3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3.3.1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2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3.3婚假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含节假日。

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3.3.4慰唁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3.3.5产假

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3.3.6公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3.3.7调休假

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3.4.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4.1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4.2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4.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4.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4.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5.1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5.2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5.3 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5.4 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6.附则

6.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行政科。

6.2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总则

1、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须先口头征得经理同意,再从办公室索取请假条填写。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领导审批。(临时请假1小时内不需)。

2、各级管理人员应在确定不影响正常检测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较长假期必须交接手头工作,以确保工作连续性。

3、一般情况下,员工请假须提前一天提交请假条,不允许临时(已过到岗时间)请假,不允许找人代请假,不允许事后补假。有特殊情况,也应在上班以前亲自致电经理请假,回来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员工请病假,不超过三天的,可直接审批,超过三天的须提供县级医院的诊疗证明,方可审批。

5、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在请假期间必须随时与公司保持联系,并随时服从公司安排。

第三条 各种假别及规定

婚丧嫁娶、工伤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经开会协商后再行处理。一般情况下: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10天为限。

2、病假:因病治疗修养者,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

3、婚假:

②子女结婚可请假5/15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5天。

4、产假:

①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含产假休假15天);

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流产假为15——2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流产假为60天。女职工享受流产假,必须是计划内生育,限终生只能享受一次。特殊情况按实际情况经开会协商后再行处理(以上假期均包括节假日)。

5、丧假:

①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10天(包括节假日)。

②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5天(包括节假日)。

③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3天(包括节假日)。

4请假时间规定1-5天,6-10工资推迟发15天发11-15工资推迟发一个月发。请假本月满勤没有,取消优秀员工评比。

第四条 奖惩制度

1、请事假期间员工工资一律不予支付(工伤除外)。

2、组长须关注员工满假未归现象,要及时联系跟踪,并知会人事部。

3、未履行以上请假手续、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到岗者或请假期满不主动销假者,按旷工论处,旷工一日,罚款100元,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积旷工五天者,按自动离职论处,扣发其所有工资。

第五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负责解释、补充。

2、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篇六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 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 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 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 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 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 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 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 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 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 篇七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请假程序

1、审批权限

①员工请假1天,由物管部长审批

②员工请假3天,由公司经理审批

③员工请假3天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2、员工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各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佳和物业办公室

备案归档。

3、请假前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4、超假期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之后补办手续。

三、请假规定

1、事假:

①经领导批准的事假3天以内,工资照发,超过3天不发工资。

②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

③员工因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事后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补办手续

按旷工处理。

2、病假:

①员工因病请假需凭医院诊断证明,领导审批。

②员工因病请假,工资照发。

3工伤假:

①凡因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②工伤假工资照发。

4、婚假

①凡请婚假应提前一周填写《请假单》,报相关领导审批,并做好交接工作。

②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③婚假按国家规定可请假七天。

5、产假

①凡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前填写《产假请假单》,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并做好交接工作。

②产假可享受一个月假期,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工作照发。

6、丧假

以下情形视为丧假

①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准假3天,需报有关领导审批。

②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6、旷工认定: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①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休假

②未办理请假手续休假

③不请示报告休假

上述旷工行为视其情节按一下规定进行处罚

①按工资3倍处罚,在当月工资扣除

②旷工2次,按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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