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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出庭申请书多篇

增出庭申请书多篇

增出庭申请书多篇

增出庭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x

通讯地址:xxxx

电话:xxxx手机:xxxx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x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xxxx系“xxxx与xxxx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xxxx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xxxx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xxxx能证明上诉人xxxx与xxxx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xxxx厂的机器设施作价xxxx万元,由xxxx支付xxxx万元给xxxx,xxxx享有该厂其中xxxx股份,xxxx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xxxx支付了xxxx万元款项给xxxx,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作为上诉人xxxx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xxxx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

律师:xxxx

20xx年xx月xx日

增出庭申请书篇2

刑事案件申请出庭作证是和民事案件一致的,民事案件明确规定除法定原因外,必须出庭作证,而刑事案件证人可以不出庭。

一、证人出庭需要控辩双方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应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者。

二、检察院起诉时应当移送出庭证人名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应当审查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涉案款物情况,附带民事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法院审查检察院的起诉时要审查是否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律师阅卷时,应当同时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并在开庭前准备好对证人的发问提纲。

但是,律师阅卷是很少能见到控方的出庭证人名单。这月开庭的一个刑事案件,我特别向法院要求复制出庭证人名单,得到的答复是:检察院没有提交证人出庭名单,控方没有证人出庭。

三、辩方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被害人对控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被害人找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也可以申请让他们出庭作证。

问题是,什么时候申请?如何申请?

1.在庭前会议上申请

这种方式最后。但大部分案件不开庭前会议。

2.单独向法庭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这月开庭的这个案子,法院没有通知我提交出庭证人名单。我主动询问法院什么时候提交出庭证人名单。法院的回答是:“辩方证据应当你们取证,开庭五日前把证人证言交到法院就行了。”

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将证人证言和出庭证人名单交到法院,事后收到法院一份书面通知;“你方所交证人证言经审查本院认为形式合法,检察院不要求证人出庭。”

我只得向证人解释说:“法院、检察院已经认可了你们的证言,你们没有必要出庭接受质证了。”

结果,又开了一个没有证人出庭的庭。

3.当庭向法院申请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法庭调查结束前,法官必须要问:“被告人有什么新的证据要向法庭出示吗?”

这时,被告人可以回答;“某某事有某某人可以作证。”

审判长必须问这句话,审判长最怕听到这种回答。被告人提出新的证人,法院必须休庭。审判长会尽量驳回被告人的要求。

律师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因为休庭后不知道什么时候继续开庭,律师还要跑一趟。

这月出庭的案子处理的很巧妙。审判长问:“被告人有新证据向法庭出示吗?”被告人回答:“有。让我的律师出示吧。”我这时宣读了辩方取得的证人证言。公诉人表示:“没有异议。”法院宣布对证据予以采信。

增出庭申请书篇3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还有何时入职、做什么工作、约定工资。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写签名按上手印。

二、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xx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增出庭申请书篇4

申请人:江苏_____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___县____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___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_____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上海____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__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__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__、上海中船第_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___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平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认可,高___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___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证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联系方式

此致

上海市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申请日期:

增出庭申请书篇5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在民诉的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当事人总是在开庭后,法庭调查中口头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说明

证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况下,法官为了查清事实都会予以许可,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举证期届满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可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要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而且应由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样证人出庭作证才能规范化。

其次,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情形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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