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灵感范文网 >

个人文档 >常用文书 >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精品多篇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精品多篇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精品多篇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厂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化工厂办公室主任。

增加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陈______拆除在______化工厂土地上所建之新楼房和旧平房,退回被其侵占的土地计63.45平方米。

事实和理由:

在我厂诉陈______侵权纠纷一案中,我厂已提出了诉讼请求,列举了事和证据。为了维护我厂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彻底解决纠纷,根据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现列举以下事实和证据:

我厂(原告)新建____楼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申请规划,同年______月份正式破土动工。被告_______的新建楼房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批准,开始动工兴建。当我厂____层施工完毕,正准备动手盖3层的'时候,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______时,被告陈______以我厂______#楼影响其住房采光为由,窜入我厂工地,强行将我厂电源箱锁住致我厂建筑工程被迫停工。在我厂工程停工期间,被告______的新建楼房竣工。而被告______新建之楼房,未经我厂同意,强行占用土地____平方米。

在建之前,被告在新楼房侧建有旧平房1座,也侵占了_______化工厂的土地。应当说明的是,我厂新盖27#楼地基是50年代盖的小平房。当时职工子女多,其中分给的宿舍的房前屋后大都盖有小伙房。______系我厂退休职工,当时居住在河西宿舍原粮店内,也盖有小伙房。我厂宿舍管理室对职工私自盖的小伙房用地,曾明文规定,厂里什么时候用,职工什么时间腾出。由于被告的小伙房是盖在屋后,所以我厂在______年______月新建河西宿舍以北围墙时,才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为此,我厂与_____曾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协议中规定被告______拆除侵权土地上的旧房。

旧平房占用工厂土地____平方米;楼房占用我厂土地____平方米,项合计,被告_______共侵权占用我厂土地____平方米。

另外,被告陈______在我厂院墙以内,还建有大栩一个。大棚两侧堆有粪、石料等杂物,严重影响了我厂的环境卫生,污染了职工宿舍区的空气

综上所述我厂____楼申批施工在前,被告陈______的新建楼房申批动工后。在借口影响采光强行锁住我厂施工工地电源箱之后,被告陈______的核施工竣工。被告新建楼房中也有申批手续,但地基超出了城建部门批准围,侵占了我厂的土地。因此,被告陈______超出批准范围所盖楼房是违法建筑,理应责令其限期拆除。旧平房的侵权行为,亦为我厂于______年______月份建围墙时发现,亦在诉讼时效之内,亦应一并依法责讼被告陈______拆除。我厂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特作以上补充,请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国营化工厂

(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2份;

2、书证2件。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12月xx日出生、住址:x瑞州区前x房。

代理人: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人:xx、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x。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xx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xx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团山堡村八组10号。

法定代理人:黄文先,系原告之妻,联系电话:18244**3278。

被申请人(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彬,131988**666。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诉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泸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郭绍良

法定代理人: 黄文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永德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lgfww.com/grwd/wenshu/qll713.html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