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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多篇】

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多篇】

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多篇】

章 卫生管理 篇一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第九条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条 餐饮业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餐厅厨房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篇二

一、卫生管理制度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主管厨房负责人及厨师长,对食品卫生负全面管理责任。并承担卫生管理职能。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2)制订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6)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四、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

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五、个人卫生制度

1.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

2.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各类熟食品。

3.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场所。

4.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和随地吐痰。

5.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食品处理区。

6.操作人员都应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勤剪指甲。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或上厕所后;

(2)处理食物前或处理生食物后;

(3)处理用过的设备或食用具后;

(4)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触摸耳朵、鼻子、头发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7)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后。

7.不得在操作过程中佩带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六、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l.采购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并依法向供货方索取当年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备查。

2.采购食品要认真严格地进行质量检查;不得采购无食品标识、标识不清及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食品。

3.所购食品执行入库交接验收登记制度,登记后由采购员和管库员双方签字确认。

七、库房管理制度

1.库房要有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出入库检查验收制度。

2.食品的储存要分类、 本站…分架存放,并做到标记鲜明,码放整齐,隔墙离地,定期检查。发现超期和变质食品要及时处理。

.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消毒药品及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不得与食品同库存放。

4.库房必须有机械通风设施,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库房干燥。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要及时处理。

5.做好库房防鼠、防虫、防蝇及防蟑工作,通向室内的门要加防鼠板。

6.设置退货位,对拟退食品应及时处理。

7.要保持库房卫生良好,内外整洁。

八、粗加工管理制度

l.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内进行,工具、容器要专用。

2.加工前要先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3.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应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将外壳洗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处理。

4.清洗后的食品应保持清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货架(台面),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以防食品污染。

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6.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场所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乱扔或堆积,要设专用箱(桶)并加盖。

8.要保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

2.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3.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防止里生外熟,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4.烹调后的食品要保洁存放,不得与半成品、原料混放。

5.剩饭菜应冷却后冷藏存放,外购熟食品应回锅充分加热后供应。

6.烹调出菜流程合理,无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应分台或分层放置,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混放,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7.盛装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无油垢,并定期消毒。

8.烹调过程中应保持操作台面清洁。

9.不用炒菜勺尝味,不用抹布擦拭碗碟。

十、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l.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在操作间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落地。

3.调味品贮存的容器要符合卫生标准,容器要加盖,防止鼠、害虫污染食品。

4.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5.食品应蒸熟煮透,在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6.加工带馅食品时,未用完的馅料应冷藏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内使用。

7.各种设备用具用后应保持清洁,加盖清洁的防尘布罩。

8.应保持操作间卫生清洁。

十一、凉莱制作管理制度

1.凉菜制作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人、专室、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并在凉菜制作间入口处设预进间,供工作人员二次更衣、洗手消毒使用。

2.凉菜制作间内必须安装空调设施,保证室温低于25℃。

3.凉菜制作间加工前必须进行紫外线消毒,每次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凉菜制作前要将刀、砧板、台面、手进行消毒并有消素养记录。

5.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成品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供加工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制作间。

6.凉菜制作要有计划,当日加工当日使用。

7.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及制作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8.非专业间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十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2.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其他水池混用,要有明显标记。

3.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不得与其他物品混放在一起,保洁柜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干燥、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5.禁止使用破损餐饮具及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6.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

章 总则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卫生餐饮管理制度 篇四

1、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责职制度

为保证学院和学院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学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为学院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后保处处长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院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院的各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院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5)责任人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

为加深、加强学院食品卫生工作,不断提升学院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院应对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上海市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预案。

学院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应对处理。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院食堂或其他食品经营场所的供应。

(2)及时报告:

a事件:有5人(含5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b程序: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电话上报后保处和学院院长,立即与区卫生局联系,派遣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及协助学院处理事件。并即刻报市教委。后保处应在事件发生90分钟内向院部呈书面报告。处理过程

中的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

(3)报告内容:

a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b校名、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c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d目前状况、事情的经过和紧急处理措施。

e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3)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a事件发生后,学院后保处应立即启动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后保处领导、学生处领导、医卫保健教师、后勤及其他骨干教师力量组成的应急处理小组,交排好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安抚工作、家长工作,并组织力量送医院及时救治。

b学院应安排好必要的车辆,以备运送患病学生至医院及时救治。

(4)救治病人

a学院应安排教师及时将患病学生送到就近医院,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

b学院应安排教师做好排摸调查工作,加强家校联系,派专人接听家长咨询电话,以免耽误救治时机。

c学院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做好随访工作,继续排摸调查,安排专人做好家长解释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董事会,直至所有患病学生全部康复到校上课。

d保护现场:保留造成或导致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和设备。

e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f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包括教学秩序和下一餐用餐等)。

h保险介入: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介入。

i其他:必要时报告公 安、工商等部门。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高质量的要求搞好服务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配合学校积极搞好饮食供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切实保障饮食卫生及供应工作。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禁患有传染病及其它不适应饮食从业要求的疾病患者从事食堂工作,无健康合格证不准上岗。

(4)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确保所供应的饭菜及其它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及餐厅必须整洁卫生,菜案、面案分开,生食、熟食分开,严禁污染、腐烂、变质及隔夜食品出售。

(6)各类炊具、餐具要指定专位摆放,不准放置地面。炊具、餐具要定期消毒。

(7)积极采取防鼠、防蝇、防虫措施,并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抓好消毒工作。

(8)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要力求做到饭菜可口,品种齐全,档次搭配适当,确保饭菜质优价宜,让学生满意。

(9)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怍人员要不断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中要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文明服务。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4、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开,生荤菜设专用盛器(红色或涂上红色标记)存放,未洗与洗净的蔬菜盛器分开装载(绿色或涂上绿色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烧透。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7)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内衣,勤换工作服;上班时必须佩戴“二白”(卤菜问须佩戴“三白”),开饭时一律佩戴“三白”。工作时间严禁佩戴戒指、手镯、手链、耳环,不准涂指甲油、搽香水。

(8)全体员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主动参加每年一次的体检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b每天小扫除不低于2次,每周大扫除1次。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d实行每周一、三、五的卫生检查考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台,并记录在案。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制度

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有许多火源、电源和机械设备,如有使用、防护不当,很容易发生火灾和伤害事故。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及其设备应符合消防和劳动防护规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灶、电器设备及电源控制机房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3)随时消除油渍污垢,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禁止吸烟。

(4)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

(5)加强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消防设施的检查。

(6)未经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经理批准,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6、健康晨检制度

(1)专人负责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天上班的晨检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日配合晨检人员做好工作,主动报告有无发热、腹泻、手外伤、呕吐等情况。

(3)凡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咽喉疼痛、呕吐等现象的工作人员应暂离岗位并及时治疗,待身体恢复后上岗。

(4)做好晨检记录,并妥善保存—学期。

7、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日检制度

(1)专人负责每日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内外环境整洁,个人卫生达标,操作过程正确。

(3)确保无一人带菌参加工作。’。

(4)监督从业人员遵守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8、食品采购验收索证制度

(1)学校一切食品必须定点采购,每年初对定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信誉评价,对合格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质量要求。

(2)每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要此批食品的检查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即索证)。

(3)索证时对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必须查清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

(4)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5)包装食品必须检查食品标签,严禁“三无”产品进库。

(6)食品进库或制作加工前必须由验收员验收,并签字。

9、食品储存卫生制度

(1)存储食品仓库必须做到卫生、整洁、整齐,食品与杂物严格分离。

(2)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及蚁蝇孳生地,防止交叉感染。

(3)库房内地面平整、硬实,严禁直接裸露土地,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接射入,保持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发生虫子。

(5)库房内设立食品垫离板、存放台、存放案,做到所有食品离地离墙。

(6)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食品和原料出入库登记、检查保管制度,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换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避免尘土、异物污染食品。

(7)对进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应进行验收和登记;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和培训至少一次。

(2)上班时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熟食、盒饭等均应戴口罩。

(3)上班前和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和口罩进入厕所。

(4)在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

(5)操作区严禁吸烟,严禁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和出现其它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6)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每餐出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双手消毒除菌)、勤换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擦香水,不戴戒指等外露饰物。

卫生餐饮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餐饮具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制度,采取自行消毒和集中消毒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经贸、环保、工商、城管、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检举电话;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向检举人反馈。

对检举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消毒管理

第六条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和已经消毒的公共餐饮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不具备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个人,必须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公共餐饮具或者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第七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卫生、水源充足,污水处理、排放符合环保、环卫要求;

(二)清洗消毒的专用场所大于6平方米;

(三)设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有专用的餐饮具洗涤、清洗、消毒池和保洁箱柜;

(五)消毒场所地面、墙面防水、防潮,易于清洗;

(六)洗涤、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存放安全;

(七)生产经营人员有健康证明;

(八)有专、兼职消毒员和卫生管理人员,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除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专用消毒设备;

(二)消毒餐饮具有明显标识,标明消毒时间和有效期;

(三)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小包装以及专门运输工具;

(四)有专门的卫生检验室和符合条件的检验人员,能够开展日常卫生检验和监测;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

第九条公共餐饮具自行、集中消毒必须经过批准。

具备餐饮具自行消毒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并予以公布。

具备餐饮具集中消毒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勘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申请条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第十条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自行消毒户”标识。

使用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地点醒目处悬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使用户”标识。

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由批准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颁发标识不得收取费用,制作标识所需经费,列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从事公共餐饮具消毒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从事餐饮经营、公共餐饮具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二)重复使用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袋;

(四)不使用保洁柜贮存消毒餐饮具;

(五)不悬挂标识或者伪造标识。

第十三条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使用其餐饮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下列事项: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

(三)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四)环境卫生状况;

(五)公共餐饮具消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

(六)洗涤剂、消毒剂、食品袋的卫生标准,存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餐饮具应当定期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0天。

抽样检验不得向被检人收取费用。提取的餐饮具,检验后要及时归还,损坏的应当赔偿。

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检验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向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提取样品;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阻碍执行公务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拒不提供的,责令停产,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卫生餐饮管理制度 篇六

(一) 奖 励

员工凡有下列表现,给予精神鼓励或经济奖励:

1. 乐于助人,有拾金不昧行为的,按价值给予奖励。

2. 在酒店防火、防盗、防事故、及保密等保护酒店财产安全方面有显著成绩的,进行奖励。

3. 受到客人表扬,翻台或发现食品问题,有营销行为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4. 酒店设年度先进工作者奖,被评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的,给予奖励。

(二) 扣 罚

员工凡有下列行为,由总经理授权大堂经理、主管、领班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扣罚:

1. 顶撞上级或不服从上级指挥的,罚10――5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上班迟到,5分钟以内罚2元,5―10分钟罚5元,10―30分钟罚10元,30分钟以外每10分钟加扣5元,1小时以上作旷工半天论处。早退一次罚10元,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值班加倍处罚。病假、事假、旷工等按相关规定处理,旷工不参加当月评选。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串岗、离岗5分钟内罚5元,每超10分钟加罚5元,超过1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时间扣超时部分)

4. 班前会迟到罚5元。未经同意不参加员工大会、各种活动、各种培训的每次罚10---50元。

5. 晚各班人员值班到8:40以后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方可享用点心,否则每次罚5---20元。

6. 签到必须字迹工整,姓名不得出格,值班人员应在姓名、时间后打“√”否则每人罚2元,不得代签、漏签,应签落笔时的真实时间,否则每次罚5元。

7. 仪表、仪容不整罚2---10元,未经同意不得染发、卷发,否则除染回外另罚50元。

8. 不按相关规范、标准、程序进行优质服务或操作的发现一次罚10--50元。操作不规范,服务态度生硬,不尊重、顶撞客人等由主观原因造成客人各种投诉的,罚20―1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 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站立、行走,与他人闲谈,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罚5元。

10. 不按6T规范进行整理、做卫生、摆台,以及台口布、餐具、凳套、调料等不按规定备放的,违反规定使用推车,推车内未按规定摆放餐具,发现一次罚5---25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11. 说脏话、不文明用语每句罚10元。

12. 规定的时间以外开手机,接打电话,会客发现一次罚10元。

13. 私自使用KTV、电视、电脑等发现一次罚10元,不及时关掉罚5元。

14. 进入工程部,罚10元。(公事除外)

15. 上错菜,造成损失照进价赔偿,由相关人员平分,未造成损失的罚5元。

16. 加、点菜出错,未造成损失的每次罚5元,造成损失的照进价赔偿。点、加菜格式、台号写错,字迹潦草、模糊不清,未及时送达厨房、值台等地点的每次罚5元。

17. 员工不得进入规定以外的卫生间,否则罚5元。在店内吸烟罚50元。

18. 宾客正在用餐而催其结束或作清场工作的,罚20---15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 餐用具不按指定位置摆放,不按规定扫地、拖地,拖把不洗、不拧干。客人走后不在规定时间内收台整理和进行垃圾处理。不应造成水油汤等滴漏的。每次罚5---50元。

20. 散布谣言、冤枉他人、损人名誉、拉帮结派、不以礼相待,发生口角或没有团队精神,对他人提出合理的协作要求能进行帮助或协作而不作为的。罚10---1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发生打架斗殴的解除劳动合同。

21. 员工餐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餐具,未经传菜部专人通知不得提前进入用餐地点或开始用餐,浪费点心、员工餐的罚5---15元。

22.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班的,每次罚10元。

23.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休息的,损害他人劳动成果的,每次罚5---10元。

24. 节约用电、用水,浪费每次罚5元,牙签、打火机等不及时收理,每只2元。不爱惜、爱护公共财物,每次罚5---50元,损坏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5. 自助餐漏收餐费,相关人员除照价赔偿外另罚5---20元。

26. 主观原因造成菜单、帐单差错,或逃帐等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由相关责任人平分,未造成损失的罚5元。

27. 涂改或伪造单凭证或收费不报、少报的,根据发生额的5---10倍金额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司法机关。

28. 各部门或班组不及时准确编制各类报表的,罚10―50元,造成损失的酌情处理。

29. 工作期间吃零食罚10元。发现偷吃喝客用、店内食品每次罚50元,私藏或带出除追回外每次罚50---15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司法机关。

30. 私藏或带出客用、店用或不属于自己的物品,拾遗不上交的,除追回物品外,另罚50--15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移送司法机关。

31. 进入酒店必须先更-衣,除更-衣室和其它规定的地方外,店内不准存放除工作以外的任何物品,发现一次罚2---5元。

32. 所有员工必须从后门进出,否则每次罚10元。(经批准除外) 各种物品、包、袋等必须主动让老伯检查,否则每次罚10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3、主观遗失照价赔偿,偷窃者开除。私自推销、兑换的发现一次罚20---1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4. 员工辞职须在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不予结算工资,以代替岗位损失费。酒店工作服、宿舍钥匙、用品等,须交齐后方可结算工资,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已批准辞职后须在3日内结算工资,超出时间又未搬离宿舍的每日扣除50元的住宿费。

35.平时由经理、主管、领班根据需要,统一口头规定的可以另加执行。

36. 以上除已注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例外,其它条例在30日内违反超过8次(含8次)的视为严重违纪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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