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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审批及延时服务实施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审批及延时服务实施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审批及延时服务实施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预约审批及延时服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市政务服务办《天津市政务服务网上预约办法(试行)》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中心预约审批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审〔2018〕11号)中“实行7×24小时预约服务、中午值班接待工作制度”的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约服务定义

预约服务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平台、现场、电话等方式,对将要办理的事项向天津市北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的预约申请,并在约定时间内到约定的服务窗口进行办理的全过程。

延时服务是指为满足“7×24小时预约服务”需要,天津市北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为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的活动。

二、预约服务范围

1.因特殊原因,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急需办理的事项。

2.急需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预约服务流程

1.行政相对人在工作日期间申请预约,可采取现场预约和电话预约(预约电话86814791),午休期间由中厅咨询服务台值班人员负责预约受理。

2.非工作时间可拨打24小时预约电话18526730772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审批项目、预约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由行政值班人员负责预约受理。

3.受理人员负责填写《预约登记表》,并及时通知承办部门预约情况,承办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预约时间和申办事项进行确认,并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后报监督管理科备案。

4.行政相对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到约定窗口办理相关事项。承办人员应提前到岗,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前与行政相对人沟通解决。

5.业务完成后,承办部门在《预约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因其它原因未完成预约服务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6.为保障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科将通过受理投诉和不定期抽查回访等方式,核查事项办理情况,并将反馈意见报中心领导。

四、相关要求

1.预约受理人员应积极主动询问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并于受理之时起15分钟内将预约信息向承办部门反馈。承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办理预约服务,在接收预约信息之时起1小时内与行政相对人核实相关情况。

2.预约时间,行政相对人最多可提前五个工作日进行预约,办理当天不能预约。由行政相对人确定一个时间段,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协商确定。

3.中厅及窗口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以非工作时间为由违反工作纪律、降低服务质量。对于参与值班和窗口服务的工作人员,所属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为相关人员安排相应补休,具体方案由部门自主确定。

4.在月度考核中,对完成预约服务的承办部门,按次数及工作量进行相应加分。对因无故拒绝预约申请、拖延办件、服务质量差等原因被投诉,经查实的,将对所属部门视情节给予扣分等相应处理。

5.对属于联办件的预约,被约部门应主动与牵头部门联系,由牵头部门协调各联办部门,同步提供相关预约服务。

6.预约情况比较紧急的,承办部门应视情况简化流程,优先处理。

7.履行预约服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之前到达岗位,受理或者办理约定事项。

五、失约惩戒

行政相对人在约定日期当天未到约定窗口进行办理事项,应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失约,并将行政相对人信息载入1次失约记录。行政相对人一年内有3次失约记录的,将会计入诚信档案,6个月内不能进行预约操作,6个月后自动移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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