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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精品毕业论文多篇

法学精品毕业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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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一

早在1902年,《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就已经出现了“保险”的课程设置。《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 》规定,京师大学堂仕学馆开设十一项课程门目:算学、博物、物理、外国文、舆地、史学、掌故、理财学、交涉学、法律学、政治学。其中,“理财学”相当于今天的“经济学”,其课程安排涉及三个学年:第一年开设理财学通论,每周4学时;第二年开设国税、公产、理财学史,每周4学时;第三年开设银行、保险、统计学,每周4学时。而且,对于“不习外国文者”,规定“于理财、交涉、法律、政治四门各加课一小时”,亦即有部分学生的“理财学”课程是每周5学时。这是北京大学史料中有关保险课程的最早记载。

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立银行及保险学门。当时,大学堂设八个分科大学(注:“分科大学”相当于今天大学下设的“学院”):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其中,在商科大学之下,设有银行及保险学门(注:“门”相当于今天大学学院下设的“系”)、贸易及贩运学门、关税学门。根据当时的课程安排,在银行及保险学门的主课中,有一门课程是“保险业要义”,它是所有课程中对学时要求最多的三门课程(注:这三门课程是外国语、银行业要义、保险业要义)之一:第一年每周3学时,第二年每周4学时,第三年每周2学时,三年共18学时。从学时要求看,“保险业要义”这一门课程相当于今天大学里六门课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马寅初教授(注:马寅初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马寅初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在检索史料的过程中,我们还捕捉到一些零星的与保险有关的资料,也一并记录于此。在留存很少的大学堂毕业考试试题资料中,我们发现了有关保险的考题,如在“学部考试译学馆甲班学员毕业全题”中,商业经济学题为:“近来各国盛行保险事业,其种类如何?其效用如何?能详举否?”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四年级学生王杰撰写题为《保险论》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为周家彦教授。1929年,北京大学图书部新到中文书有徐兆荪翻译的美国大学教科书《人寿保险学》,原书作者为美国保险学科奠基人、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保险学系主任Huebner博士,该中译本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25年出版,北京大学图书馆至今仍有收藏。

此外,在与北京大学颇有渊源的燕京大学的学位论文库中,我们还发现了七篇与保险有关的学士学位论文,均出自燕京大学法学院经济学系。它们是:1933年黄志民撰写的《欧美各国失业保险制与劳动交易所之概况》、1935年祝和的《吾国保险事业之发展》、1940年蔡纫芳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导师胡继瑗)、1941年张玉贞的《我国简易人寿保险之研究》(导师胡继瑗)、1945年渠川玲的《抗战时期成都市保险业》(导师唐炳亮)、1945年刘铭昌的《保险事业之损失赔偿与保费计算之研究》(导师唐炳亮)、1949年胡宗尧的《我国之保险业》(导师刘炽晶)。这些尘封已久但依然鲜活的文字,记录了当年大学生对保险问题的所学所思,令人感慨。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二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独立学院;法学学科;发展

近年来,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堪忧,而独立学院(及民办高校,下同)法学毕业生就业状况则更逊一筹,这固然与高校扩招密切相关,但就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不景气而言,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不能很好地匹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无关联。完全将这种状态归因于法律人才供大于求,有失片面。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深入完善、民主法治不断健全的过程中,此时断言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已经饱和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需要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那些既有法学理论素养,又有法律实践技能的法律人才决非就业市场上的弃儿。他们不仅能满足社会需求,还可能创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新需求,因此,即使只为提升毕业生就业率的缘故,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也应着眼于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适用法律人才,并由此确定学科发展方向。

一、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分析

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可以对人才进行多重分类。在我国,一种通常的分类是以社会服务面向为视角,将人才分为:学术性人才、工程型人才、技术型人才与技能型人才四种。后三种又可归于应用型人才之中,与学术型人才相对应。学术型人才面向学术研究、教学与理论创新;工程型人才将理论适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际问题;技能型人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而具有对特定活动的熟练操作能力和技巧;技术性人才是从技能型人才中分化出来的,与技能型人才的纯粹操作能力相比,更强调其在科技领域、高科技领域具有相当的智能知识和能力。较难区别的是工程型人才与技术型人才,如果确有必要区别,那么,前者侧重于规划、组织与解决较大问题的能力,后者侧重于智能性操作。

对于高等学校的分类,意见比较一致且对政府决策和高校影响比较突出的是在借鉴卡内基分类的基础上提出的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的‘四分法’理论”。这种高校的分类方法之所以被广为接受,主要在于它能较好地揭示各高校在培养人才上的不同社会职能,但因这种分类中暗含的等级特征,及现实中引致的盲目攀比而受到诟病。高校的分类法则确有改进的必要。即使那些研究型的大学也不会完全着眼于培养研究型人才,它们培养的毕业生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并不为着日后去从事科研或教学,它们的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有很多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可以肯定的是,现阶段我国的独立学院——它们定位或被定位为教学型或至多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高度统一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些独立学院也很期望跨入到研究型大学的行业,提升办学档次,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然而,现有的办学条件包括国家对独立学院较为固化的政策,不能支撑它们的追求,所以,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是极为现实的选择,这种选择虽包含无奈,但也不失为正确,因为社会更多需要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学术研究型法律人才,如果法学院都去追求培养学术型人才,最终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及人才供需间的严重脱节。

社会更多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独立学院其实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去塑造自己的学子的。但是,为何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不理想,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更低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两个原因可能更具决定性。第一,独立学院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社会的结构性需求不相吻合。各培养单位对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现状并非没有认识,而是在有相当认识的情况下,缘于具体操作上的差误,导致了供需对接上的错位。第二,独立学院并未培养出众多的能拉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用人才。即使大中城市目前对法律人才需求呈疲软状态,也不能被看作法律服务市场已经饱和,真正的问题是,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普遍缺乏运用法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连勉力维继都谈不上,更不用说创造出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撬活中端法律服务市场了。按照人才分类“四分法”观点进行分析,具有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就业潜力者应是工程型法律人才。法律工匠般的技能型人才无法承担创造性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重任,点对点似的技术型法律人才虽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乏解决单个问题的能力,但终因缺乏综合性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不具有上手快、适应性强、可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基质,还是缺乏中端市场的就业竞争力。

二、独立学院法学学科的发展方向

1.拓展生存空间保活力。缩小办学规模,无异于挤压生存空间。各独立学院需维持法科学生一定的招生规模,使一套专职教学队伍基本的教学量能得到满足,否则,法学专职教师会逐渐流失,最终丧失学科发展的基本条件。此外,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低谷时期,教师既需要有紧迫感,又需要有责任心,应把自己从事的工作当做一项事业来做。

2.围绕社会需求调结构。所谓法律人才需求过剩,只是一种假象,是结构性的过剩。有三种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一是运用法学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工程型法律人才较为缺乏。这些法科学子中的翘楚者,即使是去大都市谋求一份职业,也并非难事,倒是那些通过机械记忆法条进行学习者,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就业时也往往难遂其愿,偏偏他们又占据多数。二是在大城市扎堆寻求就业机会,不愿到西部或乡镇去。三是课程结构失调,一些课程学后用不上,与法律有关的非诉业务知识课程又不常开设。对第一类失调的调整,可在咬定培养工程型法律人才的目标下,在有限的教学时间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教学改革、司法考试、法学理论教育、法学实践教育几者之间的关系或矛盾,在与司法考试具有紧密联系的课程上,考虑司法考试点多面广的特点,以讲授知识点为主,以讨论、提问等方法为辅,以提高单位时间摄取知识的效率,并尽量避免学生为通过司法考试而单纯机械记忆法条的现象。同时,强烈倡导在法学主要核心课程学习完毕后,专门开设一门案例分析课,最好是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各诉讼法等不同部门法的相互交织的真实或虚拟的案例串通起来,融会贯通,在课上充分贯彻学生主导,教师指导的教学改革思想,充分锤炼学生分析处理案例的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兼收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之效。也可以将各部门法单独开设案例课,因它对教师知识的广度要求较低而易于实行。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不会迁就理论上的部门法划分,单个部门法的案例训练,没能给工程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真正的帮助。对第二类失调的调整,很简单,就是招生法科学生时向西部倾斜,中东部的生源一般可能因为西部更艰苦而不愿到西部去工作,但有理由相信,西部的生源如果没有更好的就业预期,他们是不耻回到自己故乡工作的,其中还会有甘愿回去的。对第三类失调的调整,可以采用课程替换的方法,合并或压缩一些课程,强化或新开一些课程。

3.立足长远发展树品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开展的时间不长,还没有积累品牌效应。现实是:在研究生录取上,在就业市场上独立学院的法科毕业生遭受到了歧视。这当然与独立学院毕业生在招生就业上整体受到歧视有关联。歧视不可怕,可怕的是怀有甘愿受歧视的宿命论。须知,新生事物在它诞生之时,往往是弱小的,会受到排斥和冷落,但当它像一颗新芽在顽石的夹缝中奋力顶出,面向阳光茁壮生长时,谁也不能小视它的生命力。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可以开独立学院之先,培植其品牌成长,化品牌劣势为品牌优势。第一,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第二,既观照目前,又立足长远。固然,在教学中一味专注理论授受,全然不顾对学生实践技能培育的自杀式做法实不可取,但不重视甚或忽视给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法学理论的栽培、法治精神的滋润也难免有短视之嫌。学生所习得的一定的法律思维、法学理论和法治精神,正是法科毕业生职业生涯的起点,并让他后劲十足、终身受用,为此,毕业生也才有取得成就的原始资本,也才能为母校带来良好的声誉。第三,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品牌要依赖各独立的教学单位来树立。这明显存在两面性,一面是共利,树立品牌对各方有利;一面是竞争,各教学单位相互竞争不可避免。两者统一于有序的竞争。即无序竞争,则两败俱伤,良性竞争,则彼此得到完善,在各自赢得社会声誉的同时,也使整体赢得社会声誉。

4.勇于革新传统求实效。法科的学生,四年的学习时间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国外的法学教育多是分为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两个阶段,时间在六年左右。为了节约成本,我们在四年的时间里,要完成这两个阶段的任务,太难了。但现实中的毕业论文写作与毕业实习两个项目,却形式远远大于内容,慷慨地挥霍掉了可观的时间。如果,通过大力治理,仍不能使它们回归本原,那么不如大胆地对它们进行革新。对于毕业论文写作,写作的资料搜寻、谋篇布局、格式安排等可放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讲授,毕业论文可以由几篇书面案例分析代替,学生可选取在案例分析课上写作的三篇质量较高的案例分析,经过修改润色后集结成毕业论文,论文答辩代之以案例分析答辩。对于毕业实习——真正能为学生提供极短期职业训练的一个机会——宜组织集中实习,不宜分散实习,以便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监控和指导。可惜的是要求实习的学生多,能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少,能够将学生接纳进去实习已属不易了,如何能去苛刻地要求实习单位真心地去指导学生呢?于是,学生花几个月的时间仅学会了法律文书的整理、归档、装订技术就不足为怪了。如果是这样,还不如由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或者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来校对学生集中进行职业训练更好一些。

5.建立密切联系促合作。建设好独立学院法学协作机制这一组织,争取提升该组织的规格,以它为合作和交流平台,商讨共同发展对策,适时开展学术交流,做出几件富有意义的事。当前,该组织可以争取创办一份正式的法学学术期刊,为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学术成果的发表提供便利。可以组织各成员单位的学生开展辩论赛,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比武,通过媒体宣传报道扩大影响。还可以广泛收集多媒体教案,着手建立试题库,为一线教师提供服务。

参 考 文 献

[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霍宪丹著。法学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严雪怡。再论人才分类与教育分类[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3(1)

法律学毕业论文 篇三

[关键词]法学教育;应用型人才;实践理性;转向;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贾媛媛,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桂林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9-0183-03

作为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有效途径、衡量学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本科毕业论文不仅是高等教育的成果体现,某种意义上,更是大学教育理念与研究方法的一个缩影。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以工学门类为主体,工、管、文、理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也开设了法学专业,且招生和师资逐年增长”。这些依托工科院校优势开设的法科专业既有其学科优势,亦有相对政法院校专业法学教育的局限。为真实描述这类综合性大学的法学教育状况,笔者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力例,对比抽取其与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至2010年本科毕业生的365篇法学毕业论文,对论文选题和论证方法进行统计和比较分析。尽管由于取样范围的限制,样本覆盖率和抽样科学性未必尽如人意,本文也无意指向全面的描述和分析,而仅是以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一隅为观察中心,透视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教育的现实面相,并由此尝试探索此类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

(一)定位和立场

英文中,“discipline”是一个很有意味的词,其既有学科的含义,也有纪律、训练的意思。如果不是妄加猜测的话,学科本身就意味着是对参与者的一种智识性实践训练,而非仅仅是一种与知识相关的单项输出或接受。如同足球场上的实战训练,学科的话语实践同样需要正确的定位,于是,训练方向和目标便成为了这场学科训练研究的逻辑起点。苏力教授言:“法律是世俗的。”“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于是,在法律是“实用的理性,而非纯粹理性”(德国公法大师Fomthoff语)的这一立场下,法学教育的实践理性品质也由此确立。但在通往实践理性的训练途中,是走学术型之途还是循职业型之路的争论却从未停止。2009年法学教育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似乎意欲终结这一道路之争:“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即便那些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毕业生也不会都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将以职业为导向。”然而,对于刚刚达成的共识而言,一直以来被强势的“科学一技术理性”话语所宰制的法学教育显然还没从既有的“学术型”格局中走出。

事实上,法科学生的就业去向业已多元化,就业领域已经由原来传统的职业法律向经济、管理等其他领域延伸,甚至可以说非职业法律领域已经成为法科生就业的主导。在法科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①,类似电子专业为主的多科性大学法学院在定位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应当洞察和面向市场,适应社会需求,而非局限于知识体系本身定位法学教育的方向。

法学研究中类型化的、注重原理的科学主义研究路径自然是重要的和不可缺少的,但法学并非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过多聚焦于对命题的研究、解说和论证,寄希望于具有强烈规范意义的原则或规则体系构建,难免陷入纯粹理性的窠臼。“社会科学的对象是现实的社会现象,这决定了仅以概念的纯粹理论思辨来构筑论文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而从纯粹理性人手的论文写作更是似与法学教育的职业型道路有南辕北辙之嫌。当年轻学人的智识尚不足以应对“宏大的建构”时,当法学教授者按照自己的知识兴趣来“引导”学生的研究取向时,在“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情景下,法律实践所需要的法律认识和判断便失去了生长的环境,论文写作中的“知识复制”无可避免。法律的实践性学问性格有可能就这样被散居各种孤岛的“知识小众”所掩埋,难以形成成熟的法学教育共同体。散漫化倾向的直接后果便是最终法学知识生产中“伪劣知识无序积累”,真正的优秀成果难以脱胎。

(二)质疑与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的交流就是一种知识的互惠、互补,任何时候人的大脑都不应当仅仅是知识的容器。在知识输入与产出的过程中,思考力是唯一的知识加工工具。“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教育要摆脱教科书式的思维格式化,就不能仅停留于学科知识的浇灌,思维方式和方法论的训练是自我救赎的唯一出路。由此,基于知识和信息的创新思维与方法论探索当为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要义,而反思性的质疑能力则是进行创新思维训练的前提。然而,在对365篇论文题目的逐一考察中,笔者没有发现一篇属于旗帜鲜明的“反思”类的文章,而“制度(立法)完善”类的选题却有146篇。数字的落差在反映法学论文写作的“绕大会堂现象”的同时,也暗示了质疑之声的缺失。

毋庸置疑,法律制度问题构成了法学研究的对象,无论是应用法学还是理论法学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考察的出发点。然而,法学研究同时也当为具有独立逻辑的学术活动,而非政治和立法的附庸。脱离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来思考、观察或建构法律制度,过多引导学生“法律改革家”的“济世为怀”情节,代替立法者甚至政治家以解决制度问题为研究出发点和归宿的研究取向,成为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一大流弊。陈瑞华教授在《论法学研究方法》一书中,将此类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和促进某一个制度的改变作为研究目的和归宿”的法学研究范式冠以“对策法学”之名,并对之进行了弊端分析。笔者虽不完全同意其理论至上的学术使命观,但对于此类“对策法学”所滋生的“问题意识缺乏症”却有同感。“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如同后来学者构建的那样是共时性的,而更多是历时性的。”对于缺乏时间沉淀的年轻学人而言,目光往往只能停留在浅层次的立法或司法问题上,不及思考现象背后的深层结构和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就匆忙投入到问题的解决中,这样的成果实效性无疑令人怀疑,理论与实践的共生状态也难以维系。

对于科学而言,“各种解释结论与学术观点都只是一种假设而已”,任何解释都不可能是最终的权威解释。用波普尔的话说:“任何科学的理论都是试探性的、暂时的、猜测的:它们都是试探性的假说。而且永远都是这样的试探性的假说……我们

无法确定任何一个理论是不是真理,因而我们必须做好准备……我们的理论不管目前多么成功,却未必完全真实,它只不过是真理的一种近似,为了找到更好的近似,我们除了对理论进行理性批判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法学亦无例外。作为年轻的法律学人,做好这种挑战权威的思想准备,当为治学必备的首要品质。法学研究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并非一种独白的个别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借鉴与批评,在与现有学说的对话和批评中进行学术研究与创新。正如麦金农在与德沃金的色情文艺之争辩中表达其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同见解和平等权的理论修复,此类思想史的论争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如此的陌生。因为我们的教师与学生都已习惯了没有异说的教育,习惯了整齐划一的教科书式“通说”,并以之作为考试的标准答案,在这样标准答案的思维引导下,作为最终知识产品的毕业论文缺乏反思与质疑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然而,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尚不仅于此,真正的贻害在于它破坏了年轻人最可宝贵的禀赋一想象力,而想象力正是创新的源泉与动力。没有创新,侈谈真理,更空言教育。

(三)知识与方法

法学方法论和法学知识形态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不同知识形态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采用了不同的法学方法论。法学教育并不是简单的法学知识传授,“比知识更重要的是方法”,更多的是需要通过知识的学习而培养、训练一套法律思维方式,而这种思维方式归结到底是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的基础性训练。卢曼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方法总是和问题相伴而生的,我们要善于根据问题的不同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而不是盲目推崇某一种研究方法,唯其马首是瞻。“远行必自迩,登高必自卑”,只有对“道”领悟透彻,方可在“术”的具体问题上有所受益。问题决定了方法,方法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进程和结果。受传统思辨思维的影响,代表“法哲学”层面的逻辑演绎方法在中国法学界一直备受推崇。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曾预言:“法律研究的未来会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工作者,而不属于只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界开始自觉运用实证方法研究法学问题。但对于法学教育而言,这种研究方法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现。虽然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无法直接造就蜚声学界的理论大师,但倘若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真实的描述,便应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因为,与规范性的研究相比,描述性的分析更能经受住时空的考验。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方法的转换可能给理论问题的讨论带来新的视角,而法律方法的恰当使用又可以更好地解决现实当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四)结论

上述数据和分析显示,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目标虽当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由于路径依赖思维的使然,重理论轻应用的倾向依然明显,与知名综合大学在人才培养方向上没有形成明显差异,缺乏深厚底蕴和品牌效应的特色培养。在应对“法学教育如何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的挑战时,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是使法学院的产品――毕业生和学术成果(论文)适应法律职业化的需要,为法律实践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法学教育不仅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良性共生,更需要学科发展的路径指引。于是,当中国法学转向“司法定向的法学”时,作为法学知识生产的法学教育也同样面临着一个新的增长点和必然的教育转向:一是经由纯粹理性转向实践理性的定位转向;二是教科书式的“通说”思维向质疑式的“异说”思维转向;三是由逻辑演绎向经验实证的方法转向。而转向的一个前提在于法学家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因为只有法学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才能为法学教育的知识生产提供稳固的基础和结构,避免以“知识小众”的私人知识或兴趣偏好设定价值评判的标准。

社会分工决定了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自身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以工科为主的专业性大学在探索法学教育改革路径之时,首要的目光应当关注自身的资源优劣,在有能力并准备着认识并纠正自身的弱点和缺点的同时,开拓正确的行走方向。

[参考文献]

[1]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杜,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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