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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独立处置程序探索

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独立处置程序探索

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研究一直发挥着领头兵的作用,涉案财产的公平到案关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一直是刑事诉讼不可背离的诉讼追求。

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独立处置程序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的执行标的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案件财产刑如何处置,依然是一个难题。

以涉众型性刑事案件为例,诸如:诈骗案件、集资诈骗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在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涉案范围广,被害人多,返还财产与清偿率低、易上访。这些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不在于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惩处,而在于如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所涉的刑民交叉,他们的重合之处在于对集资参与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实体方面,体现为刑民法律对投资本金及利息的保护;程序方面,体现为刑民诉讼程序的衔接。

在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问题一直是执行程序的核心问题。但是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合法财产与追缴赃款的界限难以界定。侦查阶段的财产查控措施多是用来证明罪与非罪,并不包含行为人的合法财产、全部财产,所以侦查阶段的财物查询并不能给后期被告人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便利。审判阶段对于财产的认定不明确,多数刑事案件在移送执行阶段,将财产刑统称为追缴违法所得,对于已查封的财产及其他涉案财产并未审明,在执行阶段由于移交材料缺乏导致对于财产合法与否难以界定。

二、财产刑执行的内外联动机制尚不完善。侦查机关对于财产查控措施,在后期的财产刑执行中并无较大作用;检察机关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多处于消极状态,协作力度不足、操作模式不灵活、不会主动介入执行活动中,并且检察机关与法院尚未建立联动机制,信息尚未实现共享,导致检察机关对于后期的财产刑执行并不能发挥作用;法院即使在逐步实现判执对接,但在财产刑执行程序中,仍然有部分刑事裁判未及时移送执行局开展执行工作,刑事审判庭对于刑事判决未执行的案件也未进行后期的跟踪。公检法三机关也未形成较为系统的协作沟通机制、诸多原因导致财产刑执行模式僵硬,工作衔接机制不畅通。

三、对于案外人财产被执行的救济制度不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救济既是对受到公权力机关侵害的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补救,也是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活动中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为的矫正。它通过限制公权力的扩张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具有重要的价值。然而当前我国立法和学界对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关注大多集中于涉案财物的处置和管理上,相对忽视了对公权力机关不当处置行为的救济制度之研究,而且相关的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这导致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投诉无门”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意图以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分析目前我国刑事案件中财产刑处置的现状,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法院执行阶段对于财产刑处置为主导,着重总结归纳上海地区的相关案例,进一步分析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对财产刑的处置方式及存在的问题;以问题导向来解决问题,更具有实践意义。其次,参考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分析比较域外法系对于处置刑事案件财产刑的做法,取其精华,通过借鉴了国外的立法例和相关司法实践,旨在给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最后,以创新机制为支撑点,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的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探索一个独立的刑事案件财产刑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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