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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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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交易、利益冲突交易的管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冲突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冲突事项的回避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利益冲突人不得未经批准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利益冲突的界定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对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上正式公开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者报告的事项。

利益冲突是指,相关人士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将要投资、可能投资或已经投资的标的企业存在共同投资关系、投资或被投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基金资产价值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户的合同、协议、投资建议书、财务数据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悉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其他经股东会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职,但能获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知情人、利益冲突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经股东会会议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披露前,应严格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光盘、录音带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标的股票或股权,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标的股票或股权,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公司需加强内部的事前提示,在召开公司内部重要会议前,应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后果,必要时应要求参会人员签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降薪、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独或并处。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章公司相关人员利益冲突的回避

第十八条 公司利益冲突人,非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发生交易,也不得将应属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机会归己方所有。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明确提示公司其与交易事项存在利益冲突,并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如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确需发生此类交易的,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工作人员应再投资决策时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买卖股票或股权投资情况和利益冲突人是否回避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章内幕交易及利益冲突回避防控考核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将本制度所列内容纳入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考核的标准如下:

(一)公司内部各部门及相关人员是否遵守本制度相关要求;

(二)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买卖股票或股权投,是否进行利益冲突回避情况;

(三)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利益冲突回避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敏感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内部交易、利益冲突未回避情况实行问责追究,问责追究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反省;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关系;

(六)诉讼;

(七)移交司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为有效发挥薪酬在人才吸引、保留和激励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各级员工提供明确、充足的发展空间,在企业与员工双方和谐双赢的基础上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薪酬管理原则

(1)战略性原则:薪酬管理模式体现公司的战略导向和企业文化价值取向,并与公司现阶段经营管理状况相适应。

(2)内部公平性原则:充分考虑公司薪酬管理数据的前提下,基于科学的职位评估得出准确、客观的职位价值,作为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的基础,保证公司职位薪酬标准内部差距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3)市场化原则:在充分掌握区域、行业市场薪酬状况的前提下,以公司员工当前总现金收入回归后的市场定位为依据,按照区域、行业市场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4)绩效导向原则:将公司每年经营目标落实到全体员工,将员工的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绩效和个人考核成绩相挂钩,强化各级员工的业绩意识、全局意识和协同意识,实现风险、贡献与个人收益的对等。

(5)素质优异倾斜原则:公司每一职位级别对应相应薪资,各级员工的薪酬水平均倾向于公司任职时间长、经验丰富、专业素质优异、业绩高的员工,以强化各级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并主动、持续提升个人能力素质和工作绩效的职业动机。

第二章职位管理

1、公司职位级别设置

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岗位价值为基础的职位管理体系。职位管理体现岗位导向,职位管理和职位评估遵循职级架构统一、集中管理与定期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2、职位设置

公司根据每一个项目设置为:管理人员、项目人员、营销人员和内勤人员三大类。

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

项目人员:基金经理,项目助理

营销人员具体包括有:营销总监(初级、高级)、团队主管(初级、高级)、客户经理(初级、中级、高级)等岗位;

内勤人员具体包括有:人事岗、行政岗、培训讲师以及前台等。

第三章员工薪酬

1、员工薪酬的内容(基本工资+绩效部分)

(1)客户经理薪金=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业绩提成。

(2)团队主管薪金=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业绩提成。

(3)营销总监薪金=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业绩提成。

(4)人事岗位薪金=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

(5)行政岗位薪金=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

(6)前台薪金=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

(7)基金经理薪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项目提成

(8)基金助理薪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项目提成

(9)运营总监薪金=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业绩提成+项目提成

(10)副总经理薪金=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业绩提成+项目提成

2、员工总现金收入构成

(1)员工总现金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助和业绩提成构成。

(2)员工总现金收入实得金额为员工总现金收入应发金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各类保险等后实际领取的金额。

(3)总现金收入的内部比例体现层级越高绩效比例越大的原则。

(4)员工薪酬总额均为税前薪酬。

第四章薪酬标准

1、薪酬结构与标准

2、绩效奖金

绩效奖金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员工努力创造优良的工作业绩,实现绩效目标,从而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绩效工资的核算方式为:绩效分(100分满分)*绩效工资=当月绩效工资

例:80分*1000元=800元

各级工作人员每月绩效考核评分由上级领导根据当月工作情况评判。管理岗位绩效工资由总经理评判

连续6月绩效分高于90分,晋升一级。

3、业绩提成

客户资金到位后的下一月,公司按照业务提成方案发放业务员提成奖励,如客户是通过三方中介机构介绍引入资金,中介费用在客户引入资金三个工作日内给中间人发放提成资金

4、津贴补助

凡入职转正员工可享受全勤奖,生日奖,婚庆补助,生育补助等等奖金补助

5、薪酬普调

公司将根据行业市场薪酬变化情况,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战略定位,定期动态对全体员工的总现金收入水平进行普遍调整。调整的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公司经营绩效表现、本年度公司经营绩效预期、企业利润率增长情况以及市场薪酬水平的变化情况等

5、发放标准

员工每月完成对应考核任务,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未能完成考核任务则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五章福利待遇

1、福利内容:

员工福利主要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性福利。

(1)法定福利:员工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缴纳社会保险或选择公司提供的保险补贴。(员工选择缴纳社会保险所对应的缴纳金额将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2)补充性福利:

a工龄补贴:内勤人员工龄补贴根据员工加入公司时间长短而确定,工龄补贴为100元/半年,每半年调整一次。

b其它福利:公司在福利费余额范围内为员工发放的其它福利。

住院员工慰问:

人事部门负责安排慰问品并代表公司向因病祝愿的员工问号,慰问品包括鲜花水果或营养品,具体选择由总经理决定,慰问品价值不得超过500元。有关部门需提前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住院员工的详细资料:姓名,医院,入院日期,房间号码,联系方式等。

员工聚餐:

在合理支配及使用公司资源的基础上,丰富员工福利,使员工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同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及员工的归属感。

聚餐类型有员工年终聚餐、特殊工作日或特殊项目期间的用餐等。任何一种形式的聚餐均需要在费用产生之前得到总经理的批准,不得超出费用审批上限。就餐地点需要货比三家进行比价。行政部门需要把初选的结果,就餐安排、活动内容等资料交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为丰富内容,可增加员工参与表演等项目。

企业风险管理的意义 篇三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在实现其未来战略目标的过程中,将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所产生的影响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过程和系统方法。正确认识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是构建COSO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全面风险管理是积极、主动的管理风险,而不是被动、消极地管理风险。

(1)被动应对风险,通常表现为将风险看作外在的东西,类似于“不可抗力”,企业只能接受。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企业经营者一般会漠视风险,抱有侥幸心理。当风险发生时,企业只能匆忙应对,导致重大损失甚至破产。

(2)主动管理风险,则表现为将风险管理作为一种价值创造活动,积极地面对风险,从战略的高度并采取系统地方法主动去认识风险、管理风险。当风险发生时有充分的准备,可以将风险控制在企业能够承担的水平。

全面风险管理的全面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全面性,管理企业面临的所有重大风险。

(2)人员的全面性,从公司CEO到基层员工全面参与;

(3)应对方法的全面性,采取多样化、系统的应对方法管理风险。

全面风险管理的本质:

(1) 全面风险管理是基于未来对企业现状的管理;

(2)全面风险管理是目标管理;

(3)全面风险管理是对企业内外部环境的管理。

风险投资公司提示: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目标是风险管理程序的第一步,其构成了风险管理决策行为的重要基础和首要前提。风险管理计划应该是具体可行的,并融入企业的战略管理、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的总目标是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化。对不同企业而言,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可能不同,但都强调风险管理目标和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战略发展目标相协调。风险管理计划的主要内容除了风险管理的目标外还有以下内容:确定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确定风险管理部门的内部组织结构;与其他部门的合作;风险管理计划的控制;编制风险管理方针书。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管理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及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四条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第五条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投资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与项目组成员有不同人员担任,人员之间保证相互独立。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并评判各投资项目;项目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项目筛选、项目立项、项目调研和项目分析报告。

③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明示股权投资过程中各种禁止性行为。

④多重监控和反馈。投资部负责人对项目组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审计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③公司真实、全面、及时地记载各项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建立完整的业务台账系统,并通过业务台账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交叉印证,防止出现帐外经营、账目不清等问题。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⑤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强化资产登记保管工作,确保公司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

(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审计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第六条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控制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第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运营外包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托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具备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 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七条 外包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托管机构遴选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所管理的产品原则上都应选定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如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建立独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托管机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属地经营:原则上应当满足基金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与基金注册地需保持一致。

(二)资质管理:托管机构需具备托管资质,托管机构的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费率合理:托管机构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

(四)协议合规: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必须签订标准的托管协议。

(五)内控规范:托管机构具有完善的内控机制与操作规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托管机构需要满足我方划款对于时效性的要求。

(七)系统支持:托管机构须有相应的IT系统满足管理人的业务需求(如有需求)。托管机构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如有需求)。

(八)团队配备:托管机构需设有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托管团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九)资金安全:托管机构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十)场地安全:托管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 公司托管机构的评定流程如下:

(一)筛选:必须在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进行选择,前期需对托管机构进行全面了解和沟通,综合比较确定托管机构。

(二)反馈:向拟合作的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机构评估问题清单,由托管机构按要求列明资质和相关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公司。

(三)评估: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问题清单反馈中提及的费率等关键因素以及前期沟通了解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

(四)选定:根据综合评估情况,选定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选定后,相关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与合规部门)应负责托管协议的起草、审定工作,协议中应明确托管机构的如下义务:

(一)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应当独立于基金财产,托管机构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二)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四)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六)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八)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一)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基金托管机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托管协议正式签署后,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负责后续对接工作,包括不限于: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或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负责开户资料及印鉴卡片等重要凭证的保管;督促托管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要求履行托管职责。

第三章 外包机构的遴选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业务外包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外包实施规划,外包活动范围应与公司经营水平相适宜。

第十四条 公司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并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估值核算,办理估值核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保证估值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外包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品牌影响力:外包机构应品牌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外包资质:外包机构应为按照《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的机构

(三)运营团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运营团队。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四)IT系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团队,系统配置完善,并且有持续优化的意愿,做好风险隔离,并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数据。

(五)风控机制:外包机构应风控机制完备,并与托管业务进行办公场所与团队隔离。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六)资源源投入:费率合理,并有意愿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开展长期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包的评定流程如下:

(一)尽职调查:公司在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根据备选外包机构的范围,对其人员配备、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措施、利益输送防范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按时定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等情况进行全面、现场调查。

(二)业务谈判:公司XX部门与运营外包机构成员洽谈详细业务操作流程、费率及协议等重要因素,并达成一致意向。

(三)选定:根据实际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运营外包机构,并经合规部门审定后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及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协议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外包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2、外包机构应对提供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3、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 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4、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5、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 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第十八条 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九条 外包合同签订后,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双方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确认基金涉及的相关外包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阶段,公司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托管机构和运营外包机构召开例会,定期沟通,了解托管机构是否合规运作,同时托管机构应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托管报告;了解运营外包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签订的托管协议及外包服务协议,不定期考察托管机构及运营外包机构是否严格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如若发现未履行或履行不严格,可对其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发送公函或律师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对外包业务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外包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企业风险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第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八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九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 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二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三章 特定对象调查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四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条 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着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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