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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第一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书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地防范执业风险,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偿付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协商有关保险事宜。 甲乙双方签订本保险协议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双方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为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推荐乙方授权的机构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为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第三条

执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附件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件二)。具体使用费率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为甲方会员优惠8%。第四条

乙方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与被保险人协商保险合同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或连续两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险的被保险人,乙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上适当调低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会员首次投保约定扩展追溯期时,追溯期费率给予优惠。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如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28%计算保险费。本条规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费率不一致时,以本条规定为准。第六条

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双方具有约束性;各方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结果时,应提交河南省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或人民法院裁决。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

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聘请有关专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第八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及其会员进行保险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设专人协助甲

方开展工作。第九条

乙方在承保业务过程中,除了恶意欺诈及资信情况极差的被保险人外,不得拒绝承保。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甲方应要求各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配合乙方做好有关工作。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和补充,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略)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略)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b)费率》(略)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单样本》(略)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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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供: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v3.0

第二篇: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的诽谤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三)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四)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

(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执行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xx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执业会计师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的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有关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应予以协助,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中的各项规定,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并要求其执业人员恪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责尽力维护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的各项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后终止本保险。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方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次索赔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调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证明执业人员责任的法律文件、索赔报告、损失清单、执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第十九条 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十条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附件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北京地区适用)

单位:万元

┌────┬─────┬────────────────────┐

│业务收入│赔偿限额 │费率(%)│

│├──┬──┼──┬──┬──┬──┬──┬──┬──┤

││每次│累计│ a │ b │ c │ d │ e │ f │ g │

├────┼──┼──┼──┼──┼──┼──┼──┼──┼──┤

││150 │3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100--500│200 │4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250 │5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150 │3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200 │4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250 │5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500--├──┼──┼──┼──┼──┼──┼──┼──┼──┤

│1000│300 │6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400 │800 │0.9 │ 1 │1.1 │1.2 │1.4 │1.5 │1.2 │

│├──┼──┼──┼──┼──┼──┼──┼──┼──┤

││500 │1000│ 1 │1.1 │1.2 │1.3 │1.5 │1.7 │1.3 │

├────┼──┼──┼──┼──┼──┼──┼──┼──┼──┤

││200 │4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1000-- ├──┼──┼──┼──┼──┼──┼──┼──┼──┤

│1500│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400 │800 │0.8 │0.9 │ 1 │1.2 │1.3 │1.4 │1.1 │

│├──┼──┼──┼──┼──┼──┼──┼──┼──┤

││500 │1000│0.9 │ 1 │1.1 │1.4 │1.4 │1.5 │1.3 │

├────┼──┼──┼──┼──┼──┼──┼──┼──┼──┤

││250 │500 │0.5 │0.6 │0.7 │0.9 │1.1 │1.2 │0.8 │

│├──┼──┼──┼──┼──┼──┼──┼──┼──┤

│1500-- │300 │6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xx├──┼──┼──┼──┼──┼──┼──┼──┼──┤

││400 │8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

││500 │1000│0.8 │0.9 │ 1 │1.2 │1.3 │1.4 │1.1 │

├────┼──┼──┼──┼──┼──┼──┼──┼──┼──┤

││250 │500 │0.6 │0.7 │0.8 │ 1 │1.2 │1.3 │0.9 │

│├──┼──┼──┼──┼──┼──┼──┼──┼──┤

│xx万元│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 1 │

│以上├──┼──┼──┼──┼──┼──┼──┼──┼──┤

││400 │800 │0.8 │0.9 │1.1 │1.2 │1.3 │1.4 │1.1 │

│├──┼──┼──┼──┼──┼──┼──┼──┼──┤

││500 │1000│0.9 │ 1 │1.1 │1.2 │1.4 │1.5 │1.3 │

└────┴──┴──┴──┴──┴──┴──┴──┴──┴──┘

附件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投保单及问询表

┌────────┬───┬─────────┬───┬────────┐

│投保人│名 称││电 话││

│├───┼─────────┴───┴────────┤

││地 址││

├────────┼───┼─────────┬───┬────────┤

│被保险人│名 称││电 话││

│├───┼─────────┴───┴────────┤

││地 址││

├────────┼───┴─────────┬───┬────────┤

│营业区域││邮 编││

├────────┼─────────────┴───┴────────┤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追溯日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其 中:│

││

│累计诉讼费用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 预计营业额││

├────────┼────┬─────┬───────────────┤

│保险费率││主险保费 ││

││├─────┼───────────────┤

│││附加险保费││

├────────┼────┴─────┴───────────────┤

│特别条款││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

│总保险费│(大写)(小写)│

├────────┼──────────────────────────┤

│付费日期││

├────────┼──────────────────────────┤

│司法管辖││

├────────┼──────────────────────────┤

│备注││

├────────┴──────────────────────────┤

│过往三年的损失记录:│

├───────────────────────────────────┤

│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

└───────────────────────────────────┘

┌───────────────────────────────────┐

│一、概况│

├───────────────────────────────────┤

│1、是否有分部?□是 □否│

││

│如有请列出地址和当地合伙人姓名:____│

││

│2、事务所创立时间:_年_月_日│

││

│3、过去5年中,贵公司是否更改过名称、是否收购过其他公司,□是 □否│

││

│是否发生过合并或联合等情况?│

││

│若是,请写明详情(时间、名称、方式等): ____│

││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合伙人详情│

├───┬──────┬────────┬────┬──────────┤

│姓 名│资格证书种类│取得专业资格日期│从业年数│在公司所任职务及年限│

├───┼──────┼────────┼────┼──────────┤

││││││

├───┼──────┼────────┼────┼──────────┤

││││││

├───┼──────┼────────┼────┼──────────┤

││││││

├───┴──────┴────────┴────┴──────────┤

│5、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员工总数人数│

││

│主要负责人、合伙人或高级职员____│

││

│(1)专业人员注册会计师____│

││

│其他专业人员____│

││

│(2)非专业 / 行政人员总数____│

├───────────────────────────────────┤

│二、贵公司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从事业务活动的种类及比重│

├───────────────────────────────────┤

│1、一个会计年度中,贵公司从下列各项业务中获得业务收入的百分比分布情况 │

││

│(1) 上市公司业务小计 _%│

││

│审计业务_%│

││

│其他业务_%│

││

│(2) 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小计 _%│

││

│审计业务_%│

││

│资产评估业务_%│

││

│会计服务或咨询_%│

││

│(3) 其他(请具体说明)_%│

││

│总 计_%│

││

│2、贵公司的业务获得是否或曾经扩展到国外进行□是□否│

││

│如是,请说明:│

││

│(1) 所在国家及其在总营业额中分别所占比重_%│

││

│(2) 经营有关业务的方式:│

││

│□代理□直接经办□ 其他:____│

││

│3、审计业务收入│

││

│请说明贵公司下列会计年度中的审计业务收入总额:│

││

│(1) 上一个会计年度│

││

│(2) 当前的会计年度(估计)│

││

│(3) 本保险年度(估计)│

││

│4、贵公司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的主要对象:│

││

│(1) 企业类型:│

││

│□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金融企业□政府机关│

││

│□事业单位□服务业□其他:____│

││

│(2) 企业体制:│

││

│□国有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

││

│□私有企业□其他:____│

├───────────────────────────────────┤

│三、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

│1、贵公司是否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审核、复核审计业务□是□否│

││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

│机构名称:____│

││

│复核人员人数:____│

││

│2、贵公司是否聘请专门法律顾问或与律师事务所签约合作□是□否│

││

│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

├───────────────────────────────────┤

│四、以往投保情况及损失纪录│

├───────────────────────────────────┤

│1、以往是否投保过职业责任保险□是□否│

││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

││

│2、以往的投保申请是否曾被保险公司拒绝?□是□否│

││

│(1) 是否曾被增加保险费?□是□否│

││

│(2) 是否曾被附加特别限制条件?□是□否│

││

│(3) 是否曾被保险公司予以终止保险/未予续保□是□否│

││

│3、过去5年中是否有人向贵公司提出索赔?若有,请说明:□是□否│

││

│索赔原因:____│

││

│索赔金额:____│

││

│实际赔偿金额:____│

││

│4、贵公司是否存在已经获悉到的某些可能导致向贵公司索赔□是□否│

│的情况或事件?│

├───────────────────────────────────┤

│五、是否有扩展承保保险责任的要求?│

├───────────────────────────────────┤

││

││

││

││

││

├───────────────────────────────────┤

│投保人在此声明,以上陈述的情况均属事实,没有任何谎报或隐瞒。投保人同意│

│以此风险问询表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及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

│并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

││

││

││

││

│投保人(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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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

│ 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

│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其他事项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单及其附件,以及│

│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

│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

│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

│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

│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

│ 投保人按本保险单约定的日期缴付保险费,是本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

│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签发日期:_年_月_日│

│签发地点:│

│地址:│

│电话:│

│传真:│

└───────────────────────────────────┘

┌───────────────────────────────────┐

│一、被保险人名称:│

││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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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区域:│

├───────────────────────────────────┤

│三、赔偿限额:│

││

│(一)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二)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

│四、每次事故免赔额:│

├───────────────────────────────────┤

│五、保险期限:共 个月,│

││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

│六、追溯期:共 个月,│

││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

│七、营业额:│

├───────────────────────────────────┤

│八、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

│保险费率:│

││

│主险保费:│

││

│附加险保费:│

││

│总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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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付费日期:│

├───────────────────────────────────┤

│十、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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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特别约定、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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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别条款:以索赔提出为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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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理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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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接到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索赔申请或收│

│到法院传票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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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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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 │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 │

│200万元的索赔案,保 │ │200万元的索赔案,由被 │

│险公司与北京注册会计│ │保险人对报告先行鉴定。│

│师协会组织专家,对报│ ││

│告进行鉴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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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结果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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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和│ │如被保险人接到法院的传│

│被保险人会同委托人、│ │票,作为连带关系人出庭│

│利害关系人首先采取协│ │,不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商解决的办法│ │,保险人委派专业律师与│

││ │被保险人共同应诉。│

││ ││

└──────────┘ └───────────┘

↓↓

┌──────────┐ ┌───────────┐

│如协商未果,委托人或│ │保险人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利害关系人坚持提起诉│ │发生的法律费用由被保险│

│讼,保险人委派专业律│ │人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理│

│师与被保险人共同出庭│→│结束后,由保险人根据其│

│应诉。│ │向被保险人发出的"费用 │

││ │确认函"的累计金额进行 │

││ │赔付。│

││ ││

└──────────┘ └───────────┘

第三篇:国寿产险(备案)[2014]n100-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2个)

一、附加账册文件丢失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报表、文件或其他会计资料的损毁、灭失和丢失,而发生的对其寻找和恢复的费用。

对于上述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的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二、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至投保人约定的时间。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80%计算保险费;如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70%计算保险费;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首次投保的投保人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五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

在首次投保的投保人要求扩展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没有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是保险人承担本扩展条款约定的追溯期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合同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第四篇: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若干问题探讨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能有效分散风险,在西方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日趋成熟,而我国直到2014年才出现第一份职业责任保险。目前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还不理想,具体体现在事务所投保意识不高,投保的事务所数量少,保险条款不完善。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并初步探讨了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职业责任保险 审计风险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因非故意因素造成第三方损失而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其责任范围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现代审计受审计方法和审计成本的限制,不能为财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客观上审计风险不可避免。现代企业经营环境愈加复杂、业务范围更加广泛,进一步加大了审计工作的难度,提高了审计失败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发生审计失败,很可能被相关利益人提起诉讼,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为了抵御这种潜在的风险,《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本文试图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探析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并就改善职业保险发展现状的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是办理职业保险来分散行业风险。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相比,办理职业保险具有更多的优越性:首先,事务所能够利用职业责任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过其经营机制有效地将承保风险社会化。其次,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仍以有限责任制居多,并且其中半数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事务所包括风险基金在内的净资产远小于潜在的民事赔偿金额,这样即使投资者胜诉也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参与职业责任保险有利于保护相关利害人的权益。最后,职业责任保险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而风险基金是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根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中注协在行业“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推进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多家地方注协亦将推进职业责任保险作为近年的重点工作,但是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仍不理想,事务所更愿意选择计提风险基金来代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保险面临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积极性低和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低的“双低”局面。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积极性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投保率低。调查显示,8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采用计提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抵御潜在的赔偿风险,只有不到20%的事务所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第二,投保事务所地区分布不平均,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

二、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热情不高的原因

虽然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推动,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仍十分缓慢,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不健全,投保比例小,不能真正起到分散风险的作

用。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不愿意投保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民事诉讼风险低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失败而面临民事诉讼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便是轰动一时的“银广夏案件”,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只是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却没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锦州港虚假陈述案”中,投资者对毕马威的民事诉讼亦都因为诉讼程序复杂或经济原因而不了了之。“科龙事件”发生后德勤虽然遭到了大量中国投资者的起诉,但法院最终却给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回顾过去的十几年,投资者因审计失败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比率不到10%。数量稀少、难以立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索取赔偿案件导致职业责任保险对会计师事务所吸引力不足。

(二)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

1.承保范围狭窄。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保险只承保审计业务,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还包括税务服务、管理顾问和资产评估等,这些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并不亚于审计服务。2.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行业需要有足够的风险单位来分散承保的风险,注册会计师行业投保率低,参与职业责任保险的企业少,保险公司的风险无法有效的分散,因此会设置较高的费率。投保费用高昂,赔付金额低,发生赔偿的可能性很小,使得原本购买积极性不高的事务所更加不愿意参保,陷入了恶性循环。3.保险覆盖的时间短。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不会立刻发生审计事故,审计失败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往往在审计报告出具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被发现存在过失行为,而这时已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时限。会计师事务所虽然缴纳了保费,但却得不到赔偿,打击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热情。

(三)会计师事务所现有组织结构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事务所的所有制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以其净资产对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有限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仅限于其在事务所中的出资额,在遭到诉讼索赔时并不会涉及合伙人的私人财产。与业务额相比较而言的小额注册资本、可预见的最高损失额、索取赔款与合伙人自身利益无确切联系等原因,致使事务所对于职业保险的购买积极性不强,认为职业保险意义不大。

三、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责任制度不健全,事务所面临的民事赔偿风险小,因而保险意识淡薄。一方面,我国的民法没有对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做出相关规定,行业法规的相关规定缺乏细则,可操作性不强,这给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容易引起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第三人(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纷争。针对这一现状,国家应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建立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是判断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的标准,法院工作人员是法律专家,但往往缺乏必要的会计和审计知识,因而无法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为此,需要保险业、审计师和法律界专业人士组成专业委员会,鉴定过失责任,解决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推进会计师事务所改制

目前,有限责任制仍是主流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造成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淡薄,他们不愿意将金钱花费在购买职业保险上。应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向有限责任合伙制转变,改制完成后,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将要对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购买职业保险将

会是他们抵御民事赔偿风险的有力手段。同时,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还能使得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获得赔偿,这将减少法院判决后,受害者因注册会计师个人财产不足,无法拿到应有赔款的尴尬局面。

(三)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

会计师事务所在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中处于劣势,职业保险条款存在费率高、免责条款多等问题,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联合起来同保险公司进行谈判,以增强自身的谈判能力。笔者建议中注协和各地方注协积极推动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集中投保。所谓集中投保,就是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各自与保险公司谈判的现状,通过协会统一操作,由协会集中与保险公司磋商,以争取到更优惠的保费和保险条款。集中投保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谈判能力与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实现稳定经营,这是因为有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到职业责任保险中来,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

(四)强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投保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要办理职业保险,但是否购买职业保险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自愿行为,而查看国外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都有条款要求协会的会员和会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降低事务所的风险,保障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与自愿保险相比,强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投保有利于形成规模效应,达成保险公司、第三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共赢的局面。首先,强制购买职业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业务数量,分散承保风险﹑降低费率。其次,当发生审计失败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力赔偿相关利害人的损失,强制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能有力地保护相关利害人的利益。最后,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破产风险,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能将事务所面临的巨额赔偿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降低了事务所的债务,因而从事务所持续经营的角度出发,也应该强制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五)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职业责任保险一方面能够在事故发生后对审计师的行为给予一定的补偿;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放松内部控制,加大过失行为发生的概率。在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完全观测到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的尽责程度,只能依靠注册会计师自律,这加大了投保事务所的机会主义心理。因此,在推动职业责任保险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性发展,保护财务报告利益相关者和承保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x

参考文献:

1.仝自力职业责任保险中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及应对策略[j].商业会计,2014,(2).

2.王利红.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几个消极因素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4,(2).

3.张达.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购买决策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问卷调查与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

文王寿梅(暨南大学)来源商业会计

第五篇:浅谈如何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浅谈如何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笔者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10年,见证和经历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发展状大的改革发展历程,同时也深受到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的恶化,执业环境直接影响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更影响着审计质量乃至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执业环境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内外、上下、左右之间相互关系的情况和工作条件,这些情况和条件影响着独立审计的存在和发展。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工作内容、审计风险和质量控制等都最终统一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审计环境之中。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佳的主要表现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不佳

1、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质量。2、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干预、部门分割、不公平竞争等现象依然存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受到了不应有的干扰。3、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会计师事务所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实际委托人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即管理层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4、行业监管不力,职业规范体系仍不完善,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 1

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几乎没有。这在某种程度上使注册会计师怀有侥幸心理,纵容了其违法行为,增加了执业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本身固有的局限性

1、注册会计师在工作中既要对受托单位的会计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又要向它收取审计费用,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往往违背其意愿。 2、注册会计师审计由于受到自身审计技术、审计方法、审计成本、审计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数据绝对真实。尤其在委托单位管理层蓄意作弊的情况下,更不能保证检查出所有错弊。

(三)事务所内部分配不均、事务所之间恶性竟争

目前大多数事务所收入分配比例中,回扣占到30%,做具体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收入占总业务收入的10%,由于分配的不均势必造成会计师事务所人才流失现象严重,注册会计师脱离原来的事务所重新办所,走老所分配格局的路,于是众多中小事务所层出不穷,并且形成审计收费低价竟争的恶性循环。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一) 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环境

1、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会计实践中非理性行为越来越多,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这些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首先要净化会

计行为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 2、要完善整个会计行业的环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至关重要的,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此,应制定一套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 3、强化政府监督,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体,审计、税务、信贷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严格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形成监督合力。4、坚持法制宣传,强化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法律环境

1、 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环境的建设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存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职业诚信的重要内涵,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项紧迫任务。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要坚持教育与制度建设、行业管理相结合。在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中,既要注重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执业人员道德修养,又要研究行业制度缺陷,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约束机制,加强管理,逐步完善行业自律与他律相互补充和促进的运行机制,把诚信建设融于科学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与管理之中。综合运用教育、舆论和法律、管理等手段,有效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地规范其执业行为。

2、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都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遇到了诸多的矛盾与困惑,采取有限责任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在相当程度上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其规模扩展只能局限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扩大规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无法过起的障碍。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互相牵制固然有助于提高执业质量和规进风险,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对重大问题达不成一致,事务所除了解散别无选择。实践证明,合伙制会现有合伙制组织形式并不适于大幅度扩大规模。

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作为合伙人,不必再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优;同时,必须谨慎执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自觉防范风险。注册会计师(签字合伙人)个人承担的无限赔偿责任,充分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证作用,会增加社会公众对行业的认同感。事务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作合伙人,并通过合伙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整个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在扩大规模过程中,新的合伙人和其他执业人员的加入并不增加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极大地便利了执业人员数量的扩充。因此,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融合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的优点,摒弃了它们的不足之处,是二者优化组合的结

果。它体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组织形式。 当前形式下,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也陆续开始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3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根据目前事务所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未来发展趋势,完善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的关键是建立以章程、协议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基本着眼点在于解决事务所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力与利益的分配问题,完善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要摆脱原有治理模式的禁锢,并从根本上扭转路径依赖的影响,不仅需要有改革的勇气与智慧更需要治理观念的深刻转变,只有借鉴国外事务所内部治理的先进经验,不断消除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的低效锁定状态的影响,结合我国国情实现事务所内部治理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才能真正缩小我国事务所内部治理与国际的差距,并在审计质量与专业服务水平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 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防范意识,提倡建立合伙制事务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防范制度和三级复核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与同业复核。

5、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完善执业规范体系。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制定和完善检查、惩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构建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降低执业风险;严厉惩处注册会计师

的挂靠制度,实行在岗执业,加强对任职注册会计师的在岗检查。强化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在行业检查、开展培训和后续教育时,应将职业道德作为工作的重点,使业内所有从业人员确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在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上,应加快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的制订与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使独立审计准则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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