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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存货监管协议

担保存货监管协议

担保存货监管协议

担保存货监管协议

甲方(质押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第三方管理企业):甘肃金泰担保存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玲雅苑44#楼131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是此《担保存货监管协议》附表所载货物(“担保存货”)的所有权人,请求甲方提供以担保存货为基础的贷款。

2、甲方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的《XX抵/质押合同》(下称“抵/质押合同”)项下的担保存货具有所有权或担保物权,为进一步保证乙方履行《抵/质押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要求依照本协议的条款,将担保存货的占有和控制委托给丙方。

3、丙方为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代理甲方履行监管担保存货的责任。乙方在此明确地、不可撤销地同意由丙方完全依照甲方的指示、不受乙方干扰的,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存货约定

1.1乙方出质给甲方并由丙方实施唯一、持续、明示的占有和控制的担保存货为:,担保存货的具体情况以《担保存货监管通知书》(附件一)以及丙方签发的《入库单》(附件二)的记载为准。

1.2依照《抵/质押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和主张,乙方保证拥有担保存货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保证不受(除甲方以外)任何第三人的主张和追诉,保证担保存货没有法律瑕疵,包括不受任何权力机关的约束,并愿意向甲方提交担保存货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丙方可以代甲方收集。

1.3乙方保证其应要求提供和向甲方、丙方提交的与担保存货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有效的。

1.4丙方应当按照当前由甲方向其发出的《担保存货监管通知书》(附件一)和《担保存货种类、数量或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五)计算担保存货的数量和价值,通知中应包括担保存货的计量标准(按数量/重量)及价格;担保存货的价值计算方式为:数量×单价=价值。《担保存货种类、数量或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五)的变更在丙方实际收到通知之前对丙方没有约束力,且仅适用于丙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出具的担保存货相关报表。

1.5除非甲方和丙方另有明确书面协议,丙方对监管的担保存货采用表面审查、外观查验的原则。对于包装货物,丙方只负责对于外包装进行核对;无包装货物,丙方通过外表观察、标记等进行核对。丙方不对担保存货的品质、权属和真实价值承担责任。

1.6除非丙方和甲方另有明确书面协议,丙方对其占有、控制的担保存货没有处置权利。

1.7若本协议下的担保存货属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腐烂、有保质期的农副产品和食品,贵金属、工艺品等高价值物品,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装卸、搬运、监管技术和条件的物品,乙方必须在签订协议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和丙方,并在丙方的占有控制下由乙方负责对担保存货质量进行定期维护,如发生品质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二条担保存货的监管区域

2.1本协议中担保存货存放的监管区域为:。根据业务需要,经三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增加监管区域,并用书面形式另行确认。

2.2监管区域由乙方提供,丙方与乙方签订书面的有效租赁协议,且租赁期限不短于本协议的有效存续期限。乙方应向丙方提供证明其合法享有监管区域所有权的产权文件(在乙方为监管区域所有人的情形下)或合法享有监管区域的占有、使用权的租赁协议及相关文件(适用于乙方租赁监管区域的情形下)。

2.3当担保存货监管区域位于乙方的经营场地内,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放弃控制和占有担保存货的权利。同时,丙方需在监管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公示该监管区域及其中监管的担保存货由丙方占有和控制。担保存货监管区域的所有出入口,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围墙(栏)等隔离措施。

2.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丙方应始终维持对上述监管区域的合法占有与使用权。

2.5乙方按照丙方监管担保存货的要求,在监管区域安装监控设备,配合做好担保存货出入库管理工作,若监控设备安装期间造成担保存货短损或因乙方不配合丙方监管工作造成甲方担保存货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6乙方负责对担保存货监管区域进行维护和修缮,保证监管区域的正常使用,乙方承担监管区域的防火、防汛、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问题出现的一切责任。当出现如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担保存货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担保存货的监管

3.1丙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接管对担保存货监管区域的控制和对位于该区域的担保存货的占有和控制,并以甲方的名义出具《入库单》。

3.2丙方对担保存货进行独立的占有和控制,使其与其他货物分开并且有别于其他货物,在每个堆栈或存放位置配置相应的标识。

3.3当发生担保存货灭失、损坏、短少、品质异常变化、保险事故、担保存货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权属争议、盗抢或其他可能危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时,丙方应书面及时通知甲方。

3.4丙方应规范、准确的盘点、检查担保存货库存量,按甲方最新出具的《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控制担保存货最低库存量。

3.5规范、准确地出具、编制、更新、归档、保管担保存货进出库单据、台账、记录(包括电子或影像记录)、报告等,并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和程序,向甲方提交上述报告及《担保存货库存表》(附件三)。

3.6三方约定担保存货的提取按照如下流程:

3.6.1丙方在担保存货监管区域占有和控制的担保存货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出具的最新的《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要求的最低数量或价值的,乙方、丙方办理提货、换货手续,需向甲方进行报备。丙方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担保存货的库存数量或价值始终不得低于最新的《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要求的最低数量或价值。

3.6.2担保存货的实际数量等于或低于甲方出具的最新的《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要求的最低数量或价值的,乙方若要办理提货,则必须向丙方出示由甲方签署的《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表明担保存货最低控货价值已减少,可以从监管区域释放部分担保存货。

3.6.3当担保存货的实际数量低于《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上的最低数量或价值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要求乙方偿还授信、支付违约金、资产保全、仲裁或者诉讼等措施。

3.7三方应对担保存货监管过程中签发单证的签字和印鉴进行约定,并相互留底备案。

第四条协议有效期

4.1协议生效

当甲方和乙方签发且丙方已接受《担保存货监管通知书》(附件一),丙方向甲方签发初始《入库单》(附件二)时,本协议开始生效,若发生特殊情况,可加入特别条款进行约定。

4.2监管责任结束

三方约定,除非另有约定,当丙方收到甲方关于乙方与甲方所签订《XX抵/质押合同》已经终止的通知,甲方向丙方签发《解除监管通知书》(附件六)时,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时,或各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时,丙方的监管责任结束。

4.3本协议监管期间应与乙方与甲方所签《XX抵/质押合同》所涉担保权存续期间保持一致。若需延长,应由三方另行签署新的监管协议,但各方均有权依照下述条款终止协议。)

第五条协议终止

5.1虽然本协议对协议有效期有上述规定,但在本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5.1.1丙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乙方和甲方违约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导致丙方无法履行监管义务,并且未能在接到丙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2)下列原因导致丙方无法进入担保存货监管区域或对监管区域失去实际控制,如,债主上门工人罢工或讨薪、停产、第三方权力机关查封、发生大火大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管理人员逃匿、进入清算程序等或已实际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导致丙方无法履行监管义务;

(3)乙方拖欠30天以上监管费,并经丙方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督促后,乙方拒绝支付未来费用,但如果甲方承诺代表乙方支付担保存货监管费用,则丙方无权因未付费而终止本协议;

(4)监管区域发生乙方强行出货、第三方抢货、偷货等异常情况,经丙方报警及组织工作人员拦货仍无法阻止;

5.1.2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丙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丙方的行为构成对本协议条款的实质性违反,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15天内得到解决;

(2)丙方进入清算程序或丧失偿债能力,或破产;

(3)丙方书面告知甲方其无能力继续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或其他具有实质性意义的附加服务。

5.2若由甲方或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在乙方持续配合的前提下,则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继续保管仍保留在监管区域的担保存货。丙方可要求额外服务所对应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5.3若丙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关于该通知的回执之后,向甲方提交关于担保存货情况的说明书;并给予甲方60天的时间寻找新的丙方或其他安排。在此期间,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但没有进一步接收担保存货进入监管区域或开具新的入库单的义务。

5.4对本协议的任何终止不损害在终止前任何一方对其他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主张。

第六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应及时向丙方提供其与乙方签订的《XX抵/质押合同》的相关信息。

6.1.2甲方应及时向丙方出具关于担保存货出库数量、出库时间、最低库存量控制数量的书面指示,如果由于这些书面指示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6.1.3甲方应及时给予丙方担保存货的接收、释放、替换和重置的书面指示。

6.1.4甲方应及时给予丙方计算担保存货价值时应采用的估值方法的书面指示,丙方对于担保存货的实际价值不承担责任。

6.1.5甲方有权不定期进入监管区域检查、盘点担保存货。

6.1.6当乙方未能及时支付本协议约定费用时,甲丙双方有义务督促乙方支付。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应保证担保存货的品种、质量、价值等符合其和甲方所签订的《XX抵/质押合同》及任何有关的贷款、融资、销售或采购协议的要求,保证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存放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否则,由此给甲方及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2.2乙方对于危险货物、贵重物品、易腐坏或损毁的食品和其他特殊物品,应提供特定的设施来存储、保护、搬运、邮寄和运输。

6.2.3在担保存货交付和换取的过程中,承诺不用不符合其和甲方所签订《XX抵/质押合同》和《担保存货监管通知书》(附件一)要求的担保存货进行替换。

6.2.4乙方应保证,丙方及其相关员工完全不受限制地查看、暂时保管和控制乙方保有的任何有关担保存货的账簿和记录(包括发票、订单、收货凭证运输文件、称重单、商检报告、担保存货台账、出入库单据以及乙方在正常经营中保有的其他与担保存货购买、存储和销售相关的文档)、与财务状况相关的报表,以检查其准确性。乙方授权丙方根据要求对上述文档进行复制并提供给甲方。丙方有权利对乙方相应的电子财务账目进行查阅、调阅,以及查阅和调取对应的进出口的货物进出监控录像。

6.2.5乙方负责将担保存货运送到特定仓库。

6.2.6当乙方的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保证应积极配合丙方进行维护,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不间断运行。

6.2.7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按时向丙方支付监管费和相关费用。

6.3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6.3.1确保上述监管区域具备担保存货监管服务所需的控制、计量、监管条件与环境。

6.3.2配合甲方确立、维护和行使担保存货的监管和处置,处置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本协议中,丙方因以下情形导致担保存货不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以其错误报告或未经授权而释放的担保存货的价值所对应的贷款金额,就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1.1在监管期间,由于丙方未执行已接受的指示或与甲方和乙方所议定的程序,导致担保存货毁损灭失或短少的。

7.1.2丙方未经授权释放担保存货,未能遵守合同义务,致使乙方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提取担保存货的。

7.1.3因丙方原因,甲方对担保存货的接触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权力单位的限制或禁止的。

7.1.4 因丙方违反监管义务导致监管物损毁、灭失、减损价值时,丙方应当按照7.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7.2.1担保存货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担保存货或监管区域损坏或污染,人员伤亡的。

7.2.2乙方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担保存货进行必要包装的。

7.2.3因乙方原因,甲方对担保存货的接触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7.2.4甲方之外的任何人对担保存货提出所有权或留置权主张的。

7.2.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如乙方干扰担保存货监管区域的运作和监管,在丙方的人员履行职责时进行干扰或与之串通,致使丙方或甲方遭受损失。

第八条特殊情形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司法冻结,导致监管区域内货物发生减少或灭失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依法解决。

第九条监管费用约定

9.1甲方委托丙方提供担保存货监管等服务。鉴于甲方提供的融资机制,担保存货监管的费用由乙方支付。若乙方在付款日到期后15天内不付款,甲丙双方有义务督促乙方支付,共同督促15天后,乙方仍未能支付的,则丙方拒绝出货。

9.2关于本协议项下乙方或甲方应支付丙方的担保存货监管等服务费用,三方另行协商约定,详见本协议附属协议《费用约定协议》。

第十条担保存货的跌价处理

10.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出现担保存货市场价格跌价的情况,甲方应及时向丙方下达《担保存货种类、数量或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三),如果实际监管数量低于最新的《担保存货最低控货值通知书》(附件四)中的最低监管数量,甲方和丙方都应向乙方提出补足货物或偿还部分贷款的要求,乙方应根据其与甲方的约定及时补足货物或追加保证金。

10.2担保存货发生跌价可能造成的担保存货价值的减损,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避免任何歧义,甲方在此确认,丙方监管担保存货是基于担保存货的数量,对于担保存货价值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向丙方提供担保存货的单价等价值信息仅用于丙方基于其由此获得的价值信息,计算位于担保存货监管区域内的担保存货的总价值。丙方对于该价值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担保存货的库存处置

当乙方发生停产关闭、管理层逃匿、强行提货、无法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时,甲方应立即与丙方协商对担保存货采取转移、保全等处置。处置的具体方法,甲方和丙方应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各方印鉴样本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相关单证中使用专门的印鉴和人员签名:

12.1甲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

其签字式样为:

甲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12.2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

其签字式样为:

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12.3丙方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为:

其签字式样为:

丙方的预留印章式样为:

第十三条担保存货的保险约定

本协议有效期间,丙方可以建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担保存货进行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应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应当在保单中被列为附加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各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当事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

15.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5.2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5.3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丙方留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担保存货监管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签订于

附件一:

担保存货监管通知书

(甲方和乙方共同签发)

编号:

(丙方):

根据(乙方)与(甲方)签署的

编号为号的《XX抵/质押合同》,乙方将下列货物(见下表)担保给甲方。

担保存货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单位( )

价格()

金额()

备注

现将担保存货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乙方、甲方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的《担保存货监管协议》,对担保存货进行唯一、持续、明示的占有和控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并按协议约定签发《入库单》给甲方。

在监管期间,担保存货的最低价值/数量始终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或者,在担保存货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等于担保存货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贵司应保证仅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给与乙方办理提货手续。

甲方:

乙方:

(按预留印鉴签印)

(按预留印鉴签印)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二:

入库单

填发日期:

编号:

(甲方):

担保存货人(乙方):

担保存货人地址:

担保存货名称

规格/型号

包装

单位( )

数量( )

备注

丙方预留印鉴:

监管区域地址:

收货人签字:

交货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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