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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买卖合同多篇

天津市买卖合同多篇

天津市买卖合同多篇

天津市买卖合同篇1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区、县路、道、街。

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元;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元。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在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履行保修责任: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2、墙体。

3、防水。

4、墙面、地面。

5、门窗、五金件。

6、电梯。

7、消防设施、设备。

8、通讯设备。

9、供冷热系统设备。

10、二次供水设施。

11、电器插座、开关、管线。

12、精装修。

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2、下水。

3、供电。

4、燃气(气源种类)。

5、暖气。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房屋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的相关材料,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第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五条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六)。

附件一至附件六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商品房屋平面图

附:商品房方位图;分门分层平面图(1:100或1:200),将该商品房圈红,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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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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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建筑节能

各项能源消耗指标:

节能措施及保护:

保温工程保修期:

附件六:补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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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登 记 备 案 栏

经办人:

年月日

天津市买卖合同篇2

委托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2)代办按揭□(3)代办保险□

(4)代办注册登记□(5)代办装潢□(6)代办其他项目:

二、委托报酬

受托人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委托人应一次性支付代办劳务费,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

1.代办确认号牌号码。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2.代办按揭。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3.代办保险。

3.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_________。

3.2保险期限:_________年。

3.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3.4车辆损失险,费用概算:_________元。

3.5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概算:_________。

3.6以上保险费用概算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3.7双方特别约定: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车辆注册登记服务,委托人应自行或委托受托人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当书面专门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注册登记。

费用概算如下:

车船税:元,购置税:元,注册登记费: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元,合计约:_________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及费用概算如下:

6.代办其他项目。费用概算如下: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并按实际支出凭证向委托人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委托人预付。

2.受托人暂先垫付。

五、注册登记服务完成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六、完成委托注册登记服务,应当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2)机动车保险单(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5)车船税凭证(6)车辆号牌号码:

七、违约责任

1.受托人在代办服务过程中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委托人应当先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付不足部分由受托人予以修复或赔偿。除委托人原因外,代办保险中双方特别约定内容未能及时全面落实的,应当免除委托人的责任。

2.委托人中途撤回委托的,应承担受托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3.除不可抗力外,受托人如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将完成委托的注册登记车辆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受托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30天,受托人除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全部车价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委托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按约完成的,则交车期得以顺延。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天津市买卖合同篇3

合同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津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 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私人 □公务车 □出租车 □租赁车 □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以□现金 □支票 □汇票 □旧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协助买受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出卖人应承担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法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合同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四、本合同签订前,应当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xx年9月1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本合同,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对本合同进行日常的管理和领取。

天津市买卖合同篇4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在对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机动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_________。

买受人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年月日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同意接受。

2.出卖人已开具发票给买受人,发票号为:_________。

3.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销售发票□(2)合格证□

(3)说明书□(4)保修卡□

(5)海关进口凭证□(6)商检证□

(7)其他:

4.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反之打“×”。

外观及漆面

灯光

电动电线

内饰

反光镜

cd

转向

轮胎及备胎

收放机

制动

雨刮器

点烟器

手刹

发动

钥匙及摇控器

离合器

空调

千斤顶

排档

门窗

随车工具

仪表盘

电动天窗

警示牌

5.里程表显示数:_________公里。

6.其他交接事项:_________。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天津市买卖合同篇5

家具名称 :

家具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主材、辅料

颜色

等级

产地

数量

单价

主材

辅材

面料

五金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第二条 定作家具图纸的提供及要求:

买受人定作家具的,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将图纸一式两份交付出卖人。出卖人认可后,由卖场销售人员签名(盖章)后,将其中一份交给买受人留存。

第三条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

(一) 买受人自提,于 年 月 到出卖人处自提;

(二)出卖人送货,送货费用由 承担。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

第四条付款方式、时间:

□ 买受人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

□ 买受人签约时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在 时付清。

□ 买受人在 年 月 日支付总价款 %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20%),余款 元在 时付清;出卖人交货时,定金抵作货款。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质量标准:每件家具应符合gb 5296.6 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的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生产家具使用材料的标注应当符合《家具产品标识标注规范》规定。

第六条家具的验收:买受人在验收中发现家具的数量、商标、外观、颜色等直观特征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可在《天津市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出卖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买受人有异议后,按照《天津市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并于知悉或应当知悉买受人有异议之日起5日内告知买受人。

出卖人或主办单位做出对买受人更有利的责任承诺的,按照该承诺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违约方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部分家具货款 %的违约金;

(二)违约超过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支付定金的,可选择适用定金罚则。

(三)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含量或家具质量不符合国家或天津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买受人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四)定做的家具不符合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 .

第八条 市场主办单位的责任:出卖人撤离展销会或市场的,由展销会或市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办单位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出卖人追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解决;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主办单位(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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