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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样本(精选多篇)

合同样本(精选多篇)

第一篇:合同样本

合同样本(精选多篇)

甲方:

乙方:西安盛华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

技术支持服务指乙方为甲方自身提供基于软件的技术指导和解决产品故障等服务工作的总称。除非合同特别约定,乙方提供服务的区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以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软件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条提供服务的软件范围

第三条服务期限

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以日历年度为计费周期的技术支持服务。具体为:

计费周期: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计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4.1费用支付方式

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 元(大写:________),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发票。

4.2服务费不包括乙方为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和食宿费,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异地差旅费和食宿费由甲方报销,乙方在上述款项支出前应获得甲方的书面确认。

4.3甲方应使用支票或转账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西安盛华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

第五条 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5.1甲方责任:

5.1.1确保在执行本合同中向乙方提供的第三方软件、设备、工具(包括第三方软件、计算机、打印机及相关硬件设备)的合法性。并乙方软件正常运行所需软硬件环境必须拥有合法授权。

5.1.2定期做好系统数据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妥善保管。

5.1.3在许可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许可软件出现异常,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并记录当前故障现象,便于乙方做出诊断。

5.1.4在乙方进行支持服务时,根据乙方要求,指定配合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

5.1.5在乙方服务人员支持服务完成时,配合检查许可软件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确保有专人负责许可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并建立相关制度,以确保许可软件运行环境(包括计算机、

打印机及相关硬件设备)的安全,为许可软件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5.2乙方责任:

5.2.1 乙方在甲方现场工作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工作规章制度。

5.2.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甲方的硬件、网络设置进行更改。

5.2.3乙方不得故意损坏甲方的硬件、网络设备及办公设备。

5.3 乙方提供的支持服务不包括以下情况:(如果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或另行约定由乙方就下述情况有偿向甲方提供附加支持服务,乙方将根据该等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5.3.1甲方人员非法操作、计算机设备感染病毒或第三方产品的故障、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等原因致使许可软件无法正常运行;

5.3.2甲方因许可软件遗失、被盗、被误用或被擅自修改、计算机设备故障、网络故障、其他软件的故障、操作失误等情况造成数据混乱和丢失;

5.3.3对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软硬件环境进行检查。

5.3.4对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软硬件提供相应技术指导。

5.4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超出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范围提供支持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另行协商签署相关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如果乙方在支持服务过程中发现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对乙方已提供的服务按照乙方当时有效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逾期付款超过60日,乙方将有权利暂停对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并且有权利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当年服务费。

6.2乙方的服务人员不履行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时,甲方可向乙方服务管理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29-86267468

6.3乙方的服务人员不履行或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服务,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许可软件,并造成了实际损失,乙方应该给甲方以适当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超过甲方依据本合同所支付的当年的支持服务费。

6.4乙方对下述事项不承担责任

1、第三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2、甲方的记录或数据的丢失或损坏。3、甲方的间接损失或利润的损失、生意的丢失、营业额的减少及任何其他后果性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终止

7.1甲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乙方将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合同。

7.2甲方应在当年计费周期届满前90日内向乙方提出终止服务的书面通知,乙方将在下一年度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支持服务,并终止本合同。

7.3甲方使用许可软件的许可终止,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应支付而未支付服务费在终止日前交付。

第八条 其他

8.1 争议解决。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应依据该仲裁委员会当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

8.2适用法律。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3文本。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西安盛华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日期:

第二篇:合同样本

粉煤灰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卖方:金华金利华物(请关注)资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经协商后就横店商品混凝土需用加工磨细粉煤灰买卖事宜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续签合同应对提前

10天办理,逾期视为本合同自然终止。

二、 供货标准:(1)粉煤灰为磨细加工粉煤灰,其中细度≤ 25,需水比≤105%,烧失量≤

8%,(2)标的物重量以买方过磅实际数量结算,(3)卖方提供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给买方使用将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

三、 结算价格:现约定运到买方搅拌站含税价格每吨元,合同期内若遇市场价格

涨跌,由双方协商调价为准,协商不成则本合同终止。

四、

五、 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垫资100万元或三个月货款后再按月对账结算货款。 异议处理:(1)没车粉煤灰进厂后需买方取样检测细度,不达标时卖方有权退货,(2)

确实由于卖方提供的材料不达标而造成第三方混凝土质量事故的,卖方应承担责任。 六、

七、 违约责任:卖方如不及时供应标的物,造成卖方停工待料时应承担损失。 合同终止条件:(1)卖方所供标的物不达标时,买方可通知卖方终止合同,(2)买方

不按时支付货款时,卖方可终止合同,(3)调价不成时可终止本合同。

八、 合同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

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各

执一份。

买方: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卖方:

地址:横店镇八仙街25号地址: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横店

第三篇:合同样本

有限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西安市

需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 系 方式:

营业执照号:

供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 系 方式:

营 业 执照: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 合同金额及范围

1、供方就材料给需方,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肆拾玖万柒仟肆佰零陆元捌角整(¥:497406.8元整)。

2、设备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单价相见后附采购物资细目表(见合同附件)。

二、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统称为合同文件,均应理解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各文件应互为解释,若遇到有矛盾之时,就以排列顺序较前者优先。

三、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时间及责任期限

1、 供方保证按本合同供给需方的材料设备都必须是优质全新的产品,并符合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能够满足工程设计及业主提出的技术规格书有关要求。按工程

所在地政府要求,若需进场检验的产品,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2、 本合同所指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是标准)。

3、 供方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报告,并在交货时,必须向需方提供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原产地的质检报告、使用方所在地方的许可证明等材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电动部分的3c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处、送货人电话、姓名、身份证号。安装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发票(必须为原件,壹份),并且随货同行。以上原件一式陆份并加盖红章。在产品使用前、使用中或保修期间,需方或业主、监理对产品的内在质量提出疑问时,需方可随时要求供方把产品送有关部门检验鉴定。若确属产品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全部承担,并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相应的处罚金额。若非产品质量问题,则检验、鉴定费由提出方负责。需方收货时对产品的外观检查或开箱清点,不能免除供方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责任。

4、 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负责保修的期限为自需方收货之日起至需方向业主或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即质保 两 年。在保修期内,供方所供产品必须实行质量“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如因产品质量影响正常使用,供方负责免费维修及免费更换并负责由此产生的业主提出的赔偿责任(含维修人员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经鉴定,如对产品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供方负责维修更换,配件费用由责任方负责。供方接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故障,确保使用正常。

四、 交(提)货相关约定

1、 需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供方交货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需方通知中指定的交货时间中应包含供方合理的备货期限。供方应在合同或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将该批产品送达书面通知中指定的地点。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 由供方选择运输方式,并按期把货物送到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费、装卸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供方负责。保险费由供方负责,按本合同价款的0 % 投保。

3、 交货地点:

五、 违约责任

1、 如供方可能逾期交货,应提前三日书面告知需方,如需方不再需要该批货物,应在接到供方的书面通知后 3 天内回复供方取消该批货物,需方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没有取消该批货物,但供方仍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该批货物总价值的 0% 乘以迟到的天数;逾期超过 3个工作日,供方须同时承担需方的工期损失及支出的其它费用且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2、 如需方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赔偿该批货物总价值的的违约金,但因供方提

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除外。

3、 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需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供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 包装标准、要求

供方提供的货物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货物包装的标准,能适应各种运输装卸;所有货物必须采取防潮、防震、防腐和防粗鲁搬运的保护措施。如另有特殊包装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全部包装费用由供方负担。

七、 知识产权

供方应确保其供应的产品在知识产权方面没有瑕疵或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需方应用供方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被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追索或处罚,供方应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需方的一切损失。

八、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如下:

1、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0%;

2、货到工地外观检验合格并经工地有关部门人员计量确认数量准确,甲方及监理对产品包装、规格、型号检验合格,且符合合同要求,货到现场开具发票后(货到工地1个月)付到到货总价款80%(转账),自货到工地三个月内付到到货总价款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与工程质保同步(贰年),终身维修。

3、如因产品质量问题,需方停止向供方付款,并且供方应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九、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供方按本合同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需方的该项安装工程及其相连部分的返工、返修、装拆而引起的损失,或供方不及时到现场处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装、测量、调试等工作并由此而造成了需方经济损失,则由供方负责向需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3、供方需严格按照需方要求产品到场的时间、地点、批次、数量节点送货。

十、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有权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正当理由并及时提供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不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业主或需方的要求,或供方无法满足需方工期

的要求,需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供方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供方之日起生效。

4、供方确认合同一旦出现终止事由,供方可保留解决争议、处理未了事宜的权利,但必须承诺,合同一旦进入终止洽谈,供方不得以以上权利为由,采取非法手段,阻碍需方的正常施工。

5、合同一式

十二、 其他约定事项:

到货时间:以附件材料清单供货周期为准。

材料清单:详见后附清单(壹份)。

本次供货数量以第一批供货清单为准,后续供货单价双方以市场现行同价协商确定。

需方:供方: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购销合同样本合同样本

购销合同样本合同样本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购销合同样本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

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

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 .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五篇:购销合同样本合同样本

购销合同样本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 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购销合同样本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应注明产品 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 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 ,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 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 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 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 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 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 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 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 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 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 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 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 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 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 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 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 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 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 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 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 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

(甲方如要 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 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 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 、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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