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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工作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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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略论的工作报告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据和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和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1.法官、检察官的选任制度

1995年前,中国没有对设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检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可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的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检察系统亦举行了三次。

2.律师资格取得制度

相对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资格考试是最早举办的法律师职业资格考试。1986年开始举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规定考试取得资格才能申请执业。此后,1988、1990、1992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1993以后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至年共举行11次考试,通过人数述达18万人左右。

上述三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范围。科目没置。试卷组成等方面都有较大区别。

在应试人员范围方面,律师考试主要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而法院、检察院的任职考试主要面向本系统人员,非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人员不得参加。

在考试科目方面,律师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最广,几乎涵盖了法学的所有学科。法官考试比律师考试科目要少,不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检察官考试面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经济法律相对较少。

在试卷与试题形式方面,律师考试是四张试卷,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是三张卷,试题形式既包括选择、判断、改错形式的客观题,也包括简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书写作等主观题。比较而言,后两者的主观题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提出、论证、出台

针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的上述情况,法学界一直呼吁能够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法律职来来实际部门多年来也一直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希望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又提出了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议。法官、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的建议。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社合各方面对建立这一制度已形成共识,且当前世界上许多因家均已实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鉴于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准备进一步征求意见后采纳这一建议。

(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经过论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正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于2001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过中央电视台、各报纸正式向社会公开。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券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和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

这个实施办法是我国举办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基本工作规范,考虑到国家司法考试是一项新的制度,需要不断的发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该《实施办法》确定为试行,待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取得经验再进一步修改固定下来。当然,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对该办法确定的原则又作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四)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全面实施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的进步,法制的进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制度,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关系到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选择方式的变革,关系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同业化和精英化,有利于共同提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标准,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将使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人员成为一支具有共同的法律知识水准、共同的法律素质、共同的法律信仰的法律职业队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紧密衔接,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从更深的层次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对于建立科学、合理、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制度也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考试的性质和效力

从国家司法考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初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而且只能从获得资格证书中择优选用。但通过考试者只是取得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能否实际从事法律职业,还需要具备各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条件,取得资格仅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证书。所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将司法考试的性质定为,“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在当时设计考试具体方式时,曾有一些人建议实施两次考试。但由于首次国家司

法考试的筹备时间紧迫,从2002年开始即每年举行两次考试的条件尚不成成熟。因此,在实施办法中仍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至于以后是否采取两次考试做法,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对于考试的内容和科目,在设计时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点是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要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但国家司法考试也不能脱离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从目前的情况看,法学院校的本科教学主要是依据教育部确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这是高等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必修的课程,也是法学院教学评估的基本指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十分重视,纷纷研讨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开始考虑改革、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建立法律职业引导机制,昼向司法考试靠拢。我们在确定考试内容、科目时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第二点是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必须与法律职业相衔。要为司法部门、律师业提供后备人才,必须考虑用人部门的实际需求,要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滤布以及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等。基于此,首次司法考试参照教育部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程的标准和要求,本着测试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科目。

(二)报名的条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根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应为: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二,经司法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分别制定的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的原则意见审核确定,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有关“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规定,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学历条件的人员,即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8条规定,前述所指的“高等院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压滤机滤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司法考试的管理体制(或说是机制)

中国刚刚确立的司法考试管理体制大体如下: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商定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设立已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中做了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就确定、调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是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中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制度,但是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只是一个内部的、高层次的协商、协调和咨议的形式和渠道,不是决策机构,也不行使具体的管理和实施职能。

司法部成立了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作为司法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务工作。此外《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考务工作。

三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总体情况是:全国共有360571人报名参加考试,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报名工作总体上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各界人士报名踊跃、人数众多。全国共有17个省、市报考人数超过万人,其中山东、河南、广东三省超过2万人。报考人员中法、检系统、法律服务行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考人数可观,近16万人,占总人数的44%。二是报名人员层次较高,高学历人员增加,法律专业人数增多,其中具有博士、硕十学历的6346人;具有专业本科、专科学历的29万多人,占总人数的81.4%。三是趋于年轻化。40岁以下共34万多人,占总数的95.1%;其中25岁以下的占40%。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3月30日、31日举行。全国共设置317个考区,418个考点、12860个考场,动用40000多考试工作人员。根据司法部目前确定的合格分数线(总份240分,放宽地区为235分),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在7%。考试违纪人员约500多人,分别受到警告、取消单科成绩、取消本次成绩和两年不得参考的处理。目前司法部已发出通知,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到目前为止,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已近尾声,下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作好法律职业资格的审批和证书的领取和发放工作。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还是顺利的,成功的。

四、今后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和发展应当考虑的几个问题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正处于初创阶段,确有一个不断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继续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设计。

第一是要认真研究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究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法律信仰、意识、法律知识、专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个人品质等方面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以便通过考试反映和测试。

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度建设上认真总结律师考试及法官、检察官考试的经验,以及国内其他职业资格考试的经验,从中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还要吸纳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包括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人才的选拔及司法考试的成功做法,在借鉴的同时加以创新,使之更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我国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的方向。

第三是要在司法考试的模式选择和方案设计上,主要围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这个宗旨,对考试的时间、次数、方式、内容、科目、题型等进行科学设计,要使通过考试的人员更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使考试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第四是在相关制度配套上,要建立和国家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选择制度和任职前的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使我国的法律人才贮水池活起来,这对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是加强与法学院校的联系与沟通,处理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和反映现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要向通过考试反馈法律职业的需求,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更好结合。

第六是要加强立法。条件成熟时,可将国家司法考试实践中有益经验、成功做法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总之,我们要努力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健全、完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第2篇】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公务员局:

根据省公务员局《关于报送XX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总结的函》(x公局x〔XX〕7号)的要求,现将我市二○一○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二○一○年,我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XX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XX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办发〔XX〕452号)和《关于印发〈XX年从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组通〔XX〕107号)精神,先后3次组织完成了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招考和公考录用公务员公告发布、笔试报名与笔试组织及加分等以及从“村官”和“五项目”人员中公招乡镇公务员的笔试组织等,整个工作进展顺利。

(一)XX年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招录情况。省人事厅批准XX年我市公开考录乡镇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80名,森林警察考录7个职位8名、乡镇公务员考录4个职位50名、司法助理员考录4个职位22名。根据实际报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情况,拟招录69名。此次共有2500余人报名参考,综合比例约为40:1。经过笔试、面试、体检等考录程序,共有69名考生通过体检、考察、政审合格,于XX年4月底前予以录用,并及时向省局报送了考录工作专题报告。

(二)政法干警试点班招考情况。省上下达我市XX年政法试点班招录干警计划50名,涉及24个职位。在报名参考阶段,共有617人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和网上缴费参考人数为339人。24个报考职位中,有10个职位没有达到5:1的开考比例,综合考录比例为6.78:1。此次参加面试人数为106人,经过笔试、面试、体检等考录程序,共有39名考生通过体检、考察与政审合格,并及时向省局报送了考录工作专题报告,目前合格考生已全部按xx警察学院的通知入学。

(三)公务员(森林警察、乡镇司法助理员)(参照管理人员)招录情况。省人社厅批准XX年我市公开考录公务员(森林警察、乡镇司法助理员)(参照管理人员)184名,根据实际报名未达到开考比例的情况,调减了22个名额,拟招录162名,涉及112个职位。此次共有3710人报名参考,综合比例为22.9:1。目前已完成笔试考试和按政策加分,拟于近日通过省人事考试网公布笔试折合后成绩,进入面试人数约为490人。待省厅和省公务员局作出统一安排后组织面试。

(四)从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情况。省上文件和公告规定,此项工作主要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工作。本次计划公招乡镇机关公务员67名,其中从优秀村干部公招8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59名。根据报名情况,从优秀村干部中公招计划减少到2名,从五项目基层服务人员中仍公招59名。参加此次的报名参考人数为510人,平均参考比例为参考比例为8.4:1。目前已完成笔试组织工作,进入面试人员为187名。拟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于明年初进行面试。

上述四项共计已(拟)招录331名,报名且参考7000余人次,综合考录比为21.3:1。今年四次招录工作有三个方面的特点,即一是政法院校试点班招考报名人数为历年招考本次最冷,平均为6.78:1,出现了低学历竞争大的现象,50名招录计划中,尚因报考条件、体检等环节而空缺11个职位名额。二是与之相比公务员招考呈现过热,250个计划名额,平均为24.8:1,为近年公考比例最热,而报考人数大多偏重于综合类职位。三是考录对象大幅转向,除定点招考村官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外,在计划公招公务员中侧重于录用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其比重占整个公考人数的20%以上。如今年我市通江县公招乡镇公务员60名,其中面向五项目人员15名,占招录计划的25%。从招考的人员结构看,人员整体素质逐年提高,尤以社会经历成熟、适应环境快、工作得心应手而备受用人单位欢迎。由于我们在考录工作中坚持了公开考录,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招录机关满意、广大考生满意、社会各界满意的“三满意”目标,选拔了一批优秀人才,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做法

整个考录工作,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实施,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每一次省公务员统一公考工作方案下发后,我们都及时召开会议,对考务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布置。同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市府领导汇报,并与市委政法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以及招录部门沟通衔接,取得他们支持、配合。针对考录工作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吃透上级精神,细化工作方案,力求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政策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今年四次招考都是三种不同类型的人员公考,对象有所不同,要求也有差异,我们都切实加强领导、配强工作力量,成立专门的考试工作领导机构、考务工作机构和巡视监督机构,为考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逐步规范考试考务工作,健全考录工作的运行机制。全年公务员录用考试,我们坚持实行了全市统一申报、统一考试、统一时间、统一按职位录取的制度;在考务工作中严格按照省厅批准的考试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依照规定,建立完善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公示、录用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在资格条件设置上打破了身份、地域限制,平等对待学历,平等对待社会在职人员和应届毕业生,有效地拓展了选人用人视野。另一方面,严把招考环节。从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到笔试面试、考核体检,我们都制定了严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层层把关,环环相扣。面试入闱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及拟录用人员名单及时向考生公布,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录用空缺递补等严格按程序操作,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确保了招录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积极探索创新,强化全程监督。在XX年度公务员考录工作中,我们重点对考官执考管理进行了创新。一是着力推进制度建设。我们在严格执行省级主管机关专门转发面试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大力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创新管理制度,制定了专项的“面试工作实施方案”、“面试工作人员守则”、“面试应试人员守则”、“面试评委组组建和考生面试顺序产生及引领办法”、“面试评委组工作人员操作规程”、“面试实施形象进度表”等七项制度规定,全面系统地对原有面试组织工作进行了大幅改进,为科学评价考生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二是差额决定面试分组。根据面试考生职位和应考人数,按每组评委7人(含主考)和计分、计时、监督员各1人,采取在经组织人事部门培训合格的面试考务工作人员中实现差额20%随机预选确定顺序和面试当日差额随机确定正式人选并随机抽签决定分组的办法组建评委组。全部抽签使用抽签软件,并通过大屏幕投影仪将操作过程与结果全部公开,接受全体考务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三是全程专门监督有力。市纪委派出了由领导带队的监督小组实施外围监督,同时向各评委组派出了专职考场监督,市委政法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派出领导全程巡视重点监控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不规范的倾向与苗头。

(四)坚持透明操作,成绩当场确认。针对外界群众和个别考生对公务员面试中公正性的疑虑,我们始终坚持采用电脑计分和面试成绩考生签字确认制度。面试最终得分汇总出来后,由主考官当场宣布成绩,考生当场签字确认,既保证考官能够公平公正地打分,也确保考生的最大知情权,消除了考生对面试结果公正性的疑虑,真正使公务员面试工作成为了置于“玻璃房子”里的竞争。

(五)创新了服务手段,提高了考录服务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依托互联网,利用省人事考试专业网站、xx市人社局互联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搭建服务平台,实现了考试信息的快速传递。全面实行了网上公告、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公布成绩、网上发布录取公告等,方便了考生,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手段,传递考试信息,做到了考试信息传递准确、及时、无误。

(六)坚持考务公开,加强对考务工作的有效监督。我们坚持把公务员笔试、面试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打造“阳光考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我局网站等公开招考政策、招考计划、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及录用结果,公开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箱,增加了公务员考录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还在本局互联网站设立了互动平台,认真负责地回答考生的政策咨询,考试信息查询,及时传递公务员考试监督信息,本局互联网站开通三年多来,点击数达到了500多万人次。

三、面临的困难

一是公务员考录工作缺乏灵活性,基层机关补充公务员,除调任外,唯一途径只能通过考录,而考录工作全省一个步调,个别地方或部门因特殊需要不能有特别计划,只能等待。二是现行的考录方式成本较高。考试结果只能在一次考录中适用,而报名、考试由省、市分级组织,这不仅加大了工作量,无形中增加了考录成本,而且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相同职位、相同科目的考试结果,因试卷命题、考试标准不同,难以有效利用。三是就业矛盾突出,如我市今年拟招录公务员162名,实际报名应考达3710人。乡镇机关和司法助理员职位相当热门,有的职位参考比例达52:1,竞争异常激烈。四是职位要求设置偏高,如我市今年政法试点班的招考职位中,二学位应用心理学、二学位刑事技术等10个职位的报考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17个录用名额未达到5:1的参考比例。导致此次公招成为我市历年来招考中最“冷”的一次,综合报考比例仅为6.78:1。五是乡镇机关人员普遍老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但按编制招考,已有的人员又不便消化,且财力有限,以致招录公务员面临许多压力。

四、建议意见

一是规范笔试内容、形式,以便更能较全面反映考生的知识水平;二是借鉴普通高考的组织形式,建立定期、连续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每年确定具体固定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面试时间,做到有章可循;三是采取一次考试,多个专业结果适用的途径,对公共知识以划定合格分数线,不计入考试总分,测试结果各个职位有效,全省适用,这样既可减少考生负担,又可降低考录工作成本。

附件:XX年新录用人员情况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3篇】高考试题分析及备考工作的研究报告

(一) 试题特点简要分析

1. 稳中有变,变化不大:相对保持了试题的连续性,稳定性。试题题型设置的几大模块总体保持稳定,难易度总体稳定,以中等题为主,把字音、字形合二为一,减小了对字音字形题考查的比重。

2. 文化积淀,无论是“断桥”考,还是古诗词,包括现代文阅读,都重点考查学生的文化知识积累。

3. 关涉现实时代感强,对网络语言的关注,对水问题的思考以及对一些时政问题的关注都在试题中有所体现。

4. 作文难度降低:由2010年的“春来草自青”到2010年的“见证”作文在审题和选材上降低了难度,让学生观点更加明确,更有话可说。

(二) 试题题型分析及备考工作报告

1. 关于基础知识----该记的一定要记牢

这块题目对学生来讲是一个难点,对老师来说也是一个处理上的难点。假如没有时间的投入,没有一个稳定的牢固的记忆,只凭多做题是不行的。死记硬背似乎这个词很难听,但是需要强记的东西,记得死,记得牢,到时候调的出来才行,像字音,字形,成语,近义词,文言实词文言功能的理解,名句默写包括作文优美段落都需要落实,死记硬背,这些主要靠学生的意识,习惯。因此在高一、高二、高三一轮都要通过老师的引导甚至强制措施使学生逐步具备这种意识,形成每天记诵的习惯。也就是说让学生记忆更扎实。

2. 重视散文阅读,把握解题思路

根据散文的特点,高考考查的能力是:

(1)理解能力,理解文中重要词语的含义,理解并解释文中重要的句子

(2)分析综合能力,筛选并整合文中的信息;分析文章结构,把握文章思路;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思想;分析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根据文章内容进行推断和想象

(3)鉴赏评价能力,鉴赏文学作品的形象,语言和表达技巧;评价文章的思想内容和作者的观点态度。

对这些能力点,我们在平时教学中很少明确涉及,一篇现代文,我们也分析,但我们很少明确这个题考查的是哪一个能力点,我认为平时我们被不仅要分析现代文,而且要多分析现代文(至少一周两篇),而且要给学生明确这是考查的哪一个能力点,进而让学生自己也能明确这是分析的哪一个能力点,这是分析现代文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一个前提。

至于如何分析答题,我们不妨把同一类型的现代文归纳一下,设置成一个小专题,进而集中时间集中分析这一类题型,进而有学生独立归纳出如何明确答案,这一方法在《名师伴我行》(06版)中有所归纳,此处不再赘述。

3. 文言文复习,要害在课本

18个虚词要反复积累复习,实词要紧扣课本,尤其是《史记》在复习时老师有必要带着学生对高中阶段相关联的实词做一系统复习,如有时间可集体归纳,编写成词典,反复复习。要重视对文言文翻译的指导和练习,不妨每节课分析两个句子。

4. 古诗鉴赏重在方法指导,层层剥离,学会翻译,掌握常见模式,学会用专业化语言进行表述。

5. 高度重视语言运用的传统题型。09年高考就考了三种传统题型,压缩 仿写 漫画 因此,在新政策,新形势下,传统题型千万不可丢。

6. 重视作文,力争高分

从某种意义上讲,作文分是最好拿的,也是必须拿的,得作文者得语文,要力争是每个学生都得48分以上

要重视课本材料的积累,我们不妨每天给学生制定100字背诵,然后仿写或引用或化用,每天练上200字,材料从课本中提炼,全体语文老师每人提炼20个就够学生用两年的,足够了。另外,要引导学生写大气作文,现代高中生,应思考人生,洞察社会,应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应放眼宇内,面向未来;应当察古今之变,究兴亡之理,可描绘高山大河的壮丽,可书写报国为民的理想,可赞颂至善至美的情操。

要引导学生将高三总复习甚至是高中三年的作文做系统整理,最好是动笔修改后的,可对文章的章法结构进行调整,可以对语言文字进行润色,直到自己完全满足,改好后诵读几次,特别好的也可以背记下来,说不定可以照搬过去。

以上是本人的一点拙见,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有不足与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闻过则喜,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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