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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公共厕所的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规定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进一步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

(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 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城市公厕专项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城市公厕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有计划的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的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城市公厕专项规划。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城市公厕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和商业街(区);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

(三)商场、集贸市场;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住宅小区。

第十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商业街(区)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旅游景区(点)、公园、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的公厕,由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市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公厕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并实现公厕水冲化,不得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城市公厕。

城市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用房,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城市公厕的建设。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厕的维护和管理由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可以通过招标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设施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无蝇、无蛆、无蛛网、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

(五)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六)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七)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八)占地范围内卫生整洁、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放;

(九)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影响城市公厕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直管公厕应当按照市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商业、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宾馆、饭店、医疗机构、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的社会公厕,应当在服务时间内免费开放。

鼓励其他社会公厕免费开放。收费的社会公厕免费开放的,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收费的社会公厕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迁移、停用城市公厕,不得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除水、电设施故障外,应当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还建方案,报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确无条件先建后拆的,可先采取临时性过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公厕。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移除临时公厕。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厕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管理单位名称。

第二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厕或者原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建造或者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城市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第二十四条 入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四)将公厕设施挪作他用;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厕维护管理巡查制度,对公厕的卫生及设施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应当督促维护管理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厕保洁和维护管理的考评制度,并将直管公厕和签订服务协议社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公厕建设或者改建责任的,设立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土厕、旱厕、简厕等公厕的,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厕的维护和保洁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拆除、迁移城市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用城市公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损坏城市公厕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举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公厕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移除临时公厕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城市公厕标识和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阻塞粪便清运通道的,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或者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

(二)向便器、洗手池、粪井内倾倒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便池外便溺、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城市公厕设施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厕正常使用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大通、湟中、湟源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 9月15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二

卫生间管理是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礼貌素质的综合体现,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男、女宿舍楼卫生 间管理由专人负责,其它区域卫生间管理由所在单位职责人负责。

二、卫生间务必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三、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四、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持续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五、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六、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对故意损坏卫生设施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罚款。

公厕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附设的。公厕。本市市区及郊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矿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厕管理和维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四条 设置城市公厕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车站、广场、繁华街道两侧、集贸市场、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附近,必须设置城市公厕。

第五条 城镇街道两侧的城市公厕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其他公厕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使用城市公厕,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设施设备,服从公厕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公厕实行有偿服务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城市公厕。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公厕,须按《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公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应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悬挂管理制度,管理人员须佩戴服务证,按规定要求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的还须悬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厕卫生、设施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城市公厕内及其周围乱扔纸屑、烟头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乱刻、乱画、乱贴;

(二)破坏公厕设施,擅自占用和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三)私占公厕,在公厕周围搭建和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四

一、卫生标准

1、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2、厕内保持“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4、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5、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二、管理标准:

1、责任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2、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

3、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4、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五

一、校园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师生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公厕卫生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为持续卫生间的干净、整洁、卫生,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养及公德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

3.1讲究卫生,持续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内清洁、干净,无异味。

3.2爱护公共设施,对故意损坏的,按价赔偿,非人为损坏的,及时申报维修。

3.3严禁在厕所门上乱写乱划(画)。

3.4礼貌用厕,严禁向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扔杂物。

3.5严禁在厕所内抽烟。

3.6对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地面较滑的,应在门口和地面铺设防滑垫。

3.7洗手间内应放置清洁剂并及时更换。

3.8节约用水、用电,用后即关掉水龙头,人走后即随手关灯。

3.9做好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及附属设施的目视化治理。

3.10清洁工清扫时,应悬挂“现正清扫,请稍侯10分钟”提示牌,员工在清洁工清扫时,严禁如厕。

3.11各部门务必指派专人对厕所进行治理,厕所治理员务必对清洁员进行监督和考核。

3.12公司对各部门(单位)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进行不定期检查,于每半年组织1次卫生间(厕所、洗手间、盥洗室)专项检查。

4、本规定由管理部负责解释。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七

为了建立礼貌工地和国家卫生城市,搞好厕所卫生,提高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厕所每一天至少打扫二次,由专人负责保洁。

2、厕所内不准乱涂乱画,发现一次除擦掉以外,罚款10元。

3、用指定的草纸,不能用报纸,香烟纸及其它不易冲洗的硬质纸,以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发现每次罚10元。

4、每个职工都有使用和保洁的义务,大便要入沟,不能站在大便坑外小便,以免弄脏蹲坑。

5、每个职工都有监督,检举制止不卫生行为,对举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6、每个月由生活卫生管理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检查。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八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群众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九

一、校园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四、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厕所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师生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7、清洁工人每一天冲洗2次。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十

一、校园公共厕所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三、公共厕所应每一天打扫一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理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四、每一天一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师生要礼貌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六、师生违反不礼貌条例者公报批评。

七、上述条规必须遵守,不得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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