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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农会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精品多篇】

台湾省农会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精品多篇】

台湾省农会组织对新农村建设的启示【精品多篇】

台湾农会发展简介及思考 篇一

台湾农会发展简介及思考

(湖北建始县河水坪综合农协)

一、台湾农会组织变迁

台湾农会最早成立于1899年,是有农民自发成立,主要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1908年之前,日本殖民当局对农会采取无为政策,1908年,日本殖民者为了控制台湾农产品,满足国内战争需要,对农会进行改组,形成了一个由政府控制的组织,之后,台湾农会主要有三大功能:

1、收购运销农产品(主要是稻谷)以补充日本本土粮食不足。

2、统一配售日本农业器材和设备(肥料、农药和机械)。

3、训练农民统一使用优良种子和改良农业种植方法。

伴随着1945年台湾收复之后,农会的作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经过国民党政府的几次改组和扶持,使台湾农会变成了一个民有、民享、民治的农民自治组织,并有力的促进了台湾农业的发展,在台湾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对农民的同步增收起了关键性作用。

收复以后,台湾农会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混乱时期(1945年——1949年),农会主要是继承日据时期的农业推广功能,同时农村存在着各种专业合作社,农会与合作社并存,这一阶段农会主要经办政府在农村的各项委托业务。

二是调整时期(1949年——1956年),1949年国民党政府派出在大陆成立的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成员赴台研究农民组织,并提出改进意见,7月,农复会提出将台湾的农会和合作社合并,建立多目标多功能的农会组织,国民党政府接受农复会建议,于同年12月进行合并改组;1950年冬,美国人安德生博士接受农复会的邀请赴台研究农会,并提出改组建议,促使台湾于1952年公布《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农会会员区分为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两种,赞助会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也有严格的规定,只能当选监事,并且也不能超过一定比例。

1953年台湾农会实施权职分离的改组计划,确立了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明确了理事会和总干事的权责划分,总干事负责农会的日常经营管理,理事会负责对农会业务的监督。

这次改组改变了农会由地方精英把持的局面,使农会真正成为农民“自有、自享、自治”的农民组织,为保障农民的权益和推动台湾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三是发展时期(1956年以后),1953年农会改组以后,农会的自营业务逐步增加,更重要的是信用业务的迅速发展为农会的业务扩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同时由于国民当政府的扶持,使得台湾农会在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台湾农村发展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台湾农会的业务变迁

几乎与农会的组织变迁同步,收复后台湾农会的业务变迁也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委托业务发展阶段(1945年——1953年),这一时期主要是发展政府的委托业务:稻谷的征收、储藏与加工、稻谷换肥料计划以及政府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实施。

二是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的消长阶段(1953年——1956年),这一时期由于农会的改组和政府对农村政策的改变,使得农会在自营业务上取得发展。

三是自营业务发展阶段(1965年以后),这一是期尤其是信用业务迅速发展,为其他自营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尤其是农会的推广业务,按照台湾农会法的规定,农会的盈余必须不得低于62%用作推广业务。

三、台湾农会的业务部门介绍

台湾农会分为供销、信用、业务推广和家畜保险四大部门,各部门的主要活动是:

供销部门分为自营业务和委托业务,自营业务包括供给、运销、仓储、加工、制造和运输。

信用部门分为自营业务和委托业务,自营业务包括存款和放款。

农业推广部门包括农事指导、家政改进和四健活动,其中家政改进主要是针对妇女的教育,四健活动主要是针对青年的教育。

家畜保险业务包括疫疾预防、疾病治疗和死亡赔偿。

四、台湾农会的特点

正如《农会法》所指出的台湾”农会是以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 为宗旨的多目标、多功能的农民团体,形成了供销、信用、推广、保险为一体的农民自治组织,这个四个方面互相联系,紧密配合。其中信用是关键,而其它三项是基础,信用部是台湾农会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支持农会发展业务的支柱,而其它三项与农民密切相关的服务,又是支持信用发展的基础,各项业务互相支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政府在农会的发展过程中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政府在农会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一个监管者和保护者的角色,通过各种法律、规定为农户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农会的信用部注入大量低息贷款,增强了农会的实力;各种农业政策通过农会实施,增强了农会与会员的联系;通过法律,保护了农会成为真正的农民团体。

五、台湾农会发展对大陆发展合作社的借鉴

20世纪50年代,台湾也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地区,农业人口也占总人口的40%以上,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台湾的农业人口仅占总人口的3%左右,台湾农民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成功的实现了现代化,并没有出现农业的衰败和贫富差距过大的情况,这纵然与一些外在因素有关,但是更主要的可能要归功于台湾农会在农村发展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

2007年以来,我国大陆地区也在大力发展农民组织化,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犹如井喷般成数量级增长,截止2010年合作社法出台三周年之前的6月底,数量已经超过31万家,但是很多合作社经过一番挣扎之后就是一个空架子在那,尤其是由真正的农民参与的合作社更是步履维艰。这与大陆目前的组织发展环境有密切关系:

首先,大陆的合作社法强调的是专业性合作,这与小农的多样性需求是很不相适应的。纵观世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大致分为专业性合作和综合性合作两大类型,专业性合作组织是以欧美大农场国家为代表,这一类国家人均耕地面积多,以大农场、专业化种植为主,单个农户的实力雄厚,专业化生产强,加上国家对农业的高额补贴,这种专业化的合作组织是适合其发展的。而东亚的小农经济的特点就是人均耕地少,单个农户经济薄弱,需求多样化,所以环顾周边日韩台地区,都是保护综合的组织来保护小农,使得小农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地位,尤其是台湾地区的农会,全方位的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以后,把小农也推到了汪洋大海般的市场之中,如此分散弱小的农民,怎么可能与强大的工商资本竞争呢?其结果必然是小农越来越贫困,越来越弱势。

第二,大陆目前的合作社扶持政策其实还是在资本上打转,沿袭着旧的“扶强不扶弱,扶假不扶真”的路子,对真正的弱势全体的小农组织扶持很少,可以说是“公司+农户”的翻版,变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实践证明“公司+农户”的模式是失败的,那么,我们现在所鼓吹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路子可行吗?理论上,加上合作社这个载体,我们的农户就形成了与公司谈判的主体,能够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但是现实情况是什么呢?我们姑且不论那些由公司直接翻牌成立的合作社的作用,就是由农民自己成立的合作社在现实的条件下能够与公司形成相对平等的谈判地位吗?我看很难,且不说现在农产品总体上过大于求的现实让这些合作组织是有求于公司,就是合作社本身实际上也并不是真正的合作,寄希望于一种组织而不去培育农民合作的意识和提高他们合作的能力就希望通过“组织”的力量来使得农民增收,这无异于天方夜谭。而我们的政策不管是扶持也好,优惠也好,都有一个很硬性的规定,就“是合作社”要有一定的实力,什么影响多少农户,带动农民增收多少,有品牌,有基地之类的,实际上还是在变相的补贴资本,还是在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

在现实的条件下,弱者的联合仍然是弱者。在三十多年市场经济大潮的熏陶下,小农也变得很理性,人们之间的信任程度很低,而合作的前提是信任,所以我们就很能理解,小农一方面需要合作,也有强烈的合作愿望,但是由于信任的缺失,合作起来的小农却又往往表现更多的“不合作”,从而使合作组织的整体效益无法发挥,也就不能够避免在市场没有谈判的地位。

第三,我觉得更致命的是,现在的合作组织依然是以发展经济为第一目标,追求产业化。我不反对产业化,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产业化是需要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可以搞产业化的,甚至可以说我们大部分农村是没有条件“被产业化”的,同样的道理,如果产业化能够使大部分农民致富的话,那么我国现在根本不会出现严重的“三农”问题,正是因为我们产业化政策在农村的失败,才让我们不得不寻找农村发展的另一种方式。

而我们反观台湾农会,他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大的成功,就是与它对小农的全方位保护和支持的结果,尤其是在农会刚刚起步阶段,政府不仅给予了大量的政策、资金支持,更从法律上禁止了工商资本对农村的侵蚀,有力的促进了台湾农会的成长,也为台湾农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台湾农会的成功,关键在于它的多目标多功能是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能够满足小农的多样化需求,而不是寄希望于资本来带动小农和农村的发展。

从台湾农会的发展轨迹中,我觉得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尤其是对于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1、多目标、多功能的服务体系,台湾农会集供销、信用、推广、保险为一体,全面满足农民需要。农村的衰败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更主要的是农民对自己的生存方式和价值观的否定,农民的基本生存得不到满足,如果一味的强调农村经济的发展,其结果必然是农村精英更进一步对农村的逃离,加速农村的空心化和衰败。

2、以乡镇为单位,以农事小组为支柱。台湾农会将其基层组织定位于乡镇范围,通过农事小组开展活动,农事小组是以村为单位。这种基层组织结构既有利于于发挥农会的规模效益,又便于农会开展活动。

目前大陆的合作社基本上是以村为单位,并且一个村有可能会出现一个以上的合作社,这基本上无法形成合作社的规模效益,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作用。一个村庄的规模是有限的,在目前农村空心化的情况下,村级的合作社实际上只相当于一个大户,有的合作社规模甚至是赶不上一个大户,对他们来说,合作的组织成本往往要高于收益,所以我们发现有很多合作社只有一个牌子,很少有实质性的活动开展。

台湾农会以乡镇为单位,在农会的领导下,有可以成立合作社和产销班,也产销班也就相当于我们所说的供销类的合作社,通过农会的指导,最终把农会内的合作社或者产销班又组织在一起,这样就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有规模的组织,而且随着农会的发展和业务的巩固,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对有些地区的农会进行了合并,并进一步有向县市级农会发展的趋势。

3、以信用合作为核心,业务推广为基础。台湾农会资金的来源一方面是政府,另一面是农会本身的盈利,而又以信用盈利为主。台湾几乎每个农会都有信用部,信用业务是台湾农会的主要盈利部门。

由于农村的农业的投资回报率很低,所以资本基本上外流的,又因为小农是相当分散的,对资金需求是季节性和小额的,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银行资本由于无法掌握小农的全部信息,出于安全性和营利性考虑,小农一般不容易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解决适合小农

需要的资金,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瓶颈。台湾农会通过信用部成功解决了这一矛盾,由于农会的信用部是以本农会成员为服务对象的,而且通过农会的农事小组活动,能够比较清楚的了解农会的情况,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随着农户的需求而灵活放款收款。

台湾农会信用部不仅给台湾农村的资金寻求提供了保障,而且台湾农会法规定信用部的盈利要不低于62%用于推广事业,这不仅为农村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也为农会的业务推广、更好的服务农民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真正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农会各项事业互相配合,支持着农村的发展。

在信用部门的支持下,台湾的推广部门又能够兴办农村的各项公共事务,加强对会员的农事指导,开展一系列会员的公共活动,这又更一步加强了会员对农会的信任和依赖,而为其他各项服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4、权职分离,限制非农民成员的权利。1953年台湾农户改组,规定了台湾农会权职分离的经营体制,并且对农会的会员资格进行了限制。1952年《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入会,农业从业收入低于总收入二分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会员,可以作为赞助会员,赞助会员没有选举权,可以当选为监事,但不能超过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干事由理事会聘任等。

这些规定不仅保护了农民对农会的自治权利,农民能够通过农会的业务更好的为自己服务,也有利于农会业务在愿意服务农民的精英更好的发挥作用。

5、限制工商资本,保护小农经济发展。

台湾对农会还有一点最重要的保护措施就是限制工商资本对农村的剥夺,资本的本性就是获得利润,这本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于脆弱的小农根本就无力与资本竞争,如果不采取措施,任由资本的蚕食,那农村的衰败可以说是必然的。

对照大陆与台湾农村发展,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正是由于台湾对农户的保护,在农会设置信用部,解决了小农发展的内部循环金融,信用部的盈利又反过来支持农会其他各项业务的开展,把资金都留在了农村内部循环,使农村得以免除外来资本的的侵蚀,使农村发展的资本逐渐积累,进而带动了整个农村的发展。

而大陆一直推行的资本下乡,不仅没有使大部分农村富裕起来,反而是农民相对日益贫困。工商资本的进入只会将小农的有限利润进一步带走,而且使农村日益破败,另一个很主要原因的原因就是所有的生产要素是向外流动的,尤其是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就是农村的抽血机,把农村有限的资金源源不断地抽向城市,造成了农村金融严重“失血”。对农村来说,我们的机制是一个让农村逐渐“失血”的机制

借鉴台湾农会经验 提升合作社服务水平篇二

借鉴台湾农会经验 提升合作社服务水平

台湾农会分布广、功能全、影响大,在为农民服务、发展精致农业、一乡一品建设、打造品牌、农产品供销经营、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融资信贷服务等方面优势明显,成效卓著。台湾农会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和发展经验,对我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7月30日—8月7日,省农委组织部分市、县农工办分管农民合作社工作的主任和业务骨干28人,赴台湾地区参加了农民合作社发展第二期专题培训班。专题培训采取集中授课、讨论、交流和实地考察相结合,收到了较好效果。

启示之一,小地主大佃农,较好地解决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谁来种地的问题。近年来,台湾地区为了解决农民老龄化(平均年龄63岁)、经营规模小(户均耕地不到1公顷)、农耕成本过高(水稻成本达70-80%)、青年从农意愿低等难题,“小地主大佃农”等做法应运而生,即政府引导无力耕种的老年农民和无意耕种的离乡农民将自有土地长期出租给想种地、会种地且愿意多种地的农业经营者。小地主大佃农的经营方式,实现了土地规模经营和务农劳动力年轻化、专业化,催生了台湾农业的规模经营,较好地解决了“谁来种地”和土地产出率低的问题,助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小地主大佃农,启示我们要加快土地流转,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解决好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的问题;要加快职业农民培养,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

启示之二,精致农业,打造了农业品牌,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台湾地区采取了一系列质量安全和管理办法,从追求“量”的增加转向重视“质”的提升,大力发展“精致农业”。通过抓标准的制定、抓农产品质量的严格认定、推行有机农产品、强化农产品质量的跟踪督查、使用认证标志、农产品注明产地等,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在农会开设的超市或直营店里,果蔬销售均注明生产者姓名、采摘日期、重量单价等信息,这种方式有效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让消费者吃得更放心。几乎每个乡镇都有鲜明的产业特色,有效避免了相互间的恶性竞争,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增产不增收;同时,各地每年定期举办一些名特优产品或农产品质量评定比赛和农业文化节,并进行宣传和标识,加大了农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推销力度。精致农业,加深了我们对中央提出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理解。要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程的农产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从田间到餐桌、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要致力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生产,打造农产品品牌。

启示之三,农会推广体系及农业产销班,贴近农民,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台湾农会建有自上而下的农技推广体系,每年从盈余分配中提取不低于62%的费用,为技术培训、产品推介等提供财力保障。农会推广课与农户关系紧密,重点围绕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开展交流辅导,并积极配合专家学者开展农产品研发和咨询服务,有的农会还将服务延伸到帮助农户处理红白喜事方面。农业产销班(相当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将土地相毗连或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联合在一起,凝聚零散的生产数量达到一个合适的运销规模,按照产销班订立的班公约,自我约束、共同遵守,共担成败责任。产销班通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集中营销,共担风险,共享盈利,追求销售的最大化。农产品流通通过产销班直接销售和农会自办超市或直营店,同时借助网络、电话、电视等搭建新兴媒体销售平台,有效解决了农产品销售问题,提升了农户市场竞争力。农会推广课和产销班的功能与运作模式,启示我们农业工作者要进一步深入农村田间地头接地气,为农服务要真、要实;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合作社服务能力和组织化程度;要探索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建设,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效应。

启示之四,信贷服务,保障了农会自身建设和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乡镇级农会设有信用部,下设分支机构,服务到村,有的乡镇农会在村里还设立信用点,主要从事存贷款和代理业务,抵押物可以是农民的土地、房产或山林,存款主要来自于会员、赞助会员和其他非会员,放款对象则不限于会员,贷款优先满足农民会员和农业需求。信贷服务,启示我们要呼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积极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

之二:台湾农会 篇三

综合农协纵横谈之二:

台湾农会——“农业者之公会”及其顶层设计

杨团

摘要:以台湾农会百年变迁史说明台湾农会没有走单一合作社的道路,而是选择了综合性农民协会——农业者之公会的道路,这个方向被而后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台湾农会“为农业谋改良,为农民谋福利,为农村谋繁荣”,在台湾三农走向现代化历程中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也为今日台湾社会的转型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组织基础。

为探索大陆三农问题解决之道,自2005年以来,我多次考察日本、韩国和台湾的农协,尤其台湾同文同种,可以深究不放。所以每年我必去台湾且必访农会。下至农民和农会干部,上至农委会现任官员和退休元老,以及学界同行的少壮派和老教授,我都尽可能寻根究底地讨教一番。

台湾的三农状况

先得说明,台湾并非没有大陆所谓的三农问题。1952年农业产值占GDP的36%,就业占56%,农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95%; 2011年这三者分别下降到1.7%、4.7%和1.4%。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20世纪50年代的60%降到现在的13%。不过,台湾的农业现代化水平高,农民收入不菲,农村大体保持原来的生态,是尽人皆知的事实。

2011年,台湾人均GDP超过2万美元,按购买力平价则达3.8万美元,居世界第20位;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从上世纪50年代的30%提高到80年代的95%以上,早已完成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农业增加值占GDP的1.6%,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一致;农业国际化水平高,2011年台湾农产品出口47亿美元,出口依存度为59%,与荷兰等国接近;台湾人均农业增加值1.33万美元,是大陆的10倍;城乡收入差距约1.3:1,远低于大陆的3.3:1。

2009年,台湾省农会的农民会员约101万人,人均耕地为1公顷多,可以说直到至今,台湾农业的基础还是小农户。只是,小农户既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营或者代耕,或选择合耕合营、合耕分营、合营分耕这三类共同经营之一种,还可自己租赁成规模的土地做专业化经营。而代营或代耕的受托人、以及合营者大都是台湾各地的乡镇农会。尽管近些年,台湾也出现了过度开发导致农地逐渐被其他工商业蚕食,以及农业人口老化,休耕面积扩大等现象,城乡差别有拉大的趋势,不过,近4年来推动的“小地主大佃农”政策,在台湾各地乡镇农会的支持下,又重新让8433公顷的农地活化复耕。

台湾农会变迁史

以往研究台湾的经验,往往从经济和技术视角看,甚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时从祖国大陆带去大量钱财宝物也作为其经济发展较快的重要原因,而较少从其制度和政策的视角做分析,尤其对于从日本人那里继承下来,又吸收了美国经验,以自我改良方式建设了半个多世纪的台湾农会的理解和分析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人至今还认为台湾农会就是1927年国共合作时期建立的大陆农会的翻版,是专门“打土豪、分田地”的政治组织,深恐大陆受其影响,放任这样的农会自组织起来“铤而走险”。

其实,国民党从大陆到台湾后,虽然用了“农会”这同一个词,概念却完全不同。

台湾农会不是政治组织,也不是合作社、农业公司类的单纯经济组织,还不是政府统揽权力号令一切的大陆“人民公社”,而是由单行法律-台湾农会法规定的具有经济、社会、文化多功能的公法社团。在本质上它属于公益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从台湾农复会(1948年10月在大陆设立,全称为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是中美合作的经济技术机构)、农发会(由农复会改建)、农委会(由农发会改建)的三朝元老,快九十岁的葛锦昭老先生那里我了解到,台湾农会就是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变种。查找资料得知,1895年日本侵占台湾,1900年,台北三角涌建立了第一个农业组合,1908年和1913年,日本驻台总督府两次颁发有关台湾农业组合的规则,鼓励设立信用、购买、贩卖、利用等专营或兼营组合。抗战时期,为将台湾建成侵华战争的粮仓,日本殖民当局不断地修改法令,加大对台湾组合的政策支持力度。1943年,抗战进入相持阶段,日本在本土和台湾同时颁发农业会令,将所有农业团体合并为一个农业会,并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地方的农业会成为经办农技推广、农产供销、金融储蓄等各种涉农事业的多功能组合,在日本本土后来被称为“综合农协”。

国民党上岛后,于1946年先是将农业会一辟两半,按照大陆的农会法和合作社法将台湾各地的农业会分解为农会与合作社两个组织,尔后又于1949年将其合二而一,并统称之为农会。

而1946-1949的台湾农会变迁史集中反映了国民党施政方针的改变。

刚上岛时,国民党在大陆还有一个国民政府,自然要台湾按照大陆法令,不能沿用日据时期的农业会型态和名称。而大陆法令中,合作社是农民互助组织,为经济团体,农会是政府辅导、组训农民的组织,为职业团体,两类组织目的有别、方式不同,怎么能合一呢?可是,就像众多访谈者所述,这个决定是国民党高级官员头脑中的臆断,完全不符合台湾的实际。当他们按照“农会政治、合作社经济”原则将农业会分为两个组织之后,农会没有了经济来源,政府所有的农业施政措施以及农会的运作成本都得由政府直接埋单,而合作社则可继承原台湾农业会的资产,自由支配经营所得。这样一来,原有农业会结构的合理性被凸现出来:一个农业团体内部同时具有两大功能——经济功能与农业施政功能,就可以实现之间的互补性,经济功能挣来的钱在农业团体内部就地分配,那么,农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农业施政功能就有了资金供给,起码无需政府全额拨付了。况且,在当时资助农复会的美国政府影响下,台湾农复会的主任蒋梦麟(前北京大学校长)很期望能在台湾政府和农民之间打造一个中间组织,以协调政府和农民的利益、稳定台湾政权、发展农业生产、办理贷款项目。

有的受访者还告诉我,当时将农业会的组织一分为二,说好了财产也要一家一半,但是财产分割困难重重,折腾了几年,各地农业会的财产大都原地未动,而分出去的组织两手空空、工作瘫痪,还有,农业仓库等留存资产也不能善加利用。蒋梦麟将实情调查清楚后,认为还是日本时期农业会的运行模式更佳,就向当时的台湾省主席陈诚明确提出再合二而一的主张,很快被采纳。实际调研与制度分析的走向的一致性,使得台湾当局迅速纠正了错误。

台湾省农林厅后来总结这一段历史,说是将“原来官民互相呼应,官厅为推行政策,民间为图得私利而发达” 的统一的台湾农民组织强行分裂之后,合作社“完全变而为人民图得私利的机构”,沦为“民间的商店”,农会变为“向地主向政府作政治斗争的团体”,有如“政治团体”。这样的划分,是“患了时代错误症”。1974年,台湾政府终于将这个具有统合功能的台湾农会以专门法即《农会法》确定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公法社团。由此可见,错误是最好的老师。

“农业者之公会”的顶层设计

当然,在1949年做出农会与合作社合并的决定,与国民党政府失掉大陆政权、败退台湾的大背景也有关。当国民党意识到在台湾立足要依靠农业、依靠农民、发展农村,就能够

比较客观地审视日据时代的农业会遗产,懂得了农业会所扮演的农政辅助角色、资源统制功能对于巩固自己的政权卓有成效,就不仅做出了合并的重要决定,而且努力将合并后的农会做得更好。合并后的农会进行了功能改良,不仅承担辅助当局农业政策实施的任务,还被要求在动员、教育和团结农民注入民主精神、参与地方自治方面发挥作用。

后者引发了台湾农会不同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制度创新。1950年,蒋梦麟聘请美国康乃尔大学农村社会学教授安德生博士(r-sen)对台湾农会做咨询工作。安德生所提出的要净化农会会员成分,让农会掌握在农民手中的改组建议被他全盘接受。台湾农会会员从此划分为正式会员与赞助会员两类。只有直接耕作的农民才能成为正式会员,非农民只能成为赞助会员。赞助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改组后的农会朝向维护农民权益的目标大大迈进。而蒋梦麟主持农复会期间,还将他的老师——世界著名教育学家杜威的教育哲学,“教育即生活”、“教育就是继续不断地组织和改造经验”,通过美国授田大学开发的农业推广体系引入了台湾农会,并且建立了政府主管、农会执行、企业辅助、院所辅导的台湾农业推广体系四大系统。

农会执行的这个农业推广体系的涵义不单纯指推广农业技术,还包括教育农民,组织农民以及改善农民实际生活。半个多世纪以来,台湾农会农业推广部就是透过农事研究班(为专业农民所为设,后称产销班)、家政改进班(农村妇女)和四健会(健全的手、脑、心、身,为农村青少年所设)这三类由农会自设的社群组织推广了农事研究、农民共同经营管理以及社区教育和妇女、青少年服务。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推广部与信用部、供销部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支撑台湾农会屹立不倒的三大基本功能。因此,这样的农会被台湾政界、学界称之为“农业者之公会”,它“为农业谋改良,为农民谋福利,为农村谋繁荣”。

而后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关于台湾农会早期的这一整套“顶层设计”在台湾三农走向现代化历程中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也为今日台湾社会的转型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组织基础。

(原载于南方周末评论版2012年10月11日)

台湾税制简介 篇四

台湾税制简介

台湾税制属于分类税制,包括所得税系、流转税系、财产税系,以所得税为主。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类是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按管理权限还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以下简单介绍台湾地区几个主要税种:

(一)综合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的净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净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依法规定的免税额、扣除额后的余额。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台湾境内有住所并居住以及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境内居住纳税人,否则为非境内居住纳税人。综合所得税以所得来源地征税为原则。非来源于台湾所得一般不在课税之列。

1.应税收入范围:①营利所得,②执行业务所得,③薪资所得,④利息所得,⑤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⑥财产交易所得,⑦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⑧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得,⑨退职所得,⑩其他所得。

2.主要可扣除内容:①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免税额每三年评估一次,目前基本免税额为每人台币7.7万元,满70岁老人加计50%;②一般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其中现行一般扣除额中的标准扣除额,个人为台币4.6万元、有配偶的为台币9.2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为台币7.8万元,同样每三年评估一次。

3.税率。境内居民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6%-40%;非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税率为20%;扣缴纳税人适用各类所得的扣缴率,以20%为原则。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对经营营利事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盈余征收的一种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台湾境内经营营利事业的人。课税对象范围以总机构标准,总机构在台湾境内,则包括台湾境内外的所得,但已纳境外税额,可在限额内予以抵扣;总机构在台湾境外的,只对境内所得征税。

1.收入项目。营业收入、代理收入、销售副产品收入、兑换盈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出售资产收益、退税收益、权利金、逾两年应付未付费用或损失、收回已列呆帐损失、销售下脚废料收入、流动负债到期而未清偿,或交易已完成应转为收益而未转入的,作为收益、租赁、商品盘盈以及其他收入。

2.可扣除项目。基本范围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3.税率。适用0%、15%、25%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按规定采用扣缴率征税的纳税人适用6%、10%、15%、20%、25%不等扣缴率征税。

4.课税一般为每年1月1日截至12月31日。

(三)营业税。在台湾地区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人类型分加值型、总额型、兼营型和免税型。课税依据分别是:加值型营业人为增加值,总额型营业人为营业总额,兼营型营业人为增加值。稅率:加值型税率外销为0%,一般营业为5%;总额型税率为行业差别税率,0.1%至25%不等。加值型应纳税额=增加值×税率=销项税-进项税;总额型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四)货物税和烟酒税。对几种特定物品征收的税种,类似大陆的消费税。生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货物税纳税人;生产和进口烟酒的单位和个人是烟酒税纳税人。两税征税范围主要是烟酒、橡胶轮胎、水泥、饮料品、平板玻璃、石油/天然气、电器、汽车类产品。货物税税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税依据分从价、从量两类;烟酒税税率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办法。

(五)地价税。对台湾境内已规定地价的土地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房地产税制中的一个税种。纳税人包括所有权人、土地典权人、土地承领人、承垦土地耕作权人,管理公共土地的行政部门、土地为联合拥有的,以联合拥有人为纳税人、更新地区的土地为信托财产的,在信托关系存续中,以受托人为纳税人。地价税以地价总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基本税率10‰,适用累进起征点地价以下的地价;累进起征点地价以上的地价适用累进税率15‰-55‰,特别税率分别按规定适用2‰、6‰、10‰比例税率,适用自用住宅用地、公共设施保留地等特定的一些土地。

(六)房屋税。对台湾房屋及建筑物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标准的财产税。房屋税纳税人为房屋所有人。计税依据为房屋的现值,按经济用途确认税率范围由1.2%至5%不等,并由当地政府在税率范围内确认该区实际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房屋现值×适用税率。

(七)印花税。对书立在台湾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纳税人是指书立在台湾境内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的人。征税范围包括银钱收据、买卖动产契据、承揽契据和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除银钱收据立据人外,其余三种契据的立约人或立据人双方执有契据的当事人均为纳税人。计税依据,除买卖动产契据以凭证件数从量计征外,其他以凭证所载金额从价计征。印花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从价计征适用比例税率,银钱收据4‰,其他1‰,从量计征适用定额税率台币12元/件。

(八)娱乐税。对出钱娱乐的人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娱乐提供方收起的票价或收费额的一定比率,向出钱娱乐的人征收,由娱乐提供方代收代缴。

(源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2008.5.27)

台湾农会简介 篇五

台湾农会简介

农会是台湾农村基层社会最重要的组织,从日据时期设立以来,历经百年,至今不衰。迄今已经成长为巨型农民社会企业集团。台湾农会有自己的中央农业银行。每个乡镇农会有自己的办公大厦、信用部、运销公司、超市、培训中心等巨额资产,信用事业、保险事业、供销事业均为市场运作。到2007年,台湾农会有正会员1038569人,赞助会员924131人,会员总数为台湾人口总数约8.5%。2007年,台湾农会的净盈余总额为483719万元新台币,总资产为790.65亿元新台币。迄今为止,这个百年老店仍然具有良好的经营效能和工作业绩。这对改革开放30年后的大陆农村发展走向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分析与借鉴的对象。

台湾农会和大陆20世纪20-30年代的农会以及合作社概念完全不同,它既不是政治团体,也不是单一经济功能且只有部分农民参与的专业合作社,而是农业者的公会。它以专业农民为主要会员,兼具农政(农业行政)、农事(农业事业运营)、农推(农民教育推广)三大功能,下设农业推广、农业信用、农业运销机构,为农业谋改良,为农民谋福利,为农村谋繁荣。

在农政方面,重点在于指导农民生产技术,促进农业发展:农会接受政府委托,作粮食代理、土地划分、代发老农津贴;在农事方面,不仅从事农业金融、信贷、保险、供销等经济业务,还在农民养老、健康、文化等方面推进社会事业;在农推方面,既承担农业技术推广教育,又承担妇女和农村青少年教育。

农业从传统走向现代,必须实施产业化,而产业化的前提是农户的组织化。无论大农户还是小农户都需要组织化。只不过大农户的组织化更类似于工业的专业性行业组织,它与大批生产的工业社会类似,也需要大批生产的农产品规模与之相适应。而小农户的组织化则必须解决经济社会效益能否稳定提升的焦点问题。

在农户自有小块土地的条件下上如何形成效益,怎样的合作互助能走出低成本、高效率的现代农业的道路?这是一个困扰世界的难题。台湾农会通过建立产销班、供销部、推广部和信用部,将小农户个体的生产积极性与合作互助的集体经营相结合,形成了小农户无法匹敌的强大的市场竞争力,走出了农民合作组织主导产业化运营的路子,达到了上述目标。

台湾农会的经营功能十分强大,既是农业技术的承接者和推广者、产销公共设施的管理者,还是专业农户共同经营的组织者、农产品大宗进入市场的运销者,发挥了对于小农户的组织、协调、推广教育与合理分配的诸多功能。而且,在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区域性特色产业、研发和推广农业高新技术方面,农会也发挥了良好的组织和政策推进作用。

传统的农村合作组织内部都只有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来自合作社的外部,而台湾农会则做到了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在组织内部互补。

农会内部功能互补的性质是由农会的经营支撑的。《农会法》规定农会的经营目的要以收补支,盈余的62%用来补助农业技术推广和文化、社会服务事业,实现财务总体平衡,略有盈余。在这样的目的指引下,农会兴办联合购销等经济事业并非以赚钱为目的,而是为给农民提供有偿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于会员的收费水平较低。而技术推广、文化活动和妇女、青年工作的服务基本上不收费,是用农会经营信用事业和保险事业的赢利来偿付。台湾农会的这种模式既借鉴了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的做法,又融合了美国的社会教育经验,可以称为综合农协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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