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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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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 篇一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依据《公路养护技术》、《养护纲要》等资料,结合养护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养护中心所有技术资料的管理,包括文书、声像、科技、电子资料。

第三条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管理本着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力求管理规范、归类准确、保存完整。

第二章 资料分类

第四条 养护中心技术资料分为以下几类:

1、工程管理类:

⑴专项工程资料;

⑵养护工程月报:①施工单位上报②报高路集团;

⑶年度计划;

⑷季度计划;

⑸养护工程台帐;

⑹来往函件;

⑺养护计划总结资料;

⑻招标文件;

⑼合同文件。

2、巡查检查类:

⑴安全巡查简报;

⑵质量检查简报;

⑶文明施工检查结果。

3、养护评定报告类:养护质量评定报告。

4、计算机管理类:

⑴路面管理系统路面分析报告;

⑵桥梁管理系统报告;

⑶电子文档(所有存档文件的电子备份)。

5、技术类:

⑴桥梁类;

⑵路面类;

⑶路基类;

⑷绿化类;

⑸交安类。

6、科研开发类。

7、四新技术类:

⑴新材料;

⑵新工艺;

⑶新设备;

⑷新方法。

第三章 管理方法

第五条 养护中心建立专门的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放各种技术资料(文书、声像、科技、电子),同时统一购置档案柜、档案盒、录音笔、刻录机、光盘等。

第六条 内业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及时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定期整理,分类归档,对于日常管理类资料可按需汇编成册,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资料应装订成册;对于计算机管理的重要资料,应定期用软盘或光盘备份,以保证各项资料的准确、完整、有序。

第七条 文书版的资料要求保存其相应的电子版,声像资料要求保留相应的光盘。

第八条 保密资料要专门放置在专门档案柜中严格进行管理。

第四章 资料报送及收集方法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按照《养护中心公文处理办法》定期向养护中心报送施工资料,养护中心各相关负责人将其整理后送至养护中心工程技术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 所有函件必须统一到养护中心内业管理员处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工程办公室负责每月施工单位例会会议内容的记录整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养护中心技术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技术管理制度 篇二

1、信息技术设备应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定橱定位有序摆放,做到专室、专用,专人保管。

2、信息技术设备要建立总账和明细账,依照编号顺序分类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设备说明书和配套附件应妥善保管,保证信息技术设备的正常使用。

3、信息技术设备只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移作它用。年级和班级应严格实行领用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4、严禁任何人使用信息技术设备接收、散布、录放邪教谣言或淫秽信息。

5、学期结束时将所有信息技术设备归还集中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承担责任。因不熟悉设备性能或操作不当致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由管理人员负部分责任或全责。

6、设备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禁止带故障运行。()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要自行随意拆卸,应及时报告,由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7、加强对信息技术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设备使用场所和库房要注意通风、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完好率。

8、加强对设备存放处的安全防范,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防火、防盗状况。

9、定期向校长汇报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根据教学需要,请示补充必要设备。

学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校长室负责监控工作的领导、管理、检查和考核。

2、监控室由专人负责。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3、监控人员必须负责做好安全、卫生、秩序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值班的记录,要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校长室汇报。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然后报告校长。

4、监控室制度、监控员岗位职责、值班表、报警电话要张贴上墙。

5、严格按规定步骤和程序操作,任何人不得中断监控,更不得删除监控资料,监控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刻录的监控录像光盘交档案室注明起讫日期编号封存。监控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公务查阅监控录像资料需经校长室批准。

6、安装CK的部位,在下班前应由该岗位负责人及时开通工作按钮,并经常检查其与公安派出所联网情况,确保紧急情况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7、确保监控探头范围内夜间照明灯完好,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应及时维修恢复照明,确保夜间监控录像的质量和效果。

技术管理制度 篇三

1、普通教室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是学校开展电化教学的主要工具,不得用于其它活动。

2、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使用者应掌握各仪器设备使用方法,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程度,如有问题,及时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处理。

3、使用时,严格按仪器设备的操作规范操作,时刻注意仪器设备运转情况,一旦有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查找出现故障的原因,及时处理后再使用。

4、使用结束,应按操作程序关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并把仪器设备放回原处。

5、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准擅自拆御任何仪器设备,不准擅自把仪器设备拿出教室外使用。

6、各班的电教员为班级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员,负责各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卫生、管理、使用登记等工作,并每周上报使用情况。

7、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学校管理条例处理。

技术管理制度 篇四

一、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和科技技能、动手能力、实践能力的专用设备,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必备硬件,应按教学仪器管理规范要求登记,做到账、卡、物相符。

二、通用技术实验室器材、设备存放地点应通风良好,卫生清洁,有防潮、防尘等措施,并经常进行保养维护。

三、器材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更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四、课前,教师应准备好实验仪器和材料;学生按要求入座后,不准随意走动或乱动桌上的实验器材。

五、教师要向学生宣布课堂纪律,讲清实验的目的和方法,示范操作程序。

六、学生进行实际时,要按教师要求的方法、步骤进行操作,积极思考问题,大胆发言提问。

七、器材应按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注意其安全性,在实验中若发生意外事故立即报告教师及时处理。

八、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和实验材料,实验仪器和材料未经教师许可不能带出实验室。

九、实际操作完毕,在教师的指导下清点好实验器材,归还原位,妥善处理废物并做好清洁,经教师许可才能离开。

技术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严把各工序质量关,及时整改出错环节,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保证出厂水水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絮凝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条 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没指型槽,甚至产生溢流。

第三条 定期进行排泥工作,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四条 沉淀池的出水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条 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

第六条 合理确定排泥区间和排泥时间,既要排清积泥,又要防止排清水。

第七条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八条 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 机械搅拌澄清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九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第十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3、原水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清池内的泥浆压入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

6、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第十一条 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

2、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矾花。

3、恢复运行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恢复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恢复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

第十二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每2小时检测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排泥。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

第十三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十五条 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十六条 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 斜管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必须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十八条 启用斜管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应缓慢排水。 第十九条 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 第二十条 斜管沉淀池的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章 v型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v型滤池采用均质石英砂滤料、砾石承托层,石英砂有效粒径宜

为0.9-1.3mm,不均匀系数宜为k80<1.4,滤层厚度宜为1.0-1.3米,滤池滤速宜为10m/h以下。

第二十二条 当滤池水头损失达到2.0-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0.5ntu或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时,滤池应进行反冲洗。

第二十三条 反冲洗时需将水位降到排水槽顶后进行。滤池采用气-气水-水冲洗方式进行反冲洗,同时用滤前水进行表面扫洗。气冲强度宜为13-17 1/s.m2,历时2-4分钟;气水冲时气冲强度宜为13-17 1/s.m2,水冲强度为2-3 l/s.m2,历时3-4分钟,最后水冲洗强度宜为4-6 1/s.m2,历时3-4分钟,滤前水表面扫洗,强度宜为2-3 1/s.m2。

第二十四条 运行时滤层上水深应大于1.2米。

第二十五条 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小于2ntu。滤后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应小于设定目标值。

第二十六条 滤池停运一周以上,恢复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二十七条 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时消毒,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严禁暴露砂层。滤池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

第六章 虹吸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 虹吸滤池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滤速应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波动。

第三十条 滤池水位达到指定刻度或滤后水浊度超过0.8ntu时,滤池进行反冲洗。

第三十一条 反冲洗强度宜控制在14-16 l/s.m2;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宜为30%-40%;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超过10ntu。

第三十二条 滤池运行中,滤层上水深不低于1.5米。

第三十三条 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2ntu,滤池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宜控制在0.5ntu以下。

第三十四条 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并应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应每年对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沙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应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 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时,应将滤池放空;恢复时,必须进行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七章 消毒工艺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 消毒剂选用液氯,加氯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

第三十八条 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远时,出厂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为好,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三十九条 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 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 消毒必须设置消毒效果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要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第四十二条 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全的气化方式。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加热时,周围环境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

第四十四条 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0.25mpa。

第四十五条 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加氯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的操作手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

第八章 清水库工艺技术要求

第四十七条 清水池应安装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检测。 第四十八条 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第四十九条 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水质污染。 第五十条 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五十一条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第五十二条 保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至池中。 第五十三条 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四条 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应监测池顶的防水性能。

第九章 投药工艺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 净水药剂采用聚合氯化铝,所用药剂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 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第五十七条 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

第五十八条 所投药剂在原水中应快速、均匀混合。

第五十九条 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适宜的投加点。

第六十条 投加量应科学合理,以确保沉淀水浊度小于2ntu为基础,也不宜过量投加,防止沉淀池出水区泛矾花。

第六十一条 投加曲线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而变化,投加量根据原水水量和浊度变化即时调整。

第六十二条 当原水含有较多有机物或其它酚类物质时,应增加投加量。

技术管理制度 篇六

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是关系到我系教职工生命安全与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的重大举措。系各级领导必须将技术安全工作列入本职工作范围,实行岗位责任制。为确保我系教学、科研实验工作的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系各级领导,必须把抓好技术安全工作放在与教学、科研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各实验室应设技术安全人员协助系领导做好本系的技术安全工作,并经常检查技术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2、系各级领导必须经常对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认识。新生入学后应及时进行教学实验、实习的安全教育,逐步形成自觉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的习惯。

3、对从事带有危险性的实验内容的实验室,应按国家、学院及我系有关规定,制定出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细则,对从事上述实验内容的人员应在系组织下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达到“应知”、“应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4、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5、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6、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污染环境。

7、凡对外进行各种测量、测试并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都要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经我院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由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8、各实验室因工作需要改变电力设施者,必须按照我系制定的《实验室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执行。

9、对一切因违反安全制度造成的重大事故,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还要按情节分别追究实验室及系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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