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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2)精品多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2)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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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组织 篇一

第三条 国家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有关部门熟悉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官员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仲裁工作,受理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仲裁申请。办公地址在北京。

国家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和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内,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根据仲裁业务的需要,在中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国家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改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规定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2、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熟悉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人士和法律专家中选聘;

3、裁定有争议的仲裁庭的仲裁;

4、修改和撤销仲裁庭的裁决;

5、指导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仲裁工作;

6、受理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仲裁申请。

章 仲裁庭 篇二

第十七条 仲裁庭为仲裁委员会授权裁定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的机构。仲裁庭由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和秘书处委派的首席仲裁员(共三人)组成。审理案件时,仲裁庭成员须全部出席。仲裁意见有分歧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

第十八条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也可由秘书处委派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件。

第十九条 如当事人要求某位仲裁员回避,须在仲裁开始前提出,并提出正当理由和证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如被委派或选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

第二十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按上述程序予以增补。

章 附则 篇三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在仲裁庭开庭时,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证人不懂中文,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可以提供译员,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

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或其他语文的译本。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除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仲裁和调解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外,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其他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旅差费和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

仲裁委员会对已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当事人又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撤销的案件,可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和实际开支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 裁决 篇四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一周内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

2、仲裁起止日期和仲裁庭所在地;

3、争议的起因、案情、裁决理由和裁决内容;

4、仲裁费用和当事人应偿还的费用,以及交纳期限;

5、仲裁员的姓名和签字。

第二十七条 案件进人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双方又达成和解,使争议结束时,仲裁庭应以调解的形式制作调解书确认其和解。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就裁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复议请求;

1、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的;

2、仲裁庭未就当事人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

3、仲裁庭未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平等;

4、仲裁庭的裁决超出当事人所申请的范围;

5、仲裁庭的裁决与事实不符,或裁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复议请求,经过审核,可维持仲裁庭的裁决,也可驳回裁决,责成仲裁庭重新审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裁决,如一方当事人不服从或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国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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