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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作出补偿决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报送作出补偿决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房屋征收决定(可由征收部门提供)

报送作出补偿决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2、房屋征收公告(可由征收部门提供)

3、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可由征收部门提供)

4、被征收人身份情况证明(被征收人死亡的提供房屋使用人身份情况证明)

5、拆迁房屋产权查询核对表(情况表)

6、被征收房屋平面图(标明具体尺寸、计算过程。民房、有自建部分的成套房还需提交1988年及2004年矢量图,并用红线划出其具体范围)

7、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其送达回证(被征收人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被征收人死亡或产权不明确的必须鉴定。若经鉴定的,需提供鉴定报告及经鉴定后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原估价报告、经鉴定后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均要送达被征收人。)

8、安置房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其送达回证(具体同第7项)

9、协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10、协商记录

11、见证人身份证明(社区、街道)

12、实施单位项目工作人员名单

13、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告书(注明时间,同时提供电子稿)

14、提供的安置房若为期房的,需提交过渡房源表、过渡房情况相关证明、过渡房不拆证明;提供的安置房若为现房的,需提交安置房产权证明

15、被征收人死亡或产权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应当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提交公证书(产权明确但有自建部分的房屋建议也进行证据保全)

16、实施单位名称变更说明函(早期项目实施单位原称拆迁工程处,现更名为征收工程处)

17、其它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的材料

注:1、以上材料需送达被征收人的,送达程序应先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邮寄送达(注明所寄文件名称、文号),邮寄送达也无法送达的再公告送达,需同时提交送达方式相关材料(直接送达回证、邮寄单、退件单、公告报刊等)。

2、若被征收房屋存在买卖但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放弃该房屋相关权利的,需提供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放弃被征收房屋权利及确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证明,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约谈通知书均要送达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并分别对他们进行协商,作出协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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