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灵感范文网 >

实用文 >实用文精选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一

1、《消防法》颁布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的时间是1998年9月1日。

2、假报火警是犯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假报火警是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以往一些假报火警者都曾分别受到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处罚。

3、单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义务?

单位和公民基本消防义务有: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是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慌报火警。三是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设置有哪些规定?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和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5、哪些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

6、什么是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筑防火管理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7、哪些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质的大型仓库、基地;除上述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都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履行那些义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的义务。因为公共场所人员集中,一但发生火灾,如果现场工作人员不利用对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熟悉的优势积极疏散在场群众,自顾逃生,在场群众由于缺乏引导,造成惊慌和混乱,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所以,再法律上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有义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进行有序的疏散是十分必要的。

10、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发生火灾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11、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有权决定那些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12、扑救特大火灾时,地方人民政府有何职责?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13、消防队扑救火灾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对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油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14、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有那些职责?

火灾扑救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5、《消防法》设定了哪些行政处罚?

《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务和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等行政处罚。

16、违反《消防法》的规定造成的火灾应如何处罚?

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由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有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7、《消防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消防法》对罚款的数额作出具体规定,主要是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而且目前以有二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消防法规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来考虑的。罚款的具体数额依据有关的规章或地方性消防法规确定。

18、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清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19、埋压、圈占或者损坏消火栓,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如何处罚?

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0、对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电器产品燃器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21、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哪个机关裁决?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行为的处罚,除给予拘留的处罚外,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22、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库房内依货品性质、厂商品牌进行库区与储位规划管理,以及实行5S管理。

库房内规划叉车行道和人员走道,以便进货、补货整理和出货。

每日进出货的同时整理库房内货品,整齐放置,保持库房秩序。

货品库存高度不可过高,避免倾倒与挡住灯具或风扇。

库房内货品的摆放应整齐有序,便于取放;无法堆叠的货品应以层板、托盘、台车存放。

拖板车、液压手推车等常用性装卸搬运工具等应在库房内划分固定放置位置。

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虫、防鼠安全措施和通风措施。

库房门钥匙由各班班长掌管,仓库主管留存一套。

班长不上岗和不在岗时,应事先依职级逐次指定临时钥匙掌管人,并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

非指定人员不准擅自动用库房各部位钥匙,如有特殊情况,要说明原因,并征得班长同意后方可使用,用完应及时归还。

库房各部位钥匙任何人一律不得带出,如遇修配等特殊情况,需经仓库主管批准。

仓库主管留存钥匙应妥善安全保管,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动用。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仓管员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的仓管负责。

二、仓管员为仓库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要学习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四、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经常自查,消除隐患。

六、定期总结仓库的安全工作。

七、仓库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与使用和维护保养,做好本岗的防火工作。

八、对仓库新的职员应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

九、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及车辆入内,装卸货物。

十、对仓库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要表示清明,存放隔离,严防跑冒滴漏。

十一、注意抽风、散热,确保照明设备完好无损。

十二、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仓库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

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身体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

物资管理科。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2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4.3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4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5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

4.6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

4.7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9.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4.9.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A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3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5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6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车间领料单》

《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物资出门证》

《货物装卸单》

消防库房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1 篇五

1.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 实行仓库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仓库保管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4. 仓库内各类货物的堆放严禁阻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使用。

5. 仓库内严禁吸烟,不准烧焊(割焊),要动用明火的人员必须到安全部办理申请手续,方可作业。

6. 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在一般货物仓库内。

7. 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实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8. 仓库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9. 各类机动车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内停放及维修。

10、仓管人员离开仓库之前必须要关好门窗及一切电源,并严格检查是否有其他火灾隐患。

11、仓库内储存的货物,按不同性质、类别分堆,堆垛之间应留出安全通道距离。具体规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墙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灭火器材1.5米。

12、仓库内不准住人(包括午休),不准搭建搁层,不准使用电烫斗、电炉、电钟、电烙铁、电视机及交流收音机等电器设备。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一、入库食品及其原料必须查验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建立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品名、供货单位、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无证单的食品一律不准入库。

二、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有害昆虫;禁止摆放和使用药物型灭鼠、灭蟑螂、灭苍蝇等药品,应使用机械、物理、电子等其他非药物型装置或设施。

三、主副食品应分库存放。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非食品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四、各类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码垛整齐,并有明显标识。

五、对库存食品应定期检查,掌握食品进出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六、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配备机械通风设施和防鼠设施。

七、冷库内要保持清洁,及时除霜。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分库冷藏。

八、库房门口必须悬挂“库房重地,闲人免进”的警示标志。

九、库房的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武装保卫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食品库房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证完好无损。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存入公司保税仓库的保税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时,库管员应查验海关出具的“出库审批单”和海关加盖印章的“出口报关单”;保税货物用于来料加工时,库管员应查验海关核实的加盖放行章的“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保税货物转为一般贸易进口货物时,库管员应查验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或“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均一式两份,其中库管员应留存一份交仓库主管,作为保税货物出库核销依据。

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加强对盐酸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盐酸库房的管理

1、盐酸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则》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

2、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制定“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人。使用人:张青星,库管人:游德祥,监管人:陈立红。

3、采购、领用盐酸要及时办妥登记及相关手续,要保持帐、物相符,必须附有产品安全说明书和防火、灭火、安全储存的注意事项。

4、入库时,必须实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必须在库外进行安全地点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物品的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出入库。

5、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分类存放。生产部门的领用,必须填写领料单,领料单须经部门负责人、责任人、批准人签字审核后方可出库。

6、贮存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7、盐酸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要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盐酸化学品仓库。

8、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9、入库前均应按送货单入库,并认真对照送货单进行检查是否与送货单一致。出库前均应按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化学物品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10、进入盐酸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二、盐酸的使用

1、使用过程中应根据盐酸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使用盐酸的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使用、保管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使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要按规定处理。

三、泄漏应急处理

1、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2、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酸碱工作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3、防止进入下水道、排水沟等限制性空间。

4、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排入废水系统。

5、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美居中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库存物品免受火灾危害,避免损失,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有关条、款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结合本单单位储存物的性质,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租用,谁负责'的原则,租用人必须全面负责租用仓库的日常防火安全,杜绝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

二、仓库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及烧焊作业;仓库外烧焊必须申请动火证;

三、仓库内严禁存放危险物品(易燃、易爆、三酸等);

四、未经本公司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仓库内私自拉电、接电,安装各种电器插座;

五、仓库内货物必须存放整齐,并与照明灯具保持0.8米的。水平垂直距离;

六、按照使用仓库面积,租用方应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

七、禁止占用仓库通道,堆放物品;

八、禁止在消防设施周边摆放物品。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lgfww.com/syw/shiyongjingxuan/dmmjlw.html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