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灵感范文网 >

实用文 >实用文精选 >

网络安全法【新版多篇】

网络安全法【新版多篇】

网络安全法【新版多篇】

网络安全法学习简报 篇一

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县行政审批局是未来政务数据产生量最大的部门,数据安全任务非常艰巨,还存在数据安全设备和技术保障力量不足现象,结合县行政审批局工作现状,现从“源、点、线”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是数据源头保安全。县行政审批局是政务数据的主要发生源,工作形式有各单位入驻所用的专网和省市政务外网两种形式。前一种形式,数据的产生在各单位自有或省市垂直系统内,数据输出源在专有工作电脑。要求各单位对各自工作电脑进行监管。县行政审批局采用“一机一线,一系统一防火墙”的模式,确保切断数据泄露的网络接口。后一种形式数据源头在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中,且数据提交接口在省市政务系统服务器,无需确保源头数据安全。

二是数据节点保安全。大数据县级数据站是全县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必要环节,是县域数据汇集的大海,是未来数据安全工作的核心。县行政审批局已对全县现有政务系统和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了梳理,形成了系统和数据资源两张清单,为全县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做了软件、硬件两方面安全保障准备工作,确保数据按规范进站,按授权出站。

三是数据线路保安全。数据源到数据站,数据站到上级或友邻数据站的通信需要安全软件来实现。目前现有系统有各自的安全保障措施,待所有审批职能划转后,县行政审批局将统一建设数据安全软件保障体系。

网络安全法学习简报 篇二

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计划,健络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细化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终端病毒防控、日常运维监测、系统隐患整改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严防网络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安全意识。强化网络风险宣传,定期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网络诈骗手段、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等进行专题推送;充分利用电梯间展示终端“使用频繁、受众广泛”特点,选取网络安全警示教育短片,进行全天滚动播出,引导全员了解网络安全风险,培养安全意识。

加强教育培训,有效防范风险。组织信息化方面骨干力量,到青岛市局(公司)、xx中百集团等单位学习网络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经验;邀请信息化安全方面专家,采用观看网络安全警示教育片、实例讲解、模拟故障处理等形式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辨别能力和防御能力。

加强日常管控,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联合专业机构,对应用系统、网络核心设备等重点部位进行检测,查找安全漏洞,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照网络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组织信息化部门人员定期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章网络安全战略、规划与促进 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依法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篇四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lgfww.com/syw/shiyongjingxuan/ng77d3.html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