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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版多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版多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版多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篇一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篇二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篇三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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