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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管理方案【新版多篇】

设备设施管理方案【新版多篇】

设备设施管理方案【新版多篇】

设备管理制度 篇一

一、凡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都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并发给使用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新安装的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会同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和有相应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单位,设备检测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档案资料管理部门,设备生产厂家,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1、按设备生产厂家出厂检验的精度和性能项目进行检测验收。

2、设备的空运转、操纵传动灵活性、重负荷运转。

3、电气控制设备的运转检验。

4、液压装置的检验。

5、安全防护装置的检验。

6、设备主机及附件的外观检验。

7、按装箱单清点附件,专用工具,附机备件及技资料文件。

三、经验收合格后,办理设备资产移交事项,填写开箱、安装、调试验交记录,并做好设备的精度检验记录及设备试运行记录,凡参加设备验收和设备安装及设备检测的人员都应在验收单上签字,送交档案室存档。

四、属随机带来的附件及专用工具,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按设备装箱清单点清后,填写设备附件、工具明细单交给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管理,设备附件和设备专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设备技术资料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五、设备验收后,由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开始对设备提取折旧费,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三个月内进行一次设备性能的调试和精度的调整。设备在磨合期满后进行一次一级保养,检查调整各部位之间的间隙,在设备使用期间严格设备管理作业十字法作业。

六、新设备在安装、使用和验收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设备生产厂家、设备销售单位、设备采购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公司主管设备的领导

设备设施管理方案 篇二

1.0目的

规范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给排水设备设施良好运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辖区内给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3.0职责

3.1设备部主管负责检查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2设备部水泵房组长负责给排水设备

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水泵房管理员具体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4.0程序要点

4.1巡视监控。

4.1.1水泵房管理员应每两个小时巡视一次小区内水泵房(包括机房、水池、水箱),每周巡视一次小区内主供水管上闸阀以及道路上沙井、雨水井。

4.1.2巡视监控内容如下:

a)水泵房有无异常声响或大的振动;

b)电机、控制柜有无异常气味;

c)电机温升是否正常(应不烫手),变频器散热通道是否顺畅;

d)电压表、电流表指示是否正常,控制柜上信号灯显示是否正确,控制柜内各元器件是否工作正常;

e)机械水压表与PC上显示的压力是否大致相符,是否满足供水压力要求(正常值为4.5kgf/cm2);

f)水池、水箱水位是否正常;

g)闸阀、法兰连接处是否漏水,水泵是否漏水成线;

h)主供水管上闸阀的井盖、井裙是否完好,闸阀是否漏水,标识是否清晰;

i)止回阀、浮球阀、液位控制器是否动作可靠;

j)临时接驳用水情况;

k)雨水井、沉沙井、排水井是否有堵塞现象。

4.1.3水泵房管理员在巡视监控过程中发现给排水设备设施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详细地汇报给设备部水泵房组长或主管,请求协助解决。整改时,应严格遵守《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4.2给排水设备设施异常情况的处理。

4.2.1主供水管爆裂的处置:

a)立即关闭相关连的主供水管上的闸阀;

b)如果关闭了主供水管上相关连的闸阀后仍不能控制住大量泄水,则应关停相应的水泵;

c)立即通知公共事务部及设备部主管。设备部主管联络供水公司进行抢修;公共事务部负责通知相关的`用水单位和用户关于停水的情况;

d)在设备部水泵房组长或设备部主管的组织下,尽快开挖出所爆部位水管;

e)供水公司修好所爆部位水管后应由水泵房管理员开水试压(用正常供水压力试压),看有无漏水或松动现象;

f)确认一切正常后,回填土方,恢复水管爆裂前的原貌。

4.2.2水泵房发生火灾时按《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处置。

4.2.3水泵房发生水浸时的处置:

a)视进水情况关掉机房内运行的设备设施并拉下电源开关;

b)堵住漏水源;

c)如果漏水较大,应立即通知设备部主管,同时尽力阻滞进水;

d)漏水源堵住后,应立即排水;

e)排干水后,应立即对湿水设备设施进行除湿处理。如用干的干净抹布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相关管线等;

f)确认湿水已消除、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后,开机试运行;如无异常情况出现则可以投入正常运行。

4.3水泵房管理。

4.3.1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水泵房,若需要进入,须经设备部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水泵房。

4.3.2水泵房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4.3.3水泵房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应放置在方便、显眼处。水泵房内严禁吸烟。

4.3.4每班打扫一次水泵房的卫生,每周清洁一次水泵房内的设备设施,做到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油渍、无锈蚀、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4.3.5水泵房内应当通风良好,光线足够,门窗开启灵活。

4.3.6水泵房应当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水泵房管理员保管,水泵房管理员不得私自配钥匙。

4.4交接班要求。

4.4.1接班人员应准时接班。

4.4.2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人交代,并查看《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日记》,检查工具、物品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在《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日记》上签名。

4.4.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交班:

a)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b)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

c)泵房不干净;

d)接班人未到岗;

e)事故正在处理中或交班时发生故障,此时应由交班人负责继续处理,接班人协助进行。

4.5水泵房管理员应将给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数据(环境温度、电压、电流、运行频率)及运行状况完整、规范地记录在《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日记》表内,于每月的3日前由水泵房组长将上一个月的记录整理成册后交设备部存档,保存期为二年。

5.0记录

《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日记》。

6.0相关支持文件

6.1《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设备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根据劳动部1997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桥(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等)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全市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认证基本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检测检验机构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手册》,并能严格执行其中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三)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职称,熟悉有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工作和组织能力;

(四)技术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项目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检测检验人员,其中一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市劳动局核发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检验员证。

第五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仪表设备等必要的检测检验手段;

(一)检测检验用的仪器、仪表和量具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定期校准的有效期内;

第六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国家标准、检测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能认真执行。

第七条检测检验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有与承担的检测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在行政、技术和财务管理上独立于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单位之外。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范围:

(一)在用桥(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用塔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三)在用流动式起重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四)在用电梯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五)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桥(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六)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七)新购置或大修后的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

(八)新安装、修理(改造)的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以下简称电梯)安全技术检验;

(九)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十)受外单位委托的安全技术检验或技术鉴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经资格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三章认证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报主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交《申请书》及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其它非劳动部门申请资格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需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申请书》,填写上报。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监察处收到申请书和申报资料后进行初审,确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一般不少于三人)组成审查组对同意受理的申请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检测检验机构,由认证单位核发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认可证》(以下简称《认可证》),并予以公布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六条对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允许其进行整改,并于六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已取得检测检验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需新增项目时,应向市劳动局申请新增项目的检测检验资格,市劳动局将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审查并给予增项。

第十八条《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检测检验机构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向市劳动局申请换证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检测检验机构,市劳动局在其有效期满后将注销其《认可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认证中的有关开支费用由被审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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