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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多篇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一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二

1、爆破安全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2、爆破安全员作业中,一直紧盯民爆物品的安全性,防止被盗、被抢事故发生;

3、爆破安全员全程监督爆破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及时纠正不良行为;

4、爆破安全员在接到起爆预警时,对爆破区域的人员和财产安全进行检查,确认无闲杂人员和财产安全之后并在爆区周边设置好警戒线之后,通知爆破员可以起爆;

5、爆破安全员要监督爆破员将用剩的。民爆器材及时退库;

6、爆破安全员对每次爆破情况进行祥细记录;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三

一、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三、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罐车的资格。

四、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五、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六、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七、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批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八、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九、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十、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十一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十一、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十二、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十三、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插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插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四

一、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工作人员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及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及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二、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l、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面、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每天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4、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整洁优美。

5、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三、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指在不停炉的情况下进行正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洁及时更换。

(3)跑、冒、滴、漏的阀门能维修的及时维修及更换。

(4)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及保护装置。

(6)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篇五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学生及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校舍是:学校的建筑物(如教学楼、办公楼、科技楼、田径场、学生食堂、学生,教师宿舍等);构筑物。

三、学校校舍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校舍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到人。

四、管理常规

1、总务处安全管理员、维修管理员要坚持每日巡查学校校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排维修,并作好记录。

2、总务处接到报告,必须到现场,查明情况。涉及安全的项目立即作出处理,一般问题及时安排维修。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告主管校长,再报成都市教育局,同时采取保护措施。

4、全校教职工,特别是处(室)班主任、教研组长、班主任发现所辖范围校舍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学校应根据校舍的特点,每学期组织对全校校舍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前检查全校排水,检查办公楼屋面,检查围墙。同时严格按上级的安排,组织对校舍进行检查。校舍安全检查,应做好记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六、学校对校舍建筑物中的幕墙、网架、办公楼的屋架、避雷设施等重点校舍,拟定定期检测计划,委托国家认定资质的机构检测。

七、学校定期(三至五年)更换室外的体育设施、塑胶场地、室外栏杆、屋面防水,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八、学校每年要根据校舍安全情况,制定维修计划,重点安排涉及校舍安全的维修项目。校舍重大维修按照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公开招标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公司施工。一般维修,要注意使用合格的。材料,保证质量。

九、总务处应建立全校校舍档案,详尽记载校舍以下基本情况

1.安全检查(或检测)的情况;

2.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和处理;

3.涉及安全的重大维修改造事项;

4.发生校舍安全事故和处理情况。

十、校舍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黄金桥中学校舍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十一、使用校舍举行各种集体活动(超过300人以上),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必须制定并熟悉相应的安全预案,正确使用校舍。活动时,主办活动的负责人应当在场,(必要时应通知总务处、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到场监护)。如果发生问题,要负责按“成都七中校舍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十二、校舍发生安全事故后,一般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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