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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概述】

参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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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有幸参加了这次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组织的“县级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综合业务培训班”,对于长期在办公室综合岗位上工作的我来说,这是一次来之不易的业务学习机会,我尤为珍惜。

这次培训班得到中国纪检监察学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开班仪式上北戴河校区领导作了开班动员讲话,播放了杨晓渡书记在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录像,杨晓渡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就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同时,通过课上深入实际的教学、精彩纷呈的讲解,使我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有了新的认识,感触很深。

这次培训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中纪委审理室一位领导讲授的《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做到精准惩处》课程。没去培训之前,每天都能听到“纪法衔接”这个词,但是理解不深不透,因为心里一直以罪刑法定为最高准则,就难免疑惑法律条文规定的罪为什么可以转化成党纪重处分,总感觉这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基本原则。授课领导举了一个例子让我豁然开朗:检察院不起诉有三种,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这个酌定不起诉就是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法院的免于刑事处罚也是他们的自由裁量权。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就相当于我们纪委监委自己的自由裁量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灵活运用,有利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纪委监委既要敢用善用,更要依规依纪依法审慎使用。我认为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政治方向上做信仰坚定的守护者。“四种形态”是我们党十八大以来践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和治本之策,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根本目的就是要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我们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所以,不论执纪还是执法,我们都要旗帜鲜明地把遵守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贯彻落实好党章党规党纪关于“四种形态”的要求,把“四种形态”贯通于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自觉增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在履职尽责上做态度坚决的执行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写明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将党纪国法进行了紧密衔接。例如,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我们纪委监委监督范围既包括全体党员、干部,又包括所有法定监察对象,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上体现贯通,将党内约谈函询、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组织措施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等相结合,把党内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贯通运用党性教育、纪律教育、法治教育、道德教育,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过。

三是在自身建设上做锻造铁军的开拓者。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全市“锻造铁军六项行动”为契机,不断加强自身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责任担当等方面建设,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将政治思维、纪律思维、法治思维相贯通,做到敢于运用、精准运用、规范运用。将违纪与违法的调查取证标准相贯通,全面客观搜集违纪违法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各项程序性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处置好每一起问题线索,确保运用“四种形态”所有环节经得起检验。

通过这次专题培训,我深刻感受到能力不足的本领恐慌,在接下来的工作和学习中,我定会加强学习、苦练内功,争取达到“坐下能写、站起能讲、遇事能干”的能力水平,这样才能在履职时更加心中有底、遇事不慌,才能无愧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品质。

(相山区纪委监委 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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