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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团组织:

关于做好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团中央关于《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指引(2020年第1版)》的要求,进一步树立全团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 推动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常态化运行,按团市委要求,现就抓好全区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一切工作到支部,各直属团组织要指导和督导各级团支部(团总支,下同)按照《基层团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青办发〔2019〕6号)要求,通过持续改进提高,不断增强团的组织力。

二、定级时间

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开展一次对标定级工作。各基层团委也可结合实际情况,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对标定级工作。

三、定级对象

成立6个月及以上的团(总)支部。流动团员团(总)支部、临时团(总)支部不纳入“对标定级”范围。

四、定级标准

各直属团组织要开展好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并做好指导。评星定级总分值100分,对应星级如下:

5星级(≥90分),4星级(80—89分),3星级(70—79分),2星级(60—69分),60分以下不予定级。

——5星及4星团(总)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应着力推进工作创新,成为示范标杆。

——3星和2星团(总)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础一般,应着力补齐工作短板,提升建设水平。

——不予定级团(总)支部,列入重点整顿范围,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基本建设。

五、定级步骤

“对标定级”工作坚持定期集中开展,实行动态管理。

(一)团(总)支部对标自评

11月底前,各级团(总)支部结合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对照参考标准,完成自评定级。采取“五必评、双签字”方式,即评班子建设、评团员表现、评活动效果、评制度落实、评大局贡献,团(总)支部负责人、团员代表分别签字确认自评结果。

被列为重点整顿的团(总)支部,完成整改后方能开展“对标定级”。

(二)基层团委复核认定

基层团委结合组织团(总)支部述职评议情况,对照团(总)支部自评结果,完成复核认定。采取“三必核、三必听”方式,即核对“智慧团建”系统数据、核验必要工作资料、核查自评结果真实度,听取支部委员会述职、听取团员青年意见、听取同级党组织评价。

基层团委复核团(总)支部自评定级情况后,通过复核的予以认定并在“智慧团建”系统记录其星级。对团(总)支部自评结果不予认可的,须向团(总)支部反馈存在问题,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

(三)团区委抽查评估

团区委将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情况,抽检下属各级团组织开展“对标定级”工作情况。采取“三必查、两必测”方式,即查部署推动情况、查上级复核情况、查支部定级情况,测团员青年满意度、测党政组织认可度。

12月10日前,各基层团委须将下属各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总结评估情况反馈团区委组织联络部。

六、工作机制

(一)分级负责。各基层团委要积极指导下属各级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工作,坚持严肃考核,传递工作信号和压力。团(总)支部书记是此项工作直接责任人,要主动向同级党组织汇报、接受指导,主动向团员青年公开自评定级的过程及结果。

(二)评议考核。“对标定级”开展情况须作为团(总)支部年度述职评议内容。各基层团委要着力建立健全支部评星定级、书记述职评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前三季度进行专项部署,推动基层团组织对标对表、整改提升,第四季度集中开展“对标定级”评定检查工作;要因地制宜细化评分标准,严格工作程序,统筹星级把控,避免定级标准畸高畸低。

(三)激励约束。4星级及以上团(总)支部,上级团组织可以给予合理激励,方具备参评团内荣誉的资格;5星级团(总)支部方可参评上海市五四红旗团组织和全国五四红旗团组织。无故未部署开展“对标定级”工作的基层团委、团(总)支部,不得参评团内荣誉;不予定级团(总)支部,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得参评团内荣誉。

附件1:团(总)支部“对标定级”参考标准

附件2:“智慧团建”系统“对标定级”功能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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