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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精选6篇)

处罚决定(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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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精选6篇)

篇1:处罚决定

一、二分部、梁场、运架队:

一、概况20xx年3月15日南昌质监站安全质量大检查中,检查发现一分部林华民队施工的梦山特大桥60#墩承台存在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工区领导及相关部室人员在局指交班会上做了书面检讨,给我工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具体问题如下:1.60#墩承台顶部、底部钢筋下料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长短不一,焊接长度及焊缝不符合规范要求,弯折角度不准确,焊接钢筋不同轴;2、桩头凿除不规范,桩头不平整,保护层破坏严重,伸入承台不足10cm; 3、钢筋弯钩弯折不标准,达不到90度弯钩的规范要求;4、绑扎钢筋间距不均匀;5、砂浆没有进行冲洗清理,泥浆污染钢筋;6、承台模板没有进行清理打磨,表面不干净。

二、原因分析1、现场监控分工不清,责任不明;2、现场技术员技术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监控力度差,对现场施工作业班组管理不力,任凭作业班组随意操作。2 3、落实力度差,现场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4、只注重进度,忽视了“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管理理念。

三、整改和保证措施

(一)、针对南昌监督站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分部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重温各种安全质量方针、质量控制规范及标准,大力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举一反三,落实整改到位:

(二)、保证措施1、必须加强钢筋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不合格的钢筋等材料杜绝进入施工现场;2、加大检查和监控力度,现场检查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隐患的,杜绝进入下道工序,整改必须彻底;3、质量至上不是一句口号,必须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追赶进度;4、严格施工程序,杜绝无章蛮干。

四、处理决定为严格贯彻执行公司、萍乡指挥部及局指质量方针和目标,从而使各分部管理人员及作业班组员工提高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经工区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此起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林华民施工队罚款20000元;

2、对一分部经理狄振东罚款500元3;对一分部总工邓力国罚款500元;

4、对现场技术员骆强罚款500元;

5、对工区安质部部长孟凡斗罚款500元;

6、对工区施技部部长陈思念罚款500元;

7、对工区总工聂长武罚款 元

8、对工区常务副经理何佩军罚款 元3 上述对林华民罚款在借工程款中扣除,其他人罚款由财务在本人工资款中扣减。

此通报!

xxx五标二工区

二Oxx年四月一日

篇2:处罚决定

由于xx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姚健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姚健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xx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

佛山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篇3:个人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 熊伟 性别: 男 年龄:41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湖南长沙雨花区劳动东路

所在单位及职务: 湖南宝山有色金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怀化项目部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除事故隐患不力,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到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五款 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8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10 月31 日

篇4:个人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 李伟 性别: 男 年龄:35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郴州市永兴县碧塘乡

所在单位及职务: 湖南恒鑫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部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审查施工资质,未督促技术交底,未悬挂警

示标牌,未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监护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89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10 月 8 日

篇5:公司处罚决定

当事人:xx数控工具有限公司;住所:xx市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赵xx;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数控工具加工、销售;注册号:xx(1/1)。

20xx年11月2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xx数控工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此作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于20xx年11月27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被处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处罚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是合法的主体经营单位,具有民事行为主体资格。

2.本局执法人员在20xx年11月27日检查时制作并经法定代表人任思成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被处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在20xx年11月27日对该厂法人代表赵益富,管理人员林佳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被处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xx年12月16日,本局依法向被处罚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安监管罚告〔20xx〕xx1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浙江省中鸿数控工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鉴于被处罚单位在本局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之后,及时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被处罚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被处罚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和相关自由裁量标准,结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有关从轻处罚情形,决定对xx数控工具有限公司司处罚款三千七百五十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

xx有限公司

20xx年2月3日

篇6:公司处罚决定

由于xx,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并对我内xx公司的施工管理造成极坏的影响。

为惩戒其人告诫大家,现特对木工xx处以200元罚款以观后效!待上述部位混凝土到达设计强度拆模板后,由xx红班组安排人员对该部位进行剔凿并修复处理,否则将对xx班组加倍进行处罚。

xx项目部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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