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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

关于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

关于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

关于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和发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创新民调工作,努力提升基层民调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是指司法局从全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一定调解能力的人员中选聘的,经法院审核,纳入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司法局备案的人员。

第二章 考核及补贴标准

第三条 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4名,专职调解员一年一聘。

第四条 一年内专职调解员上交的成功调解案卷低于20卷的次年不再聘用。

第五条 专职调解员误工补贴。诉前调委会主任负责管理专职调解员日常工作,每月对每位专职调解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每月给与固定误工补贴500元。

第六条 案件补贴。对法院立案庭交办的案件,每调解成功一件并按《XX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调解卷宗标准立卷的,给与50-200元补贴。调解案件卷宗附法院立案庭交办函一并报司法局人民调解与基层建设科。

第三章 补贴审核审批

第七条 诉前调委会主任要对专职调解员的调解卷宗的真伪等情况进行核实,每月5日前,把考核合格的调解员的调解卷宗报司法局人民调解与基层建设科。

第八条 人民调解与基层建设科负责严格把关审核,对合格的卷宗,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补贴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补贴金额半年一兑现,由司法局直接打入调解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十条 司法局将不定期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诉前调委会主任是专职调解员管理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编造案件的,一经查实,追回补贴,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涉嫌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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