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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篇: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前言: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就是通过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在人民矛盾高发的背景下,实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整合资源,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以司法所为平台的,社会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大调解格局,依靠基层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立足职能,强化优势,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上发挥主体作用,人民调解以其组织机构的广泛性、调解领域的宽广性、调解方式的灵活性、调解效果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将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中担当重任。

(一)是在总体布局中。县、乡两级分别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辅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在调解成功后,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来达成协议,保障调解结果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大调解”格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访群众的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和案件分流等工作,安排其它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轮流值班,拥有对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

调防结合,化解纠纷,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广泛、队伍庞大,遍布城乡基层,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已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严密、信息畅通、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因此,要充分利用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去开展“大调解”工作。

(一)抓信息收集,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发挥人民调解植身基层、了解民情、收集信息快的优势,组织各级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在基层深入开展信息摸排工作,把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和纠纷动态。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制度、重大社情报告制度和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制度,全面掌握真实客观的纠纷信息。加强对各类纠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分析,研究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处置措施,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激化前”,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抓排查调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来自于基层,大部分矛盾纠纷主要依靠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成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大调解”工作要以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为主力军,开展经常

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三个一”定期排查措施,即每月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清理,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例会,每月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回访。同时,在“双节、两会、三夏、三秋”等重大节日期间和重要时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针对民间纠纷的多发季节开展因时预防,针对多发地域开展因地预防,针对纠纷当事人和纠纷特点开展因人预防,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开展分类预防,牢牢掌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主动权,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

(三)抓联防联调,妥善处置疑难复杂纠纷,处理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在发挥“大调解”集中优势、协同作战、效果明显这一优势的同时,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发现纠纷早、调解方法活、处置纠纷快的优势,尤其是涉及干群关系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因其“民间性”的特点,在介入纠纷时更容易让群众接受。行政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因地理位置特殊、控制难度大,建立以行政接边、企业周边地区各行政村调委会、企业调委会为单位的联合调解组织,发挥“联防、联调、联治、联谊”的作用,共同治理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行政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共同发展。

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实现“大调解”衔接互动上发挥纽带作用,坚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发挥人民调解纽带作用,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多形式、多途径的衔接互动。

(一)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降低诉讼成本,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是诉前告知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程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使更多的民事案件纠纷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使纠纷在不伤感情、不伤和气的前提下得到妥善解决。二是诉中委托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撤诉。三是执行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联合从全市人民调解员中选聘优秀调解员担任执行联络员,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为人民法院提供信息,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调解和解,促进灵活执行判决,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实现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对接,减少治安隐患,缓解公安工作压力,建立公安派出所与基层司法所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由派出所与司法所抽调人员在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合值班,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一些轻微治安案事件,主动让人民调解介入,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有效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达到教育与惩罚双重的社会效果。

(三)实现人民调解与其它行政调解联动,缓和社会矛盾,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

协助信访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组织有丰富经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定期参与信访接待,发挥人民调解程序简捷、调解灵活、处理及时的优势,正确疏导纠纷,维护信访稳定。加强与国土、林业、民政等行政机关的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交流督促,交办解决矛盾纠纷,在实现部门联调联动、突出整体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灵活机动地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做到依法依规调处和灵活应用调处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减少行政投诉,降低行政复议率。

第三篇:在全县构建大调解格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三要加强调解业务的有效对接。乡、村调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对家庭、婚姻、继承、亲属间争议、相邻关系、共有财产、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款、合伙等11类民事案件,要发挥地缘优势,主动出击,介入调解,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要一律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特邀民事调解指导员要加强指导,确保调解文书依法、规范。法院立案庭要在立案环节建立先行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衔接,对11类案件在立案前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要引导他们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并主动联系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要建立庭内外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法院要建立特邀民事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对受理的民事案件还可邀请熟悉情况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进行庭外调解。对于已经调解的民事案件,要建立简易的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调解成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树立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大调解的基层防线作用

构建大调解格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各乡镇、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确保发生矛盾纠纷后,能及时有效予以化解,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一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积极解决,真正为构建大调解格局出实招,用实力。乡村调解组织要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牌子,有制度,有经费。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与法院、司法局的沟通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领导保障。要健全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表彰奖励,交流经验,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二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县法院及基层法庭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高度,坚持把指导民调工作当作与审判工作一样重要的大事来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增强他们在调解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要与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密切合作,探索各种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民调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规范,制定并完善涉及矛盾纠纷登记、调解的程序规范、岗位责任、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愧统计、文书档案规范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民调员的调解行为,做好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基础性工作。

三是各级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各级调解组织对发生在本乡镇、本村、本行业的各种矛盾纠纷,要主动出击,大胆介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确保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得以化解,实现“一般矛盾不出村、大事大非不出乡”的工作目标。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五无”乡镇、“五无”村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抓早、抓孝抓苗头,化解纠纷,使“五无”村达到85%以上,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注意培养典型,对组织健全、机制灵活、运转有效以及调解案件多、调解成功率高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县司法局要及时发现,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年终,县委、县政府将对涌现出的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大张旗鼓地表彰。

同志们,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思路已经清晰,任务已经确定,重点已经明确,希望大家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篇:在全县构建大调解格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构建大调解格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县调解工作会议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主要是深入贯彻全市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县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研究部署新形势下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工作。刚才,对十佳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十佳人民调解员和案件调解工作优秀法官进行了表

彰,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表示祝贺,并借此机会,向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官、基层司法所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以上,法庭等十个调解工作突出的单位和调解员做了发言,从不同侧面介绍了他们支持和抓好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家要认真学习借鉴。司法局代表各乡镇向特邀民事调解指导员颁发了聘书,法院向特邀调解员颁发了聘书,同志和同志做了很好地发言,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全县调解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调解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在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和调、调解、仲裁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执政为民要求中越来越表现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我县的民调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越来越发挥出无可替代的基层防线作用。近年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各乡镇都建立了乡镇调解委员会,绝大多数村建立健全了民调会,一大批热心调解事业的民调员走上了调解岗位,民调组织发挥作用较好的村达到60以上。2014年,全县各级调委会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695件,创建无民转刑案件、无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无群体性上访事件、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等“五无”乡镇3个、“五无”村245个,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民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特别是我县探索的民调庭、联村调委会、行业调委会等工作,拓宽了民调工作的形式和范围,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得到了上级肯定,对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调解”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随着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大调解的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纷争,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县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法院始终把司法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201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40件,调解773件,占受理案件的68,其中审前、庭审环节分别调解573件、200件,执行和解46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群众有时为一件小事就打一场官司,结果是结了一对仇人。事实上,任何的判决不可能达到双赢,当前涉法涉诉案件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推进依法治国也不是说任何矛盾都必须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司法调解就是一条很好的渠道,通过和解对矛盾双方都不会造成硬伤害,带来的社会和谐和稳定的效果更直接、更明显。而人民调解是在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一套有效调解形式,其群众参与的广泛性、灵活性和便捷、低成本等特点,最为群众所接受。况且它调解的大多是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村、和谐乡镇和和谐单位的基础与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再次,目前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时机已经成熟。今年,中央综治委及省委、市委都提出了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要求。就我县来说,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乡镇司法所建设也取得了大的进展,人员、待遇、机构、场地已得到落实,村级民调组织也已基本健全。法院也对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可以说,对于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已具备了有利条件。各乡镇、各部门应抓住机遇,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努力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积极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协调为重点,积极探索与当前形势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手段,提高调解队伍素质,为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源的有效整合,建设和谐

第五篇:在全县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全县调解工作会议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主要是深入贯彻全市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县政法工作会议要求,研究部署新形势下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工作。刚才,对十佳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十佳人民调解员和案件调解工作优秀法官进行了表彰,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对受表彰的单位和同志表示祝贺,并借此机会,向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层法官、基层司法所的同志们表示亲切的慰问!以上,法庭等十个调解工作突出的单位和调解员做了发言,从不同侧面介绍了他们支持和抓好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家要认真学习借鉴。司法局代表各乡镇向特邀民事调解指导员颁发了聘书,法院向特邀调解员颁发了聘书,同志和同志做了很好地发言,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做好全县调解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调解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在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已经形成了和调、调解、仲裁等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落实执政为民要求中越来越表现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首先,我县的民调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越来越发挥出无可替代的基层防线作用。近年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各乡镇都建立了乡镇调解委员会,绝大多数村建立健全了民调会,一大批热心调解事业的民调员走上了调解岗位,民调组织发挥作用较好的村达到60%以上。2014年,全县各级调委会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2695件,创建无民转刑案件、无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激化、无群体性上访事件、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等“五无”乡镇3个、“五无”村245个,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民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特别是我县探索的民调庭、联村调委会、行业调委会等工作,拓宽了民调工作的形式和范围,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得到了上级肯定,对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调解”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随着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大调解的手段,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纷争,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我县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法院始终把司法调解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2014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140件,调解773件,占受理案件的68%,其中审前、庭审环节分别调解573件、200件,执行和解46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群众有时为一件小事就打一场官司,结果是结了一对仇人。事实上,任何的判决不可能达到双赢,当前涉法涉诉案件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推进依法治国也不是说任何矛盾都必须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司法调解就是一条很好的渠道,通过和解对矛盾双方都不会造成硬伤害,带来的社会和谐和稳定的效果更直接、更明显。而人民调解是在我国民间“和为贵”、“息讼”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一套有效调解形式,其群众参与的广泛性、灵活性和便捷、低成本等特点,最为群众所接受。况且它调解的大多是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村、和谐乡镇和和谐单位的基础与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再次,目前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时机已经成熟。今年,中央综治委及省委、市委都提出了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要求。就我县来说,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乡镇司法所建设也取得了大的进展,人员、待遇、机构、场地已得到落实,村级民调组织也已基本健全。法院也对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一些探索。可以说,对于构建“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已具备了有利条件。各乡镇、各部门应抓住机遇,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新机制、新办法,努力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二、突出重点,积极构建“三位一体(请你支持)”的大调解格局

构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以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衔接协调为重点,积极探索与当前形势发展相吻合的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手段,提高调解队伍素质,为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资源的有效整合,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大调解”格局的形成奠定基础。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总体目标是:整合乡村及法、司三家资源,建立相互衔接机制,使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筑牢和谐稳定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一要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民调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民调员主动调解”的要求,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各乡镇都要尽快建立起乡镇调委会,已经建立起来的,要从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乡镇调委会要至少有3人组成,在乡镇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乡镇司法所领导,可以聘请离退休的老政法干警、老干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要健全村级民调会,配齐配强村级民调员,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进入民调会,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人口较少、居住零散的,要探索建立联村调委会。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乡镇调委会、村民调会进行调整充实。要落实民调人员待遇,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完善工作制度,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行业稳定中的作用。当前要重点在国土、城建、人劳社保、经贸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统和部门及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建立起行业调委会。行业调委会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县司法局与物价局要尽快制定出台具体收费标准。

二要搞好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实行双向互聘。乡镇调委会要聘任有调解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民事调解指导员要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调人员进行培训。同时,法院要筛选建立民事调解指导员人才库,供各乡镇及行业调委会选聘。法院要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乡镇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推荐的民调员为民事诉讼特邀调解员,还要从司法所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发挥作用好的调解员中聘请特邀陪审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要建立四项制度,搭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沟通联系的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司法局都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由司法局主管领导牵头召集,组织特邀调解员代表、民事调解指导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相互通报纠纷发生、解决情况,交流、研究化解纠纷的办法;建立培训制度。法院和基层法庭要对乡村调解员分片管理,制定培训办法,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法官包片指导、以会代训、旁听开庭等方式,加强对民调人员的业务指导与经常性的法律业务培训,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和技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高他们识别证据、认定事实和组织调解的能力;建立定期上站制度。各乡镇调委会要每月集中各村民调主任汇报一次情况,汇报案件,通报案源,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制定调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并对典型案例,提出指导意见;实行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司法局每月将民间纠纷情况,以月报形式通报法院;法院将民事案件类型、件数向司法局通报,司法局根据通报案件情况协调有关调委会进行调解。同时乡镇调委会要将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与基层法庭沟通,便于双方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三要加强调解业务的有效对接。乡、村调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对家庭、婚姻、继承、亲属间争议、相邻关系、共有财产、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款、合伙等11类民事案件,要发挥地缘优势,主动出击,介入调解,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要一律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特邀民事调解指导员要加强指导,确保调解文书依法、规范。法院立案庭要在立案环节建立先行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衔接,对11类案件在立案前未经调解组织调解的,要引导他们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并主动联系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调解。要建立庭内外调解制度,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法院要建立特邀民事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机制,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对受理的民事案件还可邀请熟悉情况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进行庭外调解。对于已经调解的民事案件,要建立简易的司法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调解成果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树立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威信。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大调解的基层防线作用

构建大调解格局,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各乡镇、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和优势,确保发生矛盾纠纷后,能及时有效予以化解,从源头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一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积极解决,真正为构建大调解格局出实招,用实力。乡村调解组织要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场地,有牌子,有制度,有经费。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与法院、司法局的沟通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领导保障。要健全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表彰奖励,交流经验,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县法院及基层法庭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高度,坚持把指导民调工作当作与审判工作一样重要的大事来抓,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增强他们在调解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要与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密切合作,探索各种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县司法局及乡镇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民调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健全规范化工作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规范,制定并完善涉及矛盾纠纷登记、调解的程序规范、岗位责任、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统计、文书档案规范等一系列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约束民调员的调解行为,做好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等基础性工作。

三是各级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各级调解组织对发生在本乡镇、本村、本行业的各种矛盾纠纷,要主动出击,大胆介入,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确保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得以化解,实现“一般矛盾不出村、大事大非不出乡”的工作目标。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与“五无” 乡镇、“五无” 村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扎实有效的(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化解纠纷,使“五无”村达到85%以上,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注意培养典型,对组织健全、机制灵活、运转有效以及调解案件多、调解成功率高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县司法局要及时发现,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年终,县委、县政府将对涌现出的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大张旗鼓地表彰。

同志们,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思路已经清晰,任务已经确定,重点已经明确,希望大家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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