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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办学校2014年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市民办学校2014年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市民办学校2014年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总结

市民办学校2014年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秘xx458号)精神,市教育局对全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按照“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制定了工作方案,并从田家炳实验中学抽调一名同志负责全市民办学校换证材料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学习,确保换证工作依法开展

市教育局于10月27日召开了全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会议,各区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民办学校校长或副校长参加,会议首先学习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讨论。督导室就民办学校换证材料及相关要求进行了解读和说明,市教育局纪检书记张英同志对换证的有关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通过学习和讨论,明确了本次换证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方法、要求,为本次换证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换证过程中,对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收集、归档,并抽查了部分民办学校。

二、全市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

我市民办学校在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这一大背景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一九九四年由中华职教社申办的徽州中华职业学校成立,一九九七年创办了第一所民办初级中学——昱城中学;一九九八年民办黄山学校、xx年新世纪学校分别成立。近年来,我市民办学校已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目前,全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12所,其中12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4所,初级中学1所,民办普通高中1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6所。在校学生13431人,教职工1132人。另外,其他非学历培训学校11所,其中高考补习班3所。全市民办幼儿园25所,在园幼儿4648人。全市各级各类(含短训、幼儿园)民办学校48所,在校学生21547人,教职工1719人。

全市民办学校资产总值达28067.75万元,占地面积576365.8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8002.86万元,图书191913册.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市教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民办学校的兴办不仅满足了我市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需求,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矛盾,而且优化了整个教育体系机构。同时,它还以先进的办学理念、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给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

1、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租用国有或集体资产举办民办职业学校

根据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和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为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我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xx34号)关于“各地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的政策规定,对具有一定的办学基础,且有多年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经验的举办者,在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时,允许租用国有或集体资产办学并要求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目前我市正式审批的5所中等职业学校及2所筹设的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有6所学校都是通过租用校舍的方式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职业学校每年招生人数xx人左右,占全市中职招生人数的1/4,为发展全市职业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徽州中学是由当时铁路中学移交时创办的一所国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市教育局,至今未明确负责人,校长由育才学校钱长春校长兼任,这些都不符合要求,此次换证必须纠正,进行规范,明确这所学校的举办者和负责人。

4、对短训机构的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目前,市教育局审批的短期培训学校有博达电脑学校、和乐外语学校、小主人新闻学校、勤奋及成功高考补习班。这些学校除审批外,没有其他有效的监控手段,平时管理难度大。

5、公办学校举办的培训班或民办学校没有独立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徽州中学参与举办的育才民办学校没有独立的校园。另外,屯溪一中举办的补习班和实验小学举办的小主人新闻学校也没有独立的校园,这些都不符合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

6、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缺乏有效手段和政策措施

在我市民办教育发展过(推荐访问本站:)程中,各级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从规划、建设、师资配置、校址选定、招生、日常管理等方面都予以积极支持和优先考虑。但由于财政困难的问题,尚未设立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更好地发展,充分调动举办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定期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法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对本区域内就读九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黄山籍学生,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资助。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一次专题研究。

第二篇:民办学校2014年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总结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秘2014458号)精神,市教育局对全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按照“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制定了工作方案,并从田家炳实验中学抽调一名同志负责全市民办学校换证材料的收集

和审查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学习,确保换证工作依法开展

市教育局于10月27日召开了全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会议,各区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民办学校校长或副校长参加,会议首先学习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讨论。督导室就民办学校换证材料及相关要求进行了解读和说明,市教育局纪检书记张英同志对换证的有关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通过学习和讨论,明确了本次换证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方法、要求,为本次换证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换证过程中,对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收集、归档,并抽查了部分民办学校。

二、全市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

我市民办学校在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这一大背景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一九九四年由中华职教社申办的徽州中华职业学校成立,一九九七年创办了第一所民办初级中学——昱城中学;一九九八年民办黄山学校、二00一年新世纪学校分别成立。近年来,我市民办学校已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目前,全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12所,其中12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4所,初级中学1所,民办普通高中1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6所。在校学生13431人,教职工1132人。另外,其他非学历培训学校11所,其中高考补习班3所。全市民办幼儿园25所,在园幼儿4648人。全市各级各类(含短训、幼儿园)民办学校48所,在校学生21547人,教职工1719人。

全市民办学校资产总值达28067.75万元,占地面积576365.8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8002.86万元,图书191913册.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市教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民办学校的兴办不仅满足了我市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需求,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矛盾,而且优化了整个教育体系机构。同时,它还以先进的办学理念、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给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

1、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租用国有或集体资产举办民办职业学校

根据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和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为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我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1434号)关于“各地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的政策规定,对具有一定的办学基础,且有多年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经验的举办者,在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时,允许租用国有或集体资产办学并要求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目前我市正式审批的5所中等职业学校及2所筹设的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有6所学校都是通过租用校舍的方式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职业学校每年招生人数2014人左右,占全市中职招生人数的1/4,为发展全市职业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与公办学校统一安排,并创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发展的条件

全市民办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如各种评比竞赛、评优、教学检查、研讨、会议等都与公办学校统一安排,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并在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各种活动。在民办学校招生、教师职称评审等方面为民办学校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采取更加灵活和优惠的政策措施。每年招生安排民办学校提前招生且不受区域限制,以保证民办学校本文来源:好范文有足够的生源和一定的办学规模。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不受指标的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可获得通过,使民办学校的教师有更好地发展空间。在民办学校建设方面,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之后,为保证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能获得相应的资金,允

第三篇:市民办学校2014年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总结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秘2014458号)精神,市教育局对全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按照“以换证工作为契机,对本地区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安排,制定了工作方案,并从田家炳实验中学抽调一名同志负责全市民办学校换证材料的收集

和审查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学习,确保换证工作依法开展

市教育局于10月27日召开了全市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会议,各区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管理机构负责人及民办学校校长或副校长参加,会议首先学习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讨论。督导室就民办学校换证材料及相关要求进行了解读和说明,市教育局纪检书记张英同志对换证的有关方面工作提出了要求。通过学习和讨论,明确了本次换证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方法、要求,为本次换证工作奠定了基础。在换证过程中,对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收集、归档,并抽查了部分民办学校。

二、全市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

我市民办学校在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这一大背景下得到了快速发展,一九九四年由中华职教社申办的徽州中华职业学校成立,一九九七年创办了第一所民办初级中学——昱城中学;一九九八年民办黄山学校、二00一年新世纪学校分别成立。近年来,我市民办学校已形成了一定的办学规模。目前,全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12所,其中12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4所,初级中学1所,民办普通高中1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6所。在校学生13431人,教职工1132人。另外,其他非学历培训学校11所,其中高考补习班3所。全市民办幼儿园25所,在园幼儿4648人。全市各级各类(含短训、幼儿园)民办学校48所,在校学生21547人,教职工1719人。

全市民办学校资产总值达28067.75万元,占地面积576365.8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8002.86万元,图书191913册.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市教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格局。民办学校的兴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办不仅满足了我市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需求,缓解了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矛盾,而且优化了整个教育体系机构。同时,它还以先进的办学理念、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给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三、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

1、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租用国有或集体资产举办民办职业学校

根据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和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为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我们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实施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皖政201434号)关于“各地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的政策规定,对具有一定的办学基础,且有多年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经验的举办者,在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时,允许租用国有或集体资产办学并要求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目前我市正式审批的5所中等职业学校及2所筹设的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有6所学校都是通过租用校舍的方式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职业学校每年招生人数2014人左右,占全市中职招生人数的1/4,为发展全市职业教育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与公办学校统一安排,并创造有利于民办学校发展的条件

全市民办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如各种评比竞赛、评优、教学检查、研讨、会议等都与公办学校统一安排,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并在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等组织,纳入全市统一管理,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各种活动。在民办学校招生、教师职称评审等方面为民办学校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采取更加灵活和优惠的政策措施。每年招生安排民办学校提前招生且不受区域限制,以保证民办学校有足够的生源和一定的办学规模。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不受指标的限制,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可获得通过,使民办学校的教师有更好地发展空间。在民办学校建设方面,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之后,为保证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能获得相应的资金,允许民办学

校继续收费,为受教育者提供选择学校的机会,同时也保证了民办学校有更好地发展前景。

3、严格审批,加强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更好地发展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都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按照“非禁即

许”的原则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目前我市有社团、个人、民办企业、公办学校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在审批过程中,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本市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高中阶段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初中及初中以下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根据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每年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检查或专项检查,并组织民办学校负责人进行研讨,听取各方面的建议,特别是利用对民办学校年审为契机,强化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四、存在问题

1、民办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改善进展缓慢

我市民办职业学校基本上是在原技能培训学校基础上创办的,且是通过租用场地办学,尤其是徽州中华职业学校不仅场地租用,而且分散办学,目前有三个教学区,给教学管理带来了困难。由于办学者没有固定资产,对管理部门来说存在着很大风险,万一出现重大的特殊情况将很难处置。

2、教师的相关法定保险未办理到位

由于经费的原因,一些学校在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聘用教师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未能全部办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教师队伍不稳定。但如果五险一金全部办理,学校又感到困难很大。

3、少数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但祁门瑞园外国语学校是合资举办的一所民办学校,县教育局占有20股份,作为股东之一,这明显不合法。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因为当时为招商引资而采取的一种办法。而且这所学校从筹设到2014年正式批准设立,一直未办理办学许可证,属于无证办学。

徽州中学是由当时铁路中学移交时创办的一所国有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市教育局,至今未明确负责人,校长由育才学校钱长春校长兼任,这些都不符合要求,此次换证必须纠正,进行规范,明确这所学校的举办者和负责人。

4、对短训机构的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目前,市教育局审批的短期培训学校有博达电脑学校、和乐外语学校、小主人新闻学校、勤奋及成功高考补习班。这些学校除审批外,没有其他有效的监控手段,平时管理难度大。

5、公办学校举办的培训班或民办学校没有独立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徽州中学参与举办的育才民办学校没有独立的校园。另外,屯溪一中举办的补习班和实验小学举办的小主人新闻学校也没有独立的校园,这些都不符合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要求。

6、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缺乏有效手段和政策措施

在我市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从规划、建设、师资配置、校址选定、招生、日常管理等方面都予以积极支持和优先考虑。但由于财政困难的问题,尚未设立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更好地发展,充分调动举办者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定期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市县(区)政府应当依法承担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对本区域内就读九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黄山籍学生,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资助。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局长办公会议进行一次专题研究。

第四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

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要求,决定对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本市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

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为2014年9月1日。原201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凡在2014年9月1日后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并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有关检查。

凡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取得办学许可的各区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之前,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于2014年1月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办学许可证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到期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适当延长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待换发工作启动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范围

办学许可证换发的范围是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具体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托幼园所及早教机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公立转制学校不列入本次换证范围。

三、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流程

本次换证工作以分类指导、分期分批为原则。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本辖区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换证检查汇总工作并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汇总表》(附件3)之后,我委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负责具体换发工作。具体时间节点为:

2014年7月30日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布置工作。

2014年8月31日前,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布置工作及第一批换证准备工作。

2014年9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开始受理换证工作。

2014年9月以后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申领工作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民促法》实施以来,获准筹设的学校不发办学许可证。

(二)对符合要求的学校应予以及时换发。对多个主要项目不合格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其暂缓换发,暂缓期间不得招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换发: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经指出

后仍不改正的;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连续2年不招生或不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换发后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不少于1年。新设学校有效期为1年。

(四)原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成立的民办技工学校按照《民促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核发办学许可证。

(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换发办学许可证过程中要与登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保证民办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办学许可证换发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各经办部门不得另行收费。

(七)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确定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经办人,并报我委发展规划处。(地址:大沽路100号,邮编:201403,联系人:王纾然,电话:23116666,传真:23116660)

本文件及涉及的表格可在上海教育网站(http://)上“网上办事”栏目中“最新表格下载”中查询。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2.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

3.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修订并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附件2),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第8位数为学校类型代码,“0”本科学校(含独立学院),“1”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小学,“6”幼儿园,“7”培训学校,“8”其他。

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

第15位数为学校性质代码,“0”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1”为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经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后,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自2014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201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4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四、新设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由教育部审批后发放办学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前批准设立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报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5年内,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通过的独立学院由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办学许可证。

五、换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教育部组织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式样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6

第五篇:关于换发第二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丰都教﹝2014﹞98号

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换发第二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通知

各有关民办学校:

经教委检查,丰都县振华学校等36所民办学校达到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可以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请这36所民办学校缴存风险保证金后即可换证,要求在8月30日前来教育科办理。第一批尚未缴存风险保证金且未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换证办理时间也是放宽到8月30日。逾期未到教委缴存保证金并换发办学许可证,视为自动放弃办学许可权。整改未达标的民办学校,在9月30日前整改结束,将整改报告交教管中心检查后,由教管中心将检查情况注明后报教委复查,整改合格的民办学校缴存风险保证金后可换发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达标的民办学校,教委将按教育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办理。

一、风险保证金缴存注意事项

风险保证金缴存按丰都县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学校缴存风险保证金的通知(丰都教发〔2014〕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

户名:丰都县教育委员会

帐号:310001511920142119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丰都支行

联系人:栾春红

联系电话:13896676777

二、风险保证金缴存数额

1、民办幼儿园每年缴存2万元,4年缴存总额满8万元后不再缴存。

2、培训机构、民办中小学等按丰都教发〔2014〕13号文件要求一次缴存规定数额。

三、第二批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36所学校:

1、丰都县振华学校

2、丰都县山星小学校

3、丰都县高家镇桂花小学校

4、丰都县三合镇兴乐幼儿园

5、丰都县三合镇小天鹅艺术幼儿园

6、丰都县三合镇南天湖幼儿园

7、丰都县三合镇宝宝幼儿园

8、丰都县三合镇茂若幼儿园

9、丰都县三合镇保蓓幼儿园

10、丰都县三合镇南天幼儿园

11、丰都县三合镇小灵通幼儿园

—2—

12、丰都县三合镇新凯幼儿园

13、丰都县三合镇圆圆幼儿园

14、丰都县侨心幼儿园

15、丰都县名山镇冯家坝幼儿园

16、丰都县龙河镇心生幼儿园

17、丰都县龙河镇育新幼儿园

18、丰都县龙河镇育苗幼儿园

19、丰都县龙河镇鑫宏幼儿园

20、丰都县高家镇创新幼儿园

21、丰都县高家镇阳光幼儿园

22、丰都县社坛镇舒家村幼儿园

23、丰都县社坛镇永兴兴欣幼儿园

24、丰都县社坛镇吉乐幼儿园

25、丰都县社坛镇陈家岩幼儿园

26、丰都县社坛镇金秋幼儿园

27、丰都县包鸾镇柏元幼儿园

28、丰都县包鸾镇博韬幼儿园

29、丰都县龙孔乡家园幼儿园

30、丰都县崇兴乡春花山幼儿园

31、丰都县许明寺镇王家岩村幼儿园

32、丰都县十直镇亮亮幼儿园

33、丰都县董家镇中和场虹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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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丰都县太平坝乡明星幼儿园

35、丰都县青龙乡小星星幼儿园

36、丰都县虎威镇起点幼儿园

—4— ○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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