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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困难群众代表发言

住房困难群众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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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困难群众代表发言
第一篇: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第二篇:21 让住房困难群众居有其屋第三篇:育龄群众代表发言第四篇: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协议书第五篇: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施方案

县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实 施 方 案

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全省农村整体存在危险的困难家庭(即d类危房)住房问题的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县“十二五”期间农村d类危房数据,结全我县实际,**年我县农村危房改造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目标

**年

,省委、省政府确定我县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为700户(其中2014年400户,2014年300户,2014年节能示范户200户),工程建设于2014年10底完成建设任务。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户的要求,科学制定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规划。

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村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要求。

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以防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方法程序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房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解困方式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它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的,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三)解困要求

1、严格控制建房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之间,乡(镇)政府要积极引导、防止出现超标准建房的问题。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2、严格质量安全管理。各乡镇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

第二篇:21 让住房困难群众居有其屋

21让住房困难群众居有其屋

—访吉林省建设厅厅长柳青

■本刊记者贾衍邦张波

为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吉林省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强住房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日前,记者专程赶往长春,采访了吉林省建设厅厅长柳青。

实施棚户区改造惠及千家万户

记者:柳厅长,吉林省这两年不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原来低矮破旧的棚户区变成了宽敞明亮的新楼房,城市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请您介绍一下吉林省棚户区改造的基本情况。

柳青: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但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还不够高,住房问题比较突出,城市中还有大量棚户区。其中,绝大多数城市棚户区房屋密度大,建成使用时间久,破损严重,基础设施不足,几乎没有配套的公共排水、供热、供气、照明等设施,特别是消防安全问题和治安隐患突出,群众呼声日益强烈,居住条件和环境状况急需改善。 为解决这些群众的居住和生活困难问题,吉林省从2014年开始全面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首先启动了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棚改,把市、州棚改列为省政府重点工作之一,确定拆迁750万平方米的工作任务。2014年,吉林省又启动了县(市)棚改,将城市棚改扩展到41个县市。今年,全年计划改造1060万平方米。

2014年至今,全省共拆迁3485.07万平方米棚户区,拆迁户数53.5万户。其中建设回迁房2014.84万平方米,回迁安置36.76万户,结合棚改建设廉租住房131.22万平方米。2014年、2014年都超额完成改造计划。今年1月到9月,全省拆迁面积814.68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1.79万户,建设回迁房353.89万平方米,回迁安置5.34万户,结合棚改建设廉租住房40.84万平方米。

通过棚户区改造,(更多请关注:)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机制和保障体系,建立起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众都能分享到改革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促进了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城市棚户区改造也使城市整体功能得到提升,城市面貌得到改善,增强了城市吸引力,为吸引外来投资、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加快项目建设创造出良好环境,同时也促进了城市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政策组合 破解拆迁安置难题保障回迁居民“住得起”、“住得好”

记者: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强,覆盖面广,会涉及规划、拆迁安置补偿、综合开发、运作方式等问题,在这几方面,吉林省有哪些经验?

柳青:棚户区改造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我们必须多角度、多侧面、全方位地深入研究,破解难题,确保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

对于棚户区规划问题,我们在棚户区改造中,以城市核心区、城市出入口和城区铁路沿线的棚户区为重点,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棚户区改造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做到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为城市未来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在棚户区改造中,还特别注意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注意保护不同时期的建筑,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延续城市传统风貌。

对于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我们感到,这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重点、难点之一。

城市拆迁涉及到千家万户,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人性化操作,体贴老百姓的疾苦,倾听他

们的要求,既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要考虑动迁者的切身利益。要实行“阳光拆迁”,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评估标准等要全部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杜绝违法行政和野蛮拆迁。

在实施拆迁前,要对棚户区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在棚户区居民当中,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一定会支持棚户区改造;但对于没有经济承受能力的,有可能会成为阻碍,导致拆迁难、改造难。所以,为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定要深入调查摸底,掌握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情况,尤其是对特困群众的情况要更清楚,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要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我们一般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结合棚户区改造,建立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处理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关于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就是政府组织拆迁安置,由土地储备中心出资收购土地,实行“净地”出让。在政府组织拆迁时,除货币安置外,必须规划建设足够的回迁房,保证被拆迁居民按时回迁;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就是按照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毛地”交由开发商进行开发,开发商必须对居民补偿安置负责。政府主要是帮助协调拆迁,创造建设环境,制定政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被拆迁居民及时回迁,规范开发建设行为。这两种方式都要做到政府与市场的良好结合,完全由政府运作,不利于市场化;完全由市场运作,由于受利益驱动,又可能会导致政策弱化,被拆迁居民的利益将无法保障。 记者:棚户区回迁居民一般收入水平比较低,怎样帮助他们解决“住得起”、“住得好”的问题呢?

柳青: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中,解决好回迁居民“住得起”、“ 住得好”的问题很关键,吉林省对此高度重视,强化政府组织协调,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公房出售和无籍房处理,对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给予相应减免,让回迁居民尽可能降低居住成本,对低保户、优抚户等实施专项救助,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果真正惠及到弱势群体。

解决棚户区回迁居民住得起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搞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现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基本就业。吉林省通过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社区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开发就业岗位,对新建小区内需要的物业管理、保洁、保绿、保安、社区服务员等公益型就业岗位,采取政府出资购买等形式,优先安置棚户区零就业家庭成员、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

要建立物业管理机构,创建适用于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物业管理的新形式,搞好物业管理。采取街道与社区成立小区管理所、物业公司和居民自助式管理等形式,在新建小区内专设物业用房和一定数量的公建房,用经营公建的收入弥补物业费收费的不足。

要注意加强新建小区的环境建设与文明管理,发挥新建小区社区的特有功能与作用,开展文明社区建设试点活动;开展“创文明楼、争星级户、做文明人”的评比活动;开展创建平安小区与和谐邻里等活动,逐步提高居民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形成和谐、文明、健康的居住氛围,逐步提高居民的居住质量,使棚户区居民都能够安心在新建小区居住。政策支持林业棚户区改造稳步推进

记者:据我们了解,为解决林业职工住房困难,在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后,吉林省今年启动了林业棚户区改造,请介绍一下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柳青:吉林省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完成全省22个国有重点林业局、森经局,13万户、39万人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筹措改造资金,全力启动试点工作。省财政在资金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已安排首批试点改造补助资金2014万元,并

计划3到5年内,每年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林业棚改。各林业企业也广开渠道,积极筹集改造建设资金,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目前,八家子、和龙、天桥岭和松江河林业局等4个试点单位,回迁房开工面积达14.2万平方米,和龙林业局首批1.1万平方米回迁房已经竣工,200余户棚户区居民回迁入住。其它林业局开工面积已达16万平方米,全省合计开工30万平方米。

我们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林场规划,全省22个国有重点林业局、森经局委托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开展了林业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目前,已有5个编制完成,并经省林业棚户区改造协调组审查通过,其它17个基本完成现场踏查工作。按照省政府《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参照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拆迁补偿、市场化运作等方面,为林业棚改项目制定了一系列最优惠的配套政策,努力完成林业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的德政工程、民生工程、生态工程。

记者:您刚才提到有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林业棚户区改造,能否具体说一说?

柳青:棚户区改造需要政策保障也需要政策支持,吉林省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享受一些配套优惠政策。比如林业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居民回迁房和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所得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用于林业棚户区改造;改造项目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改造项目在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减免方面,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林业棚户区内现住房为公房的,可按房改政策房改,然后拆迁;林业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处理无籍房收入,除依照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外,可全部用于林业棚户区住房建设;为方便试点林业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林业棚户区改造,可给予试点林业企业相应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自主招标资格;另外,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增加贷款比例,简化贷款程序,支持林业棚户区改造;我们鼓励林业企业职工依法申请房屋登记,林业企业欠税费,不影响林业职工个人申请房屋登记,除享受廉租住房的职工外,其他交足个人配套资金的住户,可依法取得完全产权。

记者:感谢您接受采访,愿住房困难群众早日居有其屋!

第三篇:育龄群众代表发言

育龄群众代表发言

大家好:

作为一名群众代表,首先,我要向今天受到国家奖励扶助的老人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我叫房文芝,是加北乡加北村的农民。家中只有一个女孩,我们家是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多年来,我家得到了计生部门的多方照顾,计划生育给我家带来了很大益处。

我在家务农种地,丈夫在外出劳务,收

入不算多,但一家三口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有滋有味。可是,年,我丈夫在打工抬木头时因车祸,砸伤了双腿,为了保存生命,左腿进行了截肢手术。为给丈夫治病,花光了家中所有的存款,为了伺候丈夫,我也不能务农种地了,生活一落千丈,丈夫叹气,我犯愁,孩子也被迫放弃了学业。就在我们一筹莫展的时候,乡计生办和计生协会的干部向我们伸出了援助之手,集资为我丈夫看病,帮助孩子恢复了学业。并把我们全家纳入了农村低保,村支书还为我担保,贷款3000元,扶持我养猪,区、乡、村领导经常到我家走访问慰,关心我们的生活、冷暖。在领导和许多计生协会姐妹的关怀下,我丈夫的病情也日渐好转,家里的生活也逐渐恢复了往日的样子,我们全家对计生干部万分感激。

为了报答他们,我非常想为计划生育做点什么。于是,我申请加入了计生协会。从那时起,我便对广播、电视、报纸上有关计划生育的事特别关心,并从中学到了许多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我在参加计生协会活动的同时,主动向身边的姐妹们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参加乡、村里组织的学习活动和生殖保健普查。今年,乡里在我村进行奖励扶助宣传和调查的时候,我也积极参与,还主动为他们当向导。期间,我也学到了很多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并把我所知道的情况及时提供给调查员,为我们乡顺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尽了自己一份微薄之力。

作为一个计生协会会员,我感到现在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过去相比,有很大变化。以前,就是只抓控制人口,对计生家庭没有过多的照顾,计生家庭和其它家庭差别不大。近几年,政府积极想办法,解决计生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群众对计生工作的认识逐渐发生了转变。今年实行的奖励扶助制度,在我们村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调查员成了村里的“焦点”,大家围着调查员问这问那,都想知道自己够不够条件。我们村的张大娘听说惠大爷每年能领到600块钱,后悔地说,当年要是少生两个就好了;许多和我一样响应党的计划生育号召的姐妹们,都感到将来的老年生活有了保障,当年实行计划生育真就对了;村里一些原打算再生育的年轻人,在听说奖励扶助政策后,都纷纷表示,要积极响应计划生育号召,不再生育,把精力用在培养孩子和勤劳致富上。可以说,奖励扶助制度的实行,真正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了老百姓的心坎上,计划生育家庭政治上感到光荣,生活上受到照顾,经济上得到实惠,有了政策性保证。奖励扶助制度,受到了农村群众的普遍欢迎。

来的时候,村里的人还让我给各位领导捎句话,那就是:计划生育就是好,奖励扶助是看得见的“三个代表”。

谢谢大家。

第四篇: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协议书

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协议书

甲方:义乌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镇(街道)(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义政办发[2014]11号文件精神,为了顺利实施和确保按时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特签订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从关心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出发,通过实地察看,确定丙方为义乌市2014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

2、丙方感谢甲乙双方对自己的关心和帮助,并同意接受甲乙双方确定 的住房救助方案。

3、丙方应修缮(新建、扩建、改建、置换、租赁)住房平方米,并保证住房质量,做到安全可靠。新建、扩建房必须服从行政村统一规划和安排。

4、据匡算,丙方修缮(新建、扩建、改建、置换、租赁)住房需要资金元,甲方补助元,乙方补助元,所在村补助元,其余均由丙方自筹解决。

5、甲方负责将救助资金及时拨付至镇、街道。

6、乙方负责办理住房救助相关手续,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落实救助 资金,并按进度将各级救助资金发放到户,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7、各级补助资金在工程开工二周内预付50%,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其余补助款。

8、该工程必须在年月日前完工,并报镇(街道)验收。逾期未完工,收回预付救助款。

9、在整个修缮(新建、扩建、改建、置换、租赁)住房过程中,一切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事宜,尤其是工程事故,一律由丙方自负。

10、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义乌市建设局乙方:镇(街道)丙方: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

第五篇: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改善农村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步施救。以我市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为救助重点,逐年分步实施。

(二)自力更生,多方帮扶。要立足农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三)统筹建设,保障基本。摸清我市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逐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抗御灾害的能力。

第三条义乌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领导和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定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救助方式、救助标准,与上级部门的衔接以及对该项工作的监督检查等。

市民政部门负责我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现状的调查摸底和救助对象的审核审定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的审查、工程管理、验收、资料收集等组织实施工作。

相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辖区内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章对象 第四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对象: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因灾倒房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拒绝管理审批部门调查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全的;

(三)因家庭成员违法、犯罪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或住房困难的;

(四)历年来已接受过修缮、新建住房救助的。

第三章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住房救助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以修缮为主,租用、新建、扩建、改建为补充的救助方式。

各种救助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第七条住房救助应当遵守以下标准:

(一)建筑面积。新建、扩建、改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二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的住房重点实施地面、内外墙、屋

顶防漏防渗处理等工程。

(三)资金标准。

1.修缮住房的,根据破损程度和实际修缮面积给予补助,最高救助金额为2.4万元。

2.在城区及镇区租房居住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救助,除此以外的区域给予每人每年700元的救助。每户每年租用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租用救助资金可每年予以支付,但累计不得超过五年。

3.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为4万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乌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专项救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2.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等及复印件;

3.旧房平面简图及照片;

4.救助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评议。村(居)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局和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审查结果应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四)核准。市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确定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市住建局对经市民政局审核的救助对象的住房救助方式及标准予以核定。不符合救助条件和救助方式的由市住建局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最终的审批结果应在《义乌商报》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五月份之前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住建、民政、财政三个部门的联合发文,组织具体实施和管理。原则上由救助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确无能力的由当地镇(街道)落实村(居)委会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质量不达标的要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当年年终将收集整理好的资料交市住建局备案。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按规定渠道下拨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算到户。救助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且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支付救助资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管理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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