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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学校医务室管理制度多篇(优质【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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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医务室管理制度 篇一

为了规范我校计算机的使用与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使计算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各办公室的电脑需由专人负责每天开启和关闭电脑。使用电脑完毕,将显示器、键盘、鼠标统一摆放整齐,中午、傍晚离校时,负责检查电脑、电源关闭情况,并给电脑罩上防尘罩。

2、办公室电脑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严格禁止任何人、任何时间利用办公室电脑玩游戏、观看与教学无关的电影。一经发现或举报后查实,除批评教育外,当纳入本月教育教学制度考核。

3、为方便维护,外来人员不得使用办公室电脑。擅自使用造成损坏的,由相关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4、本室的电脑及相关设备没有校长室的允许,概不外借。

5、做好电脑的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设备的完好。在使用电脑过程中,发现软硬件问题,须上报信息处及时处理。

6、为防止电脑病毒的感染,不得随便使用外来光盘、软盘等;根据需要在确认光盘、软盘安全的情况下使用。

7、爱护电脑设备,不得在电脑及桌上乱涂乱画。保持电脑附近的区域的清洁卫生。

8、为防止发生液体不小心倒入电脑,使电脑损坏,请各办公室电脑使用人员不要在电脑旁边放置饮料或饮用水。

9、按正常程序操作,正确关闭电脑,并切断电源,绝对禁止非法关机。

10、各办公室电脑负责人定时做好电脑资料的备份整理和系统的优化工作,以确保电脑能良好运行。

11、电脑使用人员不得随意删除或修改系统及他人的文件,不得给系统程序设置任何的密码,不得随意更换操作系统。

1、各办公室人员每天早上及时浏览学校主页,重点关注“本周工作”和“学校公告”栏目。

2、教师运用电脑浏览网站,认真了解网上最新教育动态,作好相关的信息摘录。

3、在上网时,不得进入一些非法性、不健康站点,不得下载一些非法性、不健康内容。

4、在校园网上浏览其他电脑资料时,不要做恶意的破坏或删除操作。

学校医务室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及时、科学、有效地应对校门内外突然发生的各种安全事件,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效的方法控制住事态、妥善地加以处理。

1、“五个一律”落实情况(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一律不准返校,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门,师生进入校门一律核验身份和检测体温,对发烧咳嗽者一律实行医学隔离观察,不服从管理者一律严肃处理)置,将人员、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2、当学校大门内外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绑架劫持、凶杀恐怖、交通事故、火灾等突发事件时,保卫、保安、在场教职工应立即赶赴现场控制局面,同时向公安、交警、消防、救护等相关部门报警、向学校领导报告。

3、到达现场后要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的原因,要沉着、冷静、果断加以处置,控制住事态进一步发展,报警时应讲明事件发生地点、犯罪嫌疑人的人数、现场简要情况等。

4、所有值班保卫、安保人员都应参与处置,相互配合、科学应对,维护好现场秩序,为警方的后续处置保护好现场。遇有人员受伤、遇难应立即进行救护。

4、必要时划定警戒线,阻止围观群众进入现场,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当嫌疑人扣有人质时,一定要待警方人员到达后再做处置。

6、当警方、消防部门到达后,应积极协助处置;当急救车辆、人员到达时应疏导交通、协助救护。

7、对报警人、当事人、知情者做好现场访问工作,尽可能多地了解现场情况,采集主要证据提供给警方。

8、应急状态结束后,保卫、保安人员应立即恢复正常工作,就突发事件的起因、过程、结果、后续处置等做详细的记录,以便备案和上报。

学校医务室管理制度 篇三

本校学校语音室是学校英语教学的主要场所,为了提高语音室的使用效率和寿命,特制定如下制度:

语音室由语音室管理员(英语组组长)负责管理,英语教师协助管理。

设备物品必须登记,遗失、损坏要及时上报主管主任。

精心保护机器及设备,有意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要保持语音室的清洁,安排专人负责打扫。

语音教室的录音机、耳机要保证发音清晰,不得有因机械电器故障引起的噪杂声,磁带等专用软件要保证发音清晰。

要经常检查无线听音系统室外天线的稳固性,定时播放英语听力内容,充分发挥其作用。

各班学生到语音室上课要有固定的座位表。

每学期要编制《上机学习课表》,并张贴上墙,按年度装订成册存档。

语音室使用完毕后,要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员,需要维修的上报给主管主任。记录册由管理员保管,使用教师填写,期末存档。

不得在语音室内饮食和吸烟,严禁将与语音室无关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室内。

要做好防火、防雷、放电、防盗等安全工作,人为损失要追究责任。

外人不准使用。室内物品不准外借

语音室管理人员调入、调出时,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清点和有关的交接手续。

语音室的管理由主管英语的教导主任负责评价考核。

学校医务室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图书馆(室)规范化建设,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根据中小学教育特点和教育教学中心工作,积极为师生提供教育信息和教学参考资料,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三条学校图书馆(室)必须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外阅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济南市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我市学校图书馆工作协调组织,办公室设在基础教育处,负责我市学校图书馆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学校图书馆(室)工作。

第五条市及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是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并授权的教育图书报刊征订发行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学校图书馆(室)装备用书供应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教育图书代办站对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实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配备专人从事该项工作。

第七条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为学校装备用书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根据学校规模和工作实际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农村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可配兼职图书管理员。

第九条提倡学校图书馆试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学校图书馆(室)应当由一名教务主任具体负责。

第十条图书馆(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小学应当具备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中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图书馆工作。

第十一条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为学生学习和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及教研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市教育图书代办站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区及市属学校图书馆(室)图书装备进行专项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管理不善的,应当及时提出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书刊资料及征订与发行

第十三条学校图书馆(室)新购图书,必须是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列入学校装备用书目录的优秀图书。

第十四条学校书刊资料的配备应当兼顾学生、教师的不同需求,重点采购各科教学使用的教学参考工具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扩展知识的学习辅导资料及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科普读物和文学作品。

第十五条图书的购置应当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制定购书计划时应当注意征求、采纳教研组、备课组和一线教师的意见,各类教育教学工具书、参考书和学习资料不少于新书购置量的60%。其它用书应当精选。

第十六条学校图书馆(室)购书应当依据市教育局提供的目录,分年度制定购书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图书代办站审查批准,由市教育局统一订购。

第十七条学校图书馆(室)购书经费不得少于当年公用经费的2%,学校必须予以保证,做到专款专用。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和教育教学需要,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不少于3%的资金补充购书经费。

第十八条县(市)区图书代办站应当按要求每年分两次与市图书供应社结算书款。市属学校应在提书的同时进行财务结算。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向学生做好优秀图书报刊的宣传推荐工作,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优秀图书报刊,在自愿的前提下做好学生个人的征订工作。

第四章书刊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中学图书馆应当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室)应当设分类目录。

省、市级规范化学校及规模较大的学校应当积极开发、引进先进的图书馆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图书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分类,编目要以《文献著录总则》为依据,做到归类正确、反映充分、前后一致、方便检索。

第二十二条新书到馆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周内完成登记、分类、编目、上架工作,不得积压。

第二十三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有计划、适时地剔除内容陈旧过时、破损严重、副本量过多、无参考实用价值以及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藏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建立健全书库管理、书刊外借、阅览、丢失赔偿、图书注销等规章制度,完善图书馆(室)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向师生宣传图书馆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进行爱护书刊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师资料室应当对教师整日开放。图书室、学生阅览室应当根据需要在午休和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七条中学图书馆(室)应当对学生发放借书证,实行个人或集体借阅。规模较小的农村中小学应当充分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读书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积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培养学生的读书兴趣,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

第二十九条学校图书馆(室)应当依据高效、安全、互联、共享的原则,加快电子图书、电子阅览室建设,配备现代化设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馆舍、设备

第三十条中学图书馆(室)应当设置书库、教师资料室、教师阅览室和学生阅览室。小学图书馆(室)应当设置藏书室和学生阅览室,并配备通风、照明、防火、防潮、防蛀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图书馆(室)应当配备必要的书架、阅览桌椅、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装订等设备。并逐步配备微机及视听、复制等现代化设备。

第三十二条按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作图书室,使用面积应当符合省定标准。非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作图书室,位置应当设在平房或楼房一层,且与阅览室相通或相邻。

第三十三条按专用图书馆(室)设计建筑的房屋作阅览室,使用面积应当符合省定标准。中小学教师阅览室应当按不少于教职工人数的1/3设座;学生阅览室中学按不少于在校生人数的1/12设座,小学按不少于在校生人数的1/20设座。

报纸、杂志中学应当在70种以上,小学应当在50种以上;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中学应当在150种以上,小学应当在100种以上。

第三十四条阅览室应当整洁、安静,悬挂适量名人画像、格言、制度等,充分体现教育氛围和人文关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属高校)。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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