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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学论文精品多篇

法律大学论文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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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篇一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三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法律专业论文 篇二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即将毕业的法律文秘专业在校生而言,为了能更好的适应严峻的就业形势,毕业后能够尽快的融入到社会,同时能够为自己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毕业实习是必不可少的阶段。毕业实习能够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法律文秘专业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使我认识到将所学的知识具体应用到工作中去,为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只有在实习期间尽快调整好自己的学习方式,适应社会,才能被这个社会所接纳,进而生存发展。

刚进入实习单位的时候我有些担心,在大学学习法律文秘专业知识与实习岗位所需的知识有些脱节,但在经历了几天的适应过程之后,我慢慢调整观念,正确认识了实习单位和个人的岗位以及发展方向。我相信只要我们立足于现实,改变和调整看问题的角度,锐意进取,在成才的道路上不断攀登,有朝一日,那些成才的机遇就会纷至沓来,促使我们成为法律文秘专业公认的人才。我坚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把从书本上学到的法律文秘专业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才能真正掌握这门知识。因此,我作为一名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有幸参加了为期近三个月的毕业实习。

经过了大学四年法律文秘专业的理论进修,使我们法律文秘专业的基础知识有了根本掌握。我们即将离开大学校园,作为大学毕业生,心中想得更多的是如何去做好自己专业发展、如何更好的去完成以后工作中每一个任务。本次实习的目的及任务要求:

实习目的

①为了将自己所学法律文秘专业知识运用在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巩固自己的理论知识,将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反过来检验书本上理论的正确性,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分析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通过法律文秘的专业实习,深化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提高综合运用所学过的知识,并且培养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②通过法律文秘专业岗位实习,更广泛的直接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需要,加深对社会的认识,增强自身对社会的适应性,将自己融合到社会中去,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缩短我们从一名大学生到一名工作人员之间的观念与业务距离。为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③通过实习,了解法律文秘专业岗位工作流程,从而确立自己在最擅长的工作岗位。为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规划起到关键的指导作用。通过实习过程,获得更多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知识,扩宽知识面,增加社会阅历。接触更多的人,在实践中锻炼胆量,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和其他社交能力。培养更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好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实习任务要求

①在法律文秘岗位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毕业实习专业指导老师的安排,做好实习笔记,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善于发现问题。

②在实习过程,有严格的时间观念,不迟到不早退,虚心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积极主动完成实习单位分配的任务,与单位同事和谐相处。

③每天都认真总结当天的实习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和收获体会,做好工作反思,并按照学校毕业实习要求及时撰写毕业实习日记。

法律大学论文 篇三

关键词:新形势;大学生;法律信仰

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培育法律信仰可以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为国家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开展中出现了一些阻碍,只有深入了解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中的问题,才能采取与之对应的策略,保证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问题

(一)高校培育工作不到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开展中缺乏重视,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手段,高校教育活动开展中思想政治教育主要集中在课堂上,课下对学生的教育比较少。受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数量比较少,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有待提升。高校在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时不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师的培训次数比较少,制约着教师能力的提升,为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高校在对大学生进行评价时主要的评价指标为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指标具有单一性,评价结果不能真实的反映出学生的成长情况,评价指标单一使得大学生对自己的法律素养不够关注。(二)缺乏家庭教育。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中的问题还包括缺乏家庭教育,很多家长缺乏法律观念,在生活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家长在遇到问题时存在走后门、找关系的错误思想,这会对大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不仅如此很多家长对学生比较溺爱,这样就使得大学生成长的过程中以自我为中心,抗压能力比较差,在遇到问题时容易采取过激的行为,导致犯罪行为的出现。家庭教育是教育工作开展中的重要组成力量,缺乏家庭教育使得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难题。(三)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单薄。最后影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的因素还包括自身的法律意识单薄。随着世界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国家间文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西方思想传入我国,受西方不良思想的影响,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大学生的行为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很多大学生学习时只是为了获得奖学金,在期末考试时进行突击,确保自己不会挂科。法律意识单薄使得大学生在面对违法行为时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这样相当于变相纵容违法活动。因此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开展中要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加快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开展的策略

(一)增强培育力度。高校教学活动开展中不仅要传授大学生理论知识,还需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中高校要加快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整体能力,为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师资力量支持。高校可以对思政教育教师进行相关的培训,培训中教师之间可以对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问题进行交流,学习其他教师的培育手段。在对大学生进行评价时不能仅仅通过学校成绩,还需要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法律信仰等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多种评价指标,了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培育情况,对大学生法律信仰工作开展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调整,为培育工作的开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高校可以适当的开展一些法律讲座活动,宣传正确的价值观,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律观念,为法律信仰的培育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二)开展家庭教育。家庭是大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中要发挥家庭的作用,开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开展中父母要起到一个良好的表率作用,树立法治观念,在生活中做到依法办事。不仅如此父母需要对大学生的行为进行关注,若大学生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应及时进行纠正。父母应关心大学生,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动态,缓解大学生的压力,使大学生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养成独立健全的人格。家长还可以与学校进行合作,定期与教师及辅导员沟通,了解大学生在学校的表现情况,更好的结合大学生的特点进行相关的教育。(三)培育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最后在培育大学生法律信仰时要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在业余时间可以观看一些法律方面的报道,了解时事新闻,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同时还能够养成阅读的良好习惯。大学生需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自发组织一些交流活动,比如说辩论活动、演讲活动等,这些活动开展中学生之间可以进行相互的交流,发表自己的看法,学会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大学生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在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勇于做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大学生要学会保护自己,避免自己受到损伤。

三、结语

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开展能够促进大学生的加快成长,为社会的发展培养优质人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高下培育工作不到位、缺乏家庭教育以及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单薄,这些问题制约着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对大学生进行法律信仰培育时要增强高校培育力度、开展家庭教育以及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这些手段能够帮助大学生更好的树立法律信仰,促进大学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用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探讨[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8(18):15-16+24.

[2]李占秋.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及其培育[J].学理论,2018(01):138-139.

[3]王松梅.大学生法律信仰困境与培育对策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14(02):132-133.

法律专业论文 篇四

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己所学,服务社会。20xx年7月12日早,我们法学院学子在团委书记石老师的带领下,整装待发,准备前往我们此次暑期下乡的地点——xx县xx镇,开始我们为期一周的送法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活动。

在“三下乡”系列活动中,第一个高潮出现在关帝庙前演出的离婚调解的小品中,演员们卖力的展现着每一个角色的特点,台下的群众看的津津有味,不时响起热烈的掌声。而次日在上演的模拟法庭中,随着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开庭,原告方与被告方展开了互不相让的唇枪舌战,情理、法律在场上互相交织,吸引着在场观众聚精会神看着案情的进一步发展。庭审结束后,一位观众惊叹道"真了不起,这么好的口才,我要打官司就找他们了"。在随后开展问卷调查和现场法律知识免费咨询活动中,同学们热情的向群众介绍问卷,积极的为咨询的群众提供法律解答。一位咨询有关宅基地问题的老大爷在咨询后激动地说太谢谢你们了,早知道这样我也不用受这么大委屈了,我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河大法律人,实现"法治中国梦"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关于通过普法活动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我有一下建议:

一、农村群体是法律意识最为薄弱的社会群体,同时也是人数最多的群体,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对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最为关键。为此应将农村普法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二、普法活动要接地气。所谓接地气就是能被当地群众乐于接受,要大众化、先进化、通俗化。本次我院暑期下乡活动中的法律小品、模拟法庭就是典型例子。在观看完之后,在场的观众想起了热烈掌声。一个大妈说道:"这婚离的真是太像了(法律小品),简直就是真的吗。",说完笑了起来。这时另一个大妈急忙说道:"不仅这小品表演的好,这模拟法庭也很好啊,虽然我没上过法庭,但这些孩子一个个都这么认真的样我就知道了法庭审判应该就是这样的。""对对对,这小品、模拟法庭就是很有意思","我们很喜欢这种形式","虽然学的法律知识不多,但还是学到了一点,哈哈……"观众们对本次活动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我认为接地气是获得认可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普法之路,教育先行。在本次普法活动中我们发现越是文化水平高的人越有利于懂得或接受法律知识。法律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它的理解需要文化知识做铺垫,把法律一昧的俗语话只会损害法律的严谨性,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为此要想普法首先要把教育搞起来。

四、普法对象应以青少年为主,中年人次之,老年人最后。当前法律资源是有限的,在有限的资源下实现最好的普法效果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最好的方法就是让普法的对象成为普法的主体。前面已经说了,文化水平高的人比文化水平低的人更有利于学习法律知识,懂得法律知识。我们知道,我国的教育水平在不断提高,总的来说年轻人这一群体比青壮年、老年人群体文化素养有所提高。同时,青少年思想意识开放,进取心强,正处在一个学习的阶段,同样渴求法律知识。为此将青少年培养成普法的主体是一个明智之举。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知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其他成员在潜移默化中宣传法律知识,通过这种"小手拉大手"活动切实可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了这一次的暑期三下乡活动,一方面我了解到了农村的法制状况,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我法律知识的实践应用能力。这次暑期三下乡活动非常的有意义,希望以后有机会还有这样的机会继续参加!

法学毕业论文 篇五

本调查问卷共设置四部分题目,依据论文写作选题阶段、开题报告阶段、论文写作及修改阶段、答辩阶段设置相关问题,调查结果总结分析如下:

(一)论文选题阶段

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论文写作成功的关键一环,将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联系实际,解决实际法律问题,为地方经济民生服务作为选题原则之一。选题时采取老师推荐与学生自主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师生双向选择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学生在选题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题偏大、选题与实际联系不紧密、选题陈旧不能切合社会热点、选题不是自己感兴趣的。而另一方面,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学生认为在选题阶段老师的指导很重要,无论是选择推荐题目还是自选题目,都需要老师提供宝贵意见。另外,学生还希望系部能组织社会调研,开展毕业论文培训,提供查阅资料的便利等。

(二)开题报告阶段

在毕业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学生应在阅读相关书籍,查阅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拟出论文的写作提纲,进行开题。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有些学生对于论文提纲的写作,缺乏重视。在回答是否有必要组织开题论证的问题时,有55%的学生认为有必要,这个环节对论文有一定指导作用;有15%的学生认为应该进行,但作用不大;有30%的学生认为没必要进行。学生对开题报告认识不足,不重视,特别是论文提纲不完善导致写作困难增加。而针对这一问题,学生希望指导老师能就提纲写作给予专门指导。

(三)论文写作及修改阶段

在这一阶段,学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文章的创新性不足,实践中经常出现学生仅凭一两篇论文或一两本教材就完成论文的写作或东拼西凑,复制加粘贴,毕业论文俨然成为他人论文的“拼盘”的现象,文章的创新性无从谈起。而收集最新的研究文献是解决论文创新不足的重要前提,因此学生希望指导老师在一定程度上提供论文相关信息、系部应对学生多开“绿灯”,为学生提供更大的平台来搜集有用的资料。同时要帮助学生学会取舍,把新颖的有价值的用到自己的论文中,这样不但可以增强自己论文的新颖性,也可以提高论文质量。

(四)论文答辩阶段

论文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己的论文做总结的环节。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学生在该阶段缺乏一定的紧张感,对答辩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说学院颁布一系列的针对答辩的要求,但是也有学生认为只是走过场而已。有些学生似乎更喜欢这种形式主义,针对这一问题,学生有如下的建议:改变答辩模式、建立末位淘汰制等。

二、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学生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现在用人单位在选聘毕业生时,很少会考察毕业论文的质量,学生由此认为毕业论文对就业影响不大。学生不重视,必然会直接导致毕业论文的质量下降。另一方面,不少学生在学习中对所学知识只是死记硬背、应付考试,从而基础理论知识不扎实,很少能深刻领会法学理论的内涵,同时也缺乏对其深层次的独立思考。在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有近二分之一的人存在着入手盲目,思路不清,欠缺独立思考和分析,甚至文不对题等问题,这都直接会引起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二)质量监控方面的原因

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学过程是一项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然而我国高等学校对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管理与规范还存在着较多问题,没有形成完备、有效的管理机制来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例如过分依赖指导教师在过程监控中的作用,系部作为毕业论文组织管理主体发挥作用有限、缺乏严格奖惩机制,论文答辩程序形式化、尚未普遍建立论文相似检测制度等。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需要指导老师尽职尽责,加强监督和指导。但是,因为老师时间有限,精力有限,在一定的程度上疏忽和轻视毕业论文的教学环节,在论文指导过程中对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师生互动交流少,没有从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撰写初稿、中期检查到修改定稿等层层把关。这也使得学生放松了自己对论文的要求,最终使得毕业论文的质量不高。

三、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途径

通过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问题及其需求的调查,笔者认为要提高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需要系部、指导老师、学生多方的努力。教学单位在制定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体系时应重视学生的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如下:

(一)学生应重视毕业论文写作,增强自身综合能力

学生是毕业论文写作的主体,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加以综合、融会贯通,并进一步深化和应用于实际的一项基本训练过程。因此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论文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论文质量。而学生自身能力如何是决定论文质量的关键。学生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从大一开始就认真学习,夯实基础,掌握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丰富实践经验;擅于创新,培养自己的各种爱好。这样有利于充实自己论文的内容,将研究建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有利于创新,避免了内容陈旧等问题的出现。

(二)系部应完善质量监控制度,积极组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论文写作起着重要的作用。系部应制定相关制度及各种文表,以便系部对老师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督促老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同时建立奖惩制度,将双向选择制与老师年终评比相联系,增强老师的责任心;对学生要开展论文专题讲座,讲解毕业论文的重要意义、论文选题和写作的方法与技巧、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的方法、怎样撰写文献综述、怎样拟订写作提纲、以及如何组织论文的内容;改革答辩形式,如:将原来由老师提问学生回答的模式,改为学生对论文自我陈述、总结的过程;确立严格标准,进行论文相似度检测。学生论文质量不高,一个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实践经验,因此在论文中缺少数据支撑,缺乏实践性,针对这一问题,系部需组织更多的实践活动,让学生自主的参加到社会实践中去,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以拓宽自己的视野,进而提高知识面,最终达到写作论文时有话可说,有数据可用,不会出现人云亦云的状况,写出有自己观点的论文,那么论文质量必然会有所提高。

(三)指导老师应加强监督管理,增强与学生的交流沟通

1.健全选题、开题步骤

对于推荐选题,老师应做到提前了解,胸中有数,推荐选题应尽量能满足既体现专业知识,又与时事及学生的兴趣相结合的要求,如果学生不感兴趣,必然会影响论文的质量。同时老师也应该鼓励学生自主选题。自主选题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解…本站 …决问题的能力。在开题报告期间,老师应开展开题专项指导,了解学生所需,帮助学生在此阶段为论文写作打好基础。

2.加强对论文的中期检查

论文中期的检查工作直接影响着论文的最终质量。这个期间老师应该时常关注学生的论文进度,与学生进行交流,学生更应该将近期论文写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论文的完成情况及时向老师汇报,老师要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这样才有助于提高论文的质量。

3.加强评阅和答辩管理

法学毕业论文 篇六

第一部分关于毕业论文的选题

法律的学习和研究,以及写作法学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一般的学习法律者除外,凡是涉及到法律要深入做的时候,那么,无论确定专门的学习、研究方向,还是写作论文、谋划长篇巨制,都首先面临的是选题的问题。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同样也是这样。因此,法学院学生写作毕业论文,首先要确定好选题,然后才能开始进行毕业论文的搜集资料、谋篇布局、开始写作。不然的话,上来就写,写完了就撕,很难写出好的作品,毕业论文也就很难过关。有些同学经常到了开题的时候,找到我,央求说,老师给我出一个题目吧!可是,论文题目不是那么好出的,而且学生自己究竟对什么问题感兴趣、有积累,并不完全清楚,还是要靠学生自己好好地进行选题。

一、作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考虑

法学院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在开始进行学习的时候,首先就是要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

在指导硕士研究生合博士研究生的研究和学习刚刚开始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要确定研究的方向。例如有的学生愿意做抽象的民法研究工作,我给他确定民法总论的研究方向。为什么要给他确定这个方向,就是因为我对他的学习和研究很了解,他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都是很精通的,基础很好,尤其是处理具体问题,应用民商法的理论得心应手,这也使他在同学中的威信很高。这个同学是很有才气的,要研究一个一般的题目是很不成问题的。所以,选择民法总论这个方向给他,既有难度,他又是能够胜任的。还有一个同学,他的特点是修养很好,基础很好,特别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有很敏感的感觉,也是很有前途的。而民法哲学这个题目是很难做的,几乎是一个新的领域,现在没有多少人能把这个问题做得好。他有这个实力,那就让他做。应当说,在选择方向上,因为都是民商法专业,选择什么专业,只要结合自己的特点、长处和爱好,就行了。

更重要的是选择具体的题目。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确定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法律的问题内容极其繁杂,就是确定一个大的方向,里边的内容也是十分复杂的。比如说,我们选择物权法作为研究的方向,作一个20多万字的专著,不可能写《物权法论》。如果20万字写成一部《物权法论》,那就是普及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湖南大学的屈茂辉教授是我们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之前,他寄给我一本《用益物权》,大概有40万字。这种著作,分量与内容是一致的。同样,如果选择侵权行为法作为研究方向,也只能选择一个具体的题目,比如特殊侵权行为啦,归责原则啦,构成要件啦,赔偿范围啦,等等。我欣赏王卫国教授的《第三次勃兴—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专门研究过错责任原则的专著,一个归责原则写了20多万字。题目好,写的再好,就是一个出色的作品。民法总论的题目很多,可以做很多选择。我原来想过的有民事主体、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等。但是如果选择是《意思自治原则》,这就是一个很好的题目。如果把这个题目做好了,不仅是成功的作品,而且对民商法的进步也是有推动作用的。本科生的选题就为宽泛,可以选择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全部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很好地斟酌,确定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来就是有研究方向的,选题相对较为容易一些。

那么,法学院的学生做毕业论文进行选题,要注意几个问题呢?

第一,选题要小。

正如刚才说的那样,选题一定要小。只有选题小,才能够在有限的论文字数的范围内,做最大程度的展开,增加文章的容量和论述深度,使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价值。例如,如果用20多万字的篇幅,整整写了一部侵权行为法,那就是本科的教材,而不是法学专著,各个问题都点到了,但是没有什么深度,没有学术上的价值。所以,写作毕业论文在选题上,更是这样。一篇论文,字数是有限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10000字左右,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30000字左右,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100000左右,篇幅都不大,容量并不多,如果没有很好的设计,很难写出有深度的东西。按照一般的写作规则,学术论文通常要说清楚一个问题,大约要8000字,要把一个问题说得很透,大约要10000字以上。当然,也有几万字的论文,那样的论文,要内容很多,质量又要好(长文章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中国合同责任研究》和《动物人格权之否定》这两篇文章,前者发表在《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后者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上),否则,编辑会给你那么多的版面吗?现在一般作者写的文章,10000万字的文章就很难发表了。多数给你5000字左右的版面就不错了。要在5000字的篇幅中,写清楚一个问题,要有多好的文字功力,是可以想象的。为什么现在有人写文章没有人愿意看呢?就是又瘦又小,干干巴巴的,没有嚼头,看了头就知道尾。这样的文章,就是没有人愿意看。同样,毕业论文的题目也要选得小,在有限的文字中,尽力地展开,扩展它的深度和广度,文章才能够做好。

小要小得适当,与自己所要说的内容相适应。例如,要写一部20万字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就要下很多功夫,没有功夫,写不出来20多万字。可是,要选择大一点的,像“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要20万字,就好像差点意思了。文字不够,写出来的东西就会很平,没有深度。自己要仔细斟酌一下,根据自己的题目,掌握的材料,要与论述的深度相一致,这样就很好了。选择毕业论文的题目,更要注意这些,题目就更要小,能够用万八千字说得很透。即使是硕士论文或者博士论文,篇幅较大,但是题目也不能大。题目做大了,就做不到这一点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比方,就是刀越锋利,刀刃就越窄,好钢就集中在刀刃上了。写文章大概也是这样的道理。

第二,思路要宽。

题目小了,内容就要深。要想把文章写得深,只有思路宽,想的问题丰富、深远,历史的,现实的;横向的,纵向的;中国的,外国的;理论的,实践的;统统都要想到。

做一篇学位论文,上面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到,考虑得不周到,都会影响论文的质量。

当然,做不同的文章,要根据不同的内容对上述问题有所侧重。比如,写一篇法制史的文章,当然侧重的是历史的内容,但是要注重历史上的这种制度对现实的借鉴意义。写外国的东西,同样要注重研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有一名研究生写的一篇论文,介绍的是美国的信托制度,历史到现实,说得很详细,说得也很好,但是没有写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这样,就仅仅是一篇介绍性质的文章,降低了文章的分量,充其量是将外国的制度、知识介绍到中国来。我提的意见是,如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研究信托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以及怎样借鉴,写得好,就是一篇很好的文章了。

二、选题的主要方法

我在给一些研究生讲法学论文写作的时候,谈到具体的选题,都结合自己的写作实践经验,给他们介绍我的具体方法。下面我介绍自己应用最多的三种方法。

一是“夹空”法。

所谓“夹空”,其含义,就是选题尽量在理论的夹空中选择,在别人都没有选择过的空间当中选择。在现在的理论研究中,大量发展的是边缘学科,最引人注目。而且研究边缘学科最容易取得成功。在传统的学科中,也有这种“边缘”的题目。比较形象地讲,就是挨近的两个问题都有人研究了,但是,在这两个题目中间,还可以发掘出一个既与两个题目有联系,又与两个问题不同的题目。这就是夹空中的题目。选择这样的题目,我曾经说过,就像的“一点两面”战术一样,是包打胜仗的战术,是包打天下的题目。我在部队的时候学过军事学。的“一点两面”战术,批判尽管批判,但打仗是非常管用的。它的核心,就是攻击一处敌人,首先要选择一个点,作为主要的攻击点,然后再选择至少一个或者更多的“面”来配合,辅助进攻。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人,一个军队,如果腹背同时受敌,那他就只有一个选择:“跑”。所以说,“一点两面”是打的击溃战,不是歼灭战,但是确实如所说,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夹空理论”也是包打胜仗的诀窍,应用于选题上,选得好,题目确定得好,文章就有了一半以上的成功率。

我在1987年写作《试论共同危险行为》这篇文章时,就是用的这种方法确定的题目。在研究侵权行为法的时候,我找遍了所有的文章,发现在中国大陆学者的论文和专著中,都没有写过这个问题。其原因是,前苏联的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根本就不重视。而在大陆法系,这个问题几乎是一个常识。因为是在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我就参照大陆法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写出来这篇文章,就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现在,很多法院判这种案件,都是引用我的文章中的观点,做出判决。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这个侵权行为制度,这是在我的研究16年之后,变成了司法实践的现实。这是我很得意的一个研究成果。这是比较大的题目。再说小的题目。在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人提到“霍夫曼计算法”和“莱布尼兹计算法”,到现在,也只有在海商、海事案件的赔偿中,才应用这个规则。在二十年前,这两个概念还是十分陌生的,当时我问过很多人,都说不知道,甚至是大教授也不知道。我就想,既然这样,那这个问题肯定是一个夹空中的问题。我做了研究之后,写过几篇小文章,强烈要求在实践中采用。但是,这种国外的司法常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就是得不到理解,到目前还没有在民法实践中采用,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写文章可以用这样的方法,选择专著的题目,也可以用这种方法。现在的专著何其多,虽然精品不多,但是很多问题都有人论述到了。在选题的时候,要注意运用这种方法,选择最容易突破的题目,最好是没有人做过的,做起来,才有前途。写作毕业论文,根据自己的论文容量,选择夹空中的问题写作,是最成功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看我写的《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这是一篇我很满意的文章,在《法学研究》百期优秀论文评选中获得优胜,得到这一荣誉。这一篇文章,就是对人身自由权及其保护的题目,是以前从没有人写过的。我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个题目,并且把它做出来,可以说是成功的。这篇文章说的案件,就是我在文章中经常提到的张莉莉案件,是一个典型的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案件。但是,在对这个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却没有人支持,最后以侵害名誉权的案由结案。这一点也说明了“名誉权是一个大破筐,什么难理解的问题都可以装”的这个结论。最近我在人民大学和耶鲁大学联合召开的名誉权隐私权国际研讨会上说了一个观点,就是“应当对名誉权开展一个瘦身运动”,就是要对名誉权进行减肥,使其名副其实。《侵害自由权及其民法救济》这篇文章,也是夹空理论的成果。

介绍一个选题内容,就是写作毕业论文是不是可以写人物。我们的法学毕业论文,一般都是论述制度,没有论述人物的。但是我想,写作一位学术人物,写出他的学术思想,也是很重要的选题。因此,我确定我的一位博士生,就写《佟柔民法思想研究》。我看是一个很好的选题。

采用夹空法选题,基础是能够找出夹空。这就需要有学术的修养。没有很深的学术修养,找不出来夹空。因此,在平时学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搜集资料,掌握住研究防线的学术动态,才能够应用夹空理论选出自己的选题。

二是“超越”法。

在写作毕业论文的选题中,也可以选择大家都论述过的题目,在综合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超越前人所有的论述,做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我把这种方法叫做“超越法”。

这种方法与“夹空法”正好相反。夹空法是研究别人没有研究过的东西,包打胜仗。超越法则是对大家都说过的东西,说出比别人更高明的意见,超越前人的议论。这种方法选题有其难处,这就是要在研究了全部、所有的同类著述以后,才能够做出这样文章来。因此,用这种方法选题,写作时下的功夫就要更深。没有实力,用这种方法选择题目,做起来很艰苦。但是,在现在,我国学术界的法律研究是很深入的,绝大多数的题目都被别人做过,要选择一个别人没有做过的题目,是很难的。大概在行政法和商法中,这样的题目还很多,但在传统民法、刑法中就很少见了。因此,在毕业论文选题中,超越法是经常用,当然也很难做好的一种方法。

运用超越法选题,首先要很好地看书,积累资料,掌握这一专题的来龙去脉,各家各派的学说观点,综合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看看自己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超越各家各派的理论,自成一说,自成体系,别有新义。如果有这个能力,就可以选择这个题目。现在的积累资料掌握学术动态,方法简单多了,上网、GOOGL、百度,等等,一搜,有关的论文就出来了。不像我们那时候,天天蹲在图书馆,一张一张地记卡片,没有多少天的苦读,选不出来好的题目。

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经常是运用这种方法来选择题目的。特别是选择做驳论的文章,更是要用这种方法,把要反驳的问题说透,然后提出自己的主张。我有一个老师,在讲课的时候,经常是批判了这个学者,再批判那个学者,几种观点都批判完以后,至于自己是什么观点,他说:“那还没有想好。”我反对这样做学问。但是也有人主张这样的做法也是必要的,因为不破不立,先破了大家的观点,然后给别人立论就打下了基础。还有一位老师讲课,每次都是“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不对,“某某说”也不对,“我的观点永远是折衷的意见”,即“折衷说”。这种说法也不值得提倡,然而这种说法实际上就是超越法的应用,不过是没有应用好而已。

应用这种方法选题,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写的《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这篇文章,发表在《法学研究》1995年的哪一期上,可以查一查。这篇文章就是用的超越法选题,对以往的这类学说都做了分析,提出了延伸保护的主张。从题目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可以成就一篇较大的文章,因而就写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的制度中,选用的就是我的人身权延伸保护的理论。这也是我的一个很得意的研究成果。当然也有人在批评,但是,这种观点的认识,总还是比以前的一些说法有所进步。

三是“综合法”。

我先介绍两种不适合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法律大学论文 篇七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1、制总体规划,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识的培养连续实效

法律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学校教育全局出发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纲要,并用严格的制度强力贯彻实施,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体制与教学计划上的连续性与升华性。目前,由于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上没有连贯性,许多地方甚至还存在着肤浅、重复的可能,无法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弊端是造成我国当代青少年整体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判断违法与犯罪的能力不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利用全国法制教育资源,重新审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目标,确立以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线的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学、中学与大学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与其思想行为特征相吻合的整体推进方案,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稳步发展。

2.课内课外相结合

学校的法制教育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识教化理论、最先进的法律意识教育手段,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观念的支撑,也只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的意识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闭门造车”,只是学校进行法律意识的培植,而忽略整个社会对人的意识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自主升华和稳定。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唇齿相依。

我国己经在立法科学化、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与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优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识培植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我们应该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断地输入大学生的头脑中,促使大学生不断被社会优良的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同化”,“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3.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

我国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当代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建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模式。具体的措施是:开展专题、专业的政治与法律融合的综合教育活动(如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与社会理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密结合的专题讲座,即开展人生理想与法律理想、社会秩序正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与升华的教育;还可以采取演讲比赛、主题讨论、辩论会、班会等灵活多样的意识培植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教学,及时地把已经升华为法律基本内容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针政策等内容传授给学生,把权利本位、自由正义、道德升华以及程序救济等法律精神实质注入大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这样做既使法律意识的培植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并为政治理论课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我党的政治指导思想进法制教育课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课时和教学资源,防止重复教学,从而增强教育合力,共同提高“两课”教学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论文 篇八

论文摘要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3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的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xxx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4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5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

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法律专业论文 篇九

一研究方向的扩展与多学科、国际化视角的培养

(一)论文选题研究方向的实证分析:研究方向不全面

(二)原因剖析

法学本身并非先天独立的,作为一门派生学科,法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依附于哲学、神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这就决定了法学的发展需要这些专业知识的涵养作为支撑。而考察法学的发展历史,也可以发现任何学术拐点的突破、任何学术问题的解决从本质来看都不能称作纯粹的。因此,法学教育者在坚持法学理论本身的内在逻辑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法学本身的开放性面向。作为法学教育的先进国家,美国的一些高校———包括耶鲁与哥伦比亚大学———便率先在对这种理论精英教育进行批判的同时,对法学课程本身进行了改革,并吸纳相当多的经济法学家、哲学家与政治学家到学校任教。而与美国对应,我国的法学教育却体现出很强的封闭性,特别是在本科阶段。由于培养目标上的差别,本科阶段的学生培养仍要考虑实务性问题。因此,在课程教授,特别是在部门法学教授上仍是遵循正统的教义学传统。这种教学传统建立在法律制度内在的自洽性和合理性基础之上,具有典型的基础主义与本质主义知识论特征。在此影响下,许多法科学生,在升入研究生阶段后仍然将法律视为孤立的存在,强调法学理念的纯正性、理论的正统性,疏于将法学问题置于经济学、政治学的语境下进行研究,无法从实质化的角度对法律的效果进行全面的考量,也无法从宏观的方面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价。当然,排除本科阶段的法教义学影响外,这一问题的发生也有其现实与历史背景。在中国,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前进轨迹与历史沿革。西方的法学教育是经历了学术的混合化到精细化的过程而发展起来的,最终伴随着法学的独立性而专业化。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一种极为特殊的环境中发展出来的,即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在古代中国,法律只是统治权威、道德理念、乡土戒律中的一部分。自近代以来,经历了民国时期短暂而相对繁荣的发展之后,法律再次受到政治的干预,法律教育也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而成为政治学说的附庸与延伸。随着社会整体的发展与学术环境的改善,法律学者与法律教育者的首要任务自然是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突破站在政治角度对法学理论进行批判与阐释的既定思维模式,在构建法律科学完整性与系统性的同时,实现法学的独立性。在这一过程中,学者无疑会不自然地透露出对其他专业知识的过分担心。“为了不重复丧失独立性的经历,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对任何外来的暗示或影响都变得特别敏感,一概加以排斥,并最终走向与现代化要求相悖的自我封闭”。而法科学生(包括我校的法学理论研究生)也正是在还未摆脱本科阶段的教义法学影响下,加之受法学研究大环境熏陶,从而加强了固有的研究思路与学术观念,致使其在论文选题上出现偏颇。

(三)应对方案

1.跨学科教育的提倡法学研究仍旧不应当局限于其专业知识的封闭性内涵,而应当置于社会科学这一更开放的层次上进行研究,对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进行借鉴和吸收。这甚至不仅是学科先进性的体现,更是我国现实的需要。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系统的跨学科教育或是社科法学教育便显得十分重要。毕竟,作为一门研究不同学科体系、知识背景、价值理念下的法律规则考量标准、评价方式与改良意见的学科,其为我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外源性的启示与多元化的动力。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这应当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而从现在我校在法学理论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改革趋势上来看,这无疑为研究方向的扩展和跨学科视角的培养提供了极好的契机。而导师在引导、培养学生时,也应当提示学生有针对性地阅读相关的著作。当然,知识的了解与传授固然重要,但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研究的本质特征并非在于这些知识,而在于对经济学概念、工具、模型在法学上的应用,即在于研究方法与分析视角的培养。因此,强调跨学科的开放性研究,绝非意味着以牺牲法学的独立性为代价接受其他学科的渗透,而是在坚持法学独立性的立场上对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吸纳。所以作为法律教育者,与其担心未来统治法学理性研究的是统计学家与经济学家②,倒不如担心自己沦为所谓的最正统法律理论的“僧侣”的危险。毕竟,学科的独立性的获得并非单纯来自其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法,而是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落脚点来界定。因此,不管怎么说,跨学科研究还是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内在逻辑之外的另一个理论增长点。而在各种学科中,经济学作为考量制度及制度合理性的学科,无疑为法律制度的评估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因此,通识教育也好,跨学科研究也罢,都应当成为我校法学理论教研室在今后的教学、培养、指导方面的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方向。2.国际视野的培养如果说我校学生在法经济学领域选题的缺乏反映的是跨学科研究的不足,那么在比较领域研究选题的缺乏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校学生在法学国际视野上的局限性。从我校学生的选题状况来看,虽然比较法学已经单独成课,但显然学生对其的重视程度、掌握的知识和研究方法并不乐观,这必须成为今后我校教学培养工作的努力方向。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处理好法学知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问题。法学知识的国际性与地方性的属性争论由来已久。反映在比较法领域,争论则体现为到底比较法研究是应当致力于探寻制度间的共同之处、总结规律,进行制度层面的协调性构建,还是应当将研究重点放在差异性上,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这个问题很难有答案。“偏重”不等于“偏废”,对“国际惯例”的孤注一掷与恪守“中国国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或教学时,应当摒弃国外立法规律的先验性,在一致性考察之外也应关注制度上的差异,并对法律秩序、法治环境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其次,关注影响制度发展的各种因素。比较法学虽主张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制度与原则的比较研究,但其研究对象却并非局限于此。在单纯的制度建构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极大阻碍的同时,法律越多,秩序却越少。比较法学者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制度层面的影响因素上。他们或将制度的演进史进行整体比较,或对制度进行法律文化层次的研究,或将法律视为社会现象的一环进行考察。因此,在培养、启示学生进行制度比较的同时,也应当引导学生探寻出各种制度中的隐藏性基础与渐进性因素。

二论文选题的规划与自主性研究

(一)论文选题合理性的考察:部分论文选题大小失当

(二)原因分析

1.疏于展开协作规划学位论文作为获得硕士学位的最重要的参考指标,并非数月间便可完成。在撰写之前,必定会经历长时间的准备过程。而论文的选题工作更非靠一时兴起的灵光乍现就可解决,它需要长时间的知识积累与学术沉淀。因此,对论文写作或是选题的整体性规划显得非常重要。选题工作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其通常包括阅读积累,及与其衔接的资料搜集、实证调查等各个环节。而阅读积累阶段是十分重要的,这一过程可以根据阅读书目的细化而划分为泛读和精读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并不是孤立,从泛读到精读的过程,也是学术思维与研究思路清晰化的过程,这两个环节便是靠不断思维进路而串联起来进行过渡的。思维进路的细化当然也意味着研究领域的渐进性集中,同时又能实现对自身的研究能力的动态性把握,更能保证研究领域与自身能力的协调,从而选取出“大小适当”且符合自身能力的选题。然而,目前部分学生忽视了思维进路不断细化的过程。部分学生执着于泛读,却忽视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学术热点,以及自身兴趣和特长进行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领域的筛选。他们虽然学识渊博,但知识的生产能力却令人担忧。而另一部分学生,则会凭自身兴趣跳过泛读而直接进入精读阶段,甚至一些学生出于功利“投机取巧”式地跳过泛读环节或只是阅读对泛读阶段书目进行评介的“二手资料”,这种所谓的“精读”自然无法打下牢固的理论功底,文章也就必然空洞。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两种极端的阅读方法是无法实现对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的纵向把握的,也就无法选取基于学术界现有研究现状的适当的主题。同时,这种思维进路上的断裂也意味着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怠于开发,更遑论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把握了。学生对研究现状和自身能力两个方面均难以把握,也就必然导致文章选题的大小失当了。2.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有时,选题的大小失当并非源于对研究现状、自身能力的不恰当评价,而是在更深程度上暗含着研究生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正是因为其欠缺此类能力,故而在研究时无法深入,其文章内容的构成来源要么是针对主题的横向扩展,要么来源于针对主题的周延性论述。当然,暂不谈阅读步骤问题。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不只是法科学生,其他学科自主研究能力欠缺的状况也普遍存在。即使身为理论法学研究生,其所期盼的教育模式仍然是以老师为主导,由老师进行在堂的讲授,并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法学知识的单纯掌握。在研究生阶段,这种单纯地进行既定、凝固的法学知识灌输的教学模式自然显得不恰当。这种守成式的“一次性”培养模式显然与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宗旨的硕士教育存在理念上的差异。研究生阶段的法科教育强调对知识被动接受之外的学习自主性,其目的在于学生掌握一套多维度的研究方法与分析手段,在对知识进行全面掌握的同时,应当能够进行专业的分析与发散的思考,而毕业论文正是这种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最好体现。显然,一些法学教育者意识到了这一点。毕竟,作为教授或副教授,其对教师的定义当然不能局限于知识的“数据库”上。但受传统的教育模式所限,学生却甘当学术“记忆体”。许多学生仍然将课堂知识的掌握或导师布置任务的完成视为成就其学业的唯一途径,对与之有关的理论,他们会力求能够记住,但对与之无关而同样重要的知识,却不进行涉猎。久而久之,其研究的自主性便会被磨灭。与之相对,他们的理论体系与知识结构会有极强的依附性,研究视角会显得日益狭隘,学术敏感度也会日益迟钝,更缺乏处理资料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一旦选取内涵广阔、概括性较强的题目,文章的横向扩展性虽广,但在理论深度上却有所欠缺。这就是典型的选题“过大”了。而与之相对,“过小”的选题,虽然能在形式上保证题目的新颖性,在形式上体现一定的学术素养,但因其自主研究能力有所欠缺,对此类“精度”较高的题目是难以把握和驾驭的。因此,最后难免落入与选题“过大”同样的主题分散状态。

(三)应对措施

三选题的对策性与创新性反思

(一)论文选题内容的考察:对策性论文较多

(二)原因分析:创新性误区

(三)文章创新性理念的反思

由上文可见,言及对策性选题之所以过多,并非选题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这类选题与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学术水准不太相称,对一般学生而言难度较大。但能力与水平的一般性却不能概括才华的特殊性。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或许能在坚持我校现有培养方案的基础之上,辅以上文所提的改进途径,以引导学生培养跨学科研究的视角,以及及时规划合理的论文写作工作,培养其自主性研究能力。那么一篇兼具学术创新性和制度建设影响力的对策性论文也是可以期待的。但这里要所说的是,文章创新性的体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单以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对策性论文的形式出现。在华中师大的董泽芳教授看来,除去这种将选题立基于社会热点进行的全新的理论建构式探索外,毕业论文的创新性还能通过以下9个方面来切入,具体包括:文献资料的新发现、观察问题的新视角、概念术语的新阐释、谋篇布局的新思路、研究方法的新探索、学科知识的新融合、理论观点的新突破、成果应用的新价值,以及论文选题的新高度等。[11]当然,受专业特点所限,以上的创新切入点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来说并非都合适。但作为法学教育者,他起码有责任点破这种“随波逐流”式的对策性创新误区。毕竟,这条既有的创新道路似乎太过拥挤了,何况这条路似乎还是最难走的那条。与此同时,导师还应培养学生的阅读鉴赏与评析能力。在阅读文章时,导师要引导学生不单单关注观点和结论的提出,还应对论证思路和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学术上的成功并不是以语出惊人的结论作为标签和符号而引人注目的。理论提出之前的前置研究、思辨探讨、智识沉淀同样具有价值,而不应当被忽视。这种阅读能力的培养可以通过开办读书会,在读书心得讨论与交流的过程中实现,也可以通过读书笔记、笔记摘要的侧重性要求来进行引导。四结语本文以我校法理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情况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并与五所大学法学专业教育比较分析与反思出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在选题过程中暴露的知识理论基础、实践水平、主观态度、理论联系实际与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从考察发现的问题出发,进行反思,并结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成果,探索改进这些问题的具体路径,制定出改进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这些途径与措施虽未经实践之检验,但其对提高法理学硕士对论文题目蕴含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的关注度,提高选题的整体水准无疑有所裨益。提升法理学毕业生综合运用、创新与扩展所学理论与知识的水平,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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