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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的思考

赤道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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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原则的思考

2.2.1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是参照IFC绩效标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项目融资中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由国际上主要金融机构依据世界银行的环境保护规范标准和国际金融公司的社会责任政策所制定的,主要为了防范评估和监督管理各个项目在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风险,其中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2003年2月,花旗银行在英国格林主持了第二次以国际金融公司《保障政策》作为起草项目融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会议,讨论了用来评估项目融资过程中环境和社会风险指标,进而提出了一项企业贷款准则并将其命名为格林威治原则,后在第三次会议上,将其改名为赤道原则。2003年6月,包括荷兰银行。巴莱克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在内的10家大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截至2017年11月底,宣布实施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经有92家,地区分布较广,遍布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同时,该原则还覆盖率全球新兴市场超过80%的项目融资。

赤道原则主要规定了采取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在进行决策时需要参考的依据和原则,并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提供贷款。赤道原则首次把社会融资中不确定的环境社会责任问题明确化和具体化,使得银行业所承担的环境和社会责任问题得到清晰统一的标准。对于银行业的发展来说,赤道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我国就赤道原则借鉴不少,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逐渐制定完善了绿色信贷政策。但我国银行业对赤道原则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目前仍然停留在审查相关环境因素的一个初级阶段。此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尚未建立统一明确的标准,因此赤道原则对我国有关绿色信贷政策的发展和完善仍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2.2.2环境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管理”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研究学者哥拉尔题为《费用控制的新时期—— 风险管理》的调查报告中,主要是指企业怎样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环境里,通过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最终把风险降至最低的过程。也就是说,风险管理首先需要企业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通过分析准确地对风险的大小进行衡量,然后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最终达到以最小的成本将企业面临的风险降至最低。风险管理不仅可以让企业继续稳健经营,又可以避免引起各利益主体的波动,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当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牵制因素时,对自然环境的保成为各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所必须考虑的方面。银行作为国家重要金融机构,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转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需要高度重视其所面临的环境风险。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工作时,面临的环境风险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信用风险,即借款企业由于负债问题,不能及时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而导致银行遭受信贷资金损失。其次是法律风险,银行在日常信贷资产管理中如果未能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最后即名誉风险,银行在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时,如果未对污染企业进行谨慎审核,则有可能带来自身名誉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此,银行需要在开展绿色信贷工作中将面临的环境风险纳入经营管理。在开展绿色信贷等相关业务时,做好事前准备工作,确定评估流程,严格谨慎审查相关企业是否符合资质,并在事中做好进一步控制,及时跟踪信贷资金的运转状况,同时在后期建立应急机制,解决企业破产,资金难以收回等可能存在的突发情况,通过不断完善和更新建立起科学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以降低银行所面临的环境风险。

推而广之,环境风险理论就是将环境作为可能引发风险的一种要素,通过有效的识别、衡量和管控,达到只需要花费最少的成本就可以将环境风险造成的的危害降到最低。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环境风险管理就是如何采取有效地管理措施将由于企业的环境问题引发的贷款损失风险降至最低。

从环境风险的管理理论得到的启示:在开展绿色信贷业务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健全流程细节,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在授信流程中,充分把握环节,突出掌控细节,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方面强化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首先要健全相关制度,对尽职调查人员、审查人员确定合理的任职标准和岗位培训要求,确保其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落实制定并执行标准化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调查或审查规范性制度和清单等要求。其次要设立差别化的授信流程和权限,加强对所处环境和社会风险不同类别客户的管理。然后要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最后依据相关规定,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制度与应对预案,提早布防,做好风险管控。

2.2.3环境经济学理论

环境经济学理论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奠基人为约翰.克鲁梯拉和艾伦.克尼斯,代表作为《自然资源保护的再思考》,提出了“舒适型资源的经济价值理论”;其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包括帕累托的“帕累托最优”理论(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两个财政独立的经济单位的相互作用)试图运用经济杠杆来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环境问题。社会经济体在自然环境中生产与消费,一方面利用环境提供的自然资源进行生产消费,另一方面将生产消费所制造的残余又倾倒入自然环境中,不加节制地取用自然资源,大量产生污染废料,极大地破坏了整个地球生态圈,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环境的负外部性开始体现。由于人类社会要继续生产发展,意味着要不断取用自然资源,制造环境污染,资源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双管齐下,从资源的可再生性到如何控制环境污染来研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生产目标,通过道德约束来治理环境污染是行不通的,行政手段的强制性一定程度上能控制环境污染,但无内在驱动性措施是不具备可持续性的,因此,运用经济手段发挥市场导向机制才是治理环境的有效的、可持续性的措施。通过经济手段治理环境,让污染企业从自然资源中获取超额利润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环境成本,弥补由于污染环境带来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目前,环境经济学中治理环境主要有科斯定理、命令控制型政策与庇古税三种方式。科斯定理具体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市场交易没有成本的情况下,市场机制自动帮助配置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二是存在交易成本时,产权、制度不同都会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改变。在环境污染治理中,企业披露的污染排放量可能和实际污染排放相差甚远,此污染排放影响到的企业或个人的福利损失也难以界定,故明显存在交易成本,同时无法对环境的产权进行清晰地界定,无法明确作为责任主体的排污企业,所以无法通过科斯定理来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命令控制型政策是指通过法律行政手段,直接地强制地管制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比如颁布环境保护法律、环境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等。命令控制型政策优势在于对破坏性大、紧急程度高的环境事件具备立竿见影的效果,对于危害性大、环境容量为零的物品如DDT进行政府强制管制更加有效;但在实施过程中命令控制型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行所需人力、物力成本过高,二是可能存在部分企业违反了环境规制,导致政策收紧,使得其他遵守规制的企业一同承受后果,影响了整个行业的生产和发展。再是现实中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环境行为都有差异,无法针对性对违反环境规定的每一种做出相应的管制,同时企业的生产技术不断变革,排污治理标准也随之改变,一定程度上政府制定的管制政策缺乏时效性,实施效果不及预期。庇古税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8年提出,核心含义是通过向增加外部边际成本的企业征收额外税收,来弥补其造成的社会边际成本增加,向减少外部边际成本的企业提供补贴,来奖励其为社会边际成本减少所做的贡献,最终使得私人成本与收益等于社会成本与收益。环境污染可被看作一种厌恶公共物品,产生的负外部性减小了社会福利,企业生产侵占社会福利达到私人资源配置最优,导致社会资源配置非最优,使经济运行偏离帕累托最优。绿色信贷政策便是庇古税的衍生产品,国家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引导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利率、信贷额度等金融工具参与环境治理。“两高一剩”企业产生的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使其实际承担的私人成本远小于其应当承担的社会成本,通过提高其融资成本和限制其信贷额度来弥补其产生的外部不经济,将负外部性内部化,同时可促使污染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提高生产工艺,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转型发展之路;绿色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对社会产生正外部性,增加了社会福利,可通过提供低利率的优惠贷款来扶持鼓励其发展,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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