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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预约响应式车辆安全调度制度

农村客运预约响应式车辆安全调度制度

XXX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客运预约响应式车辆安全调度制度

农村客运预约响应式车辆安全调度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解决群众出行难、乘车难问题,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建立健全正规、合法、安全、优质、快捷、有序的农村道路旅客出行服务体系,为科学调度车辆,确保客运车辆符合运行线路、道路状况要求,防止因调度不当造成驾驶人疲劳驾驶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2018]55号文)、《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DB51/T2242-2016)的要求,在结合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客运,是指以县城为中心服务覆盖各乡镇和乡镇之间运营服务,车辆停放在县城或者乡镇,以定线路、定时发班形式向各乡镇人民群众提供出行服务。

第三条 农村客运车辆运行为定班、定时、定线路发班,按规定线路运行,途中在各点配载;分为以县城和乡镇之间运行及乡镇之间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 分公司(站)生产经营部门是的生产调度指挥系统,调度指挥岗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抓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调度职责,严禁违章指挥。

第五条 分公司(站)在申请农村客运线路时应当对线路进行实际考查,按许可投放车辆,根据所考查的道路情况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为车辆调派工作提供道路条件依据。

第六条 分公司(站)应按照公司《农村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制度》(XXX【2019】XXX号)规定对驻站的或中型以上的农村客运车辆,每天发车前进行车辆安检;不驻站的小型农村客运车辆据其特殊性,由驾驶员在开行前对车辆进行例检,分公司(车站)每月实行定期车辆安全例检不少于1 次。

第七条农村客运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应班车辆须经分公司(站)安全管理部门初检合格,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运行条件,驾驶员证照齐全有效,车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车容车貌整洁卫生,车辆保险、二级维护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定线的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的规定;严禁不符合农村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上运行。

第九条 分公司(站)在安排农客班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时间不少于20分钟。同时应当确保车辆在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6点不得在三级及以下道路运行。

第十条 农村客运在承接包车业务,必须认真审查运行线路、行驶里程、包车时间、休息食宿地点,了解道路情况,符合安全运行规定方能办理,对道路情况、人数不清、手续不符合的一律不予包车。

第十一条 加强对放空车、返空车的监控管理,防止造成疲劳驾驶、夜间驾驶。

第十二条 掌控了解分公司(站)辖区内道路天气状况,车辆动态情况,如发生道路垮塌、山洪泥石流、道路受阻、车辆抛锚等突发情况,在知情后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查勘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疏散、中转旅客,安排好本站生产经营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营运客车调派运行监管工作,生产经营调度部门做到“三个服从”,即运行与休息有冲突时,运行必须服从休息;运行时间和里程与安全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有冲突时,必须服从安全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运行区域和线路与公司规定有冲突时,必须服从公司规定。严禁单车经营者、驾驶员私自与包车方签约、收定金,任何运输经营活动必须事前经分公司(站)生产经营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分公司(站)生产经营部门应建立农村客运车辆运行台账,对车辆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对车辆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并打印运行轨迹存档备查,运行台账与运行轨迹共同应证,作为农村客运车辆运营的依据。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车辆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如特殊原因须停运的必须提前3日向分公司(站)生产经营部门报备,因天气恶劣不宜行车时,当日及时报备。

预约响应式车辆,驾驶员在接到乘客电话15分钟内,到达乘客所在点,接到乘客,并且报备分司(站)。分司(站)在接到乘客电话后,通知所在乡的预约响应式车辆驾驶员,在15分钟左右接到乘客,并且电话报备分司(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分公司(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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