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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庭述职述廉报告

审监庭述职述廉报告

2011年9月,根据院党组的安排到审监庭工作,近四个月的工作期间,审监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主管领导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本院今年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庭的审判工作特点,加强学习,努力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不断提高审判职能的运用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审监庭述职述廉报告

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审监庭共受理再审及减刑、假释案件2950件,审结2927件,结案率为99.2%,未结22件。受理再审案件64件(含旧存21件),其中,刑事再审案件3件、民事再审案件59件,行政再审案件4件;审结42件,结案率为65.6%;未结案件29件(其中中止2件,公告6件,其余案件排期在2012年开庭)。在已结案件中,调解、撤诉案件6件,调撤率为9.4%。受理减刑、假释案件2886件,审结2886件,结案率为100%。

二、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2011年,审监庭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现阶段重要性的认识。以“司法惠民推进年”等活动为载体,认真学习《邓小平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党章》、《法官法》等,观看廉政教育片,积极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学习,受到了深刻的启发和教育,从而,更加坚定了审判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为大局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加强了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三、注重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2011年,在审判工作中,继续坚持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相结合,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化解群众矛盾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注重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今年,省院审监庭在审理谭学林申请确认国家赔偿案件时,我庭全力配合协助做好调解工作,派审判人员协同省院审监庭办案人员前往惠城区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经过努力,谭学林同意撤回国家赔偿的申请,使该案得到了较圆满的解决。

在审理案件中,注重发挥审判工作定纷止争的功能,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努力实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平等、合法地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1年,在审判工作中,注重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杜绝案件超审限。

做好信访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

缠诉缠访是困扰法院信访工作比较突出的问题,今年,我庭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群众观念和信访责任意识,提高接待处理信访人员和案件的能力。2011年,我庭圆满的处理了两件缠访、闹访的信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吴贤金信访案件,在主管领导的直接指导下,主审人认真研究案情,并远赴北京、河北、福建等地积极做信访人的息诉工作,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省高院,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关注与支持,省高院作出了信访终结意见书。

五、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提高减刑假释审判水平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是审监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与检察院及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今年8月16日,本院与市检察院及XX监狱在中院召开了联席会议。会议就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进行了交流,对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目前存在的问题交换了意见,对进一步规范、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达成了共识。11月,在XX监狱召开了减刑假释公开宣判大会。今年2月,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该意见第43条明确要求,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前不久,省院下发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此,我们在总结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经验的基础上,开庭审理了陈小建受贿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六、做好调研信息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

年内,积极撰写文章,向研究室报送案件资料、信息材料,较好地完成了调研信息工作任务。今年,本市新闻媒体刊载文章2篇。

存在的问题

2011年,审监庭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是工作积极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理论业务水平的提高仍需不断努力。

明年工作打算

2012年,审监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继续围绕本院审判工作重点,加强学习,丰富审判理论,努力增强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着力在审判工作规范化及案件调解等方面做更多的尝试和努力,着力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再审案件审理,用公平正义体现司法惠民

审判监督要坚持依法纠错,更要依法及时纠错,同时也要依法维护正确的生效裁判,这是对审判监督庭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在明年的工作中,要坚决落实“司法惠民”的思想,努力取得积极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转变审判观念,逐渐实现人性化审判。案件审理要依法裁判,更要使裁判结果能够被普通公众所接受。在办案过程中,要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多向当事人解释,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让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观点。对弱势群体的困难给予充分理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满足,以安抚其情绪。对于确实生活困难,又被驳回诉请的当事人,依靠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相关救助政策,予以社会救济。这样,我们的裁判才能更多地被当事人及公众所接受。

二是审判应遵循“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降低再审诉讼的对抗性,使当事人更加理智、文明地诉讼。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纠纷持续时间长,对立情绪大,如果能够再审调解,会带来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发挥联动机制进行调解。对于群体性纠纷及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单靠司法手段难以有效解决。因此,通过“案外手段”以及党委、政府的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妥善及时的处理案件。

进一步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用法治方式落实惠民措施

正确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促使罪犯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以维护监所监管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严格审理程序,主动接受监督。在收到减刑、假释的提请后,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听取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确保裁定的准确性。

2、实行裁前公示制度,提高法院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在作出减刑、假释案件裁定前,由法院在监区内对拟裁定减刑假释人员的姓名、原判刑罚、历次减刑情况、减刑假释的依据和理由以及拟减刑假释的意见进行公示,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并将逐步完善异议人提出异议的途径,保障公示异议人的合法权利。

3、依法公开宣判,增强教育效果。为促进罪犯的积极改造,定期在刑罚执行场所召开宣判会,公开宣读减刑、假释裁定,对全体服刑人员进行直观法律宣传教育和激励,并现场接受服刑人员的法律咨询。

4、进一步做好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结合今年开庭审理案件的经验,进一步探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质量。

2012年,审监庭将继续围绕本院的工作重点,完成院党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为使我院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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