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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编制混用情况的报告

关于行政事业编制混用情况的报告

一、行政事业编制混用基本情况

关于行政事业编制混用情况的报告

(一)机构改革混用编制

2002年党政机构改革,由于上级下达的行政编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在印发部门三定规定时,我县给部分行政机构在核定了行政编制基础上又补充了部分事业编制。其中,县总工会核定行政编制3名,事业编制7名;县直机关工委核定行政编制3名,离退休服务事业编制4名。

(二)事业单位混用行政编制

我县公证处成立于1981年,为隶属于县司法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当时机构成立时核定的是司法行政编制。

二、行政事业编制混用整改落实情况

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明确要求“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省编办也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机构编制数据规范清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要求对各地自行核定的机关事业编制予以核销。

我县严格按照上级关于禁止编制混用的相关要求,在行政编制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先后下发了《关于县直属机关工委增加编制的通知》(*编发[2015]40号)、《关于收回**县总工会群团机关事业编制的通知》(*编发[2018]15号)和《关于调整**县公证处编制的通知》(*编发[2016]8号)等文件,将之前给行政机构核定的事业编制予以收回、事业单位核定的行政编制进行置换调整。

截止2018年底我县机关事业编制混用情况已全部整改完毕,现不存在编制混用情况。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我县于2018年3月, 以两办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批程序的通知》(**办发[2018]11号),对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落编、调转、编外用人及借用人员等程序做出严格要求,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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