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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调整通知(新版多篇)

社保调整通知(新版多篇)

社保调整通知(新版多篇)

社保调整通知 篇一

【法规正文】

关于做好20xx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现将20xx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等相关工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预计20xx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9390元,月平均工资为5783元。

二、预计20xx社保年度全市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同)最低缴费基数为347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7349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5783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470元/月。

三、各参保单位应于7月6日前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确认缴费基数生成结果,确保20xx社保年度缴费业务准确无误。

四、由于个人账户利率文件没有正式下发,也无预计数据,7月4日起不能办理与个人账户利率相关的业务。具体包括: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单位整体补缴、单位职工个人补缴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需计息至20xx年7月的个人账户结转相关业务(在职及退休死亡个人账户继承、退休)。

特此通知。

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xx年7月4日

解读:

20xx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470元/月,上限17349元/月

如果你的20xx年度月平均工资(自己工资自己知道吭,败问我)

低于最低缴费基数3470元,以3470为缴费基数;

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470元,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不高于上线。

20xx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3181元,上限15903元/月

如果你的度月平均工资

低于最低缴费基数3181元,以3181为缴费基数;

高于最低缴费基数3181元,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不高于上限。

举个例子:

1、根据自己的工资额对应自己调整前的缴费基数(这里以下线3181为例)个人需缴纳五险的费用为:

3181*(8%+2%+0.5%)=334.01元/月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3181元,每月社保个人部分扣款334.01元。

2、根据自己的工资额对应自己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这里以下线3470为例)个人需缴纳五险的费用为:

3470*(8%+2%+0.5%)=364.35元/月也就是说月工资低于3181元,每月社保个人部分扣款364.35元。

也就是说!从20xx年7月开始,当你的月工资低于3470元时,你每月要比之前少拿30.34元。

社保调整通知 篇二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7560元,月平均工资为6463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0xx-2016年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北京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xx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以上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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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调整通知 篇三

随着20xx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公布,20xx年度的各项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确定,最低为3082元,最高为23118元。

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20xx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也将“水涨船高”。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706元;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18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39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24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082元。

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也确定。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541.2元、失业保险费92.47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924.8元、失业保险费55.49元;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616.4元、失业保险费36.98元。

社保调整通知 篇四

达内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6月1日起,全市参保单位及个人可以缴纳20xx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要在8月26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全市参保单位及用工人员20xx年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工作于6月1日起至8月26日结束。期间各参保单位需及时申办用工人员增、减手续,同时核定并缴纳20xx年当年保费。20xx年参保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27.20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2136.00元/月。

为进一步提升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今年起,市社保局将为广大参保单位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一是建立预约申报制度:全市百人以上参保单位可通过电话预约,确定办理业务时间;二是开通网上经办:参保单位可申请数字证书和网上经办权限,通过社保局网上经办大厅办理各项业务;三是启动批量办理: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中断缴费、恢复缴费、基数核定等业务涉及5人以上时,可下载固定模版,申请办理批量业务,模板可至业务经办大厅拷贝或在市社保局网站直接下载。

未按时足额缴费依法惩处

未按规定预缴和在申报期内未及时办理基数核定及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市社保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因单位欠费原因导致未按期办理退休手续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养老金核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欠缴20xx年及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必须一次性补齐欠费,否则市社保局在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将移送人社部门依法处以欠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缴费仍自由选档

20xx年全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标准为:按社平6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5825.28元/年、按社平8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7767.00元/年、按社平100%缴费的年缴费额为9708.84元/年。缴费后缴费标准本年内不得更改。有意愿选择按社平110%或120%缴费的人员可于至市社保局业务经办大厅咨询具体标准并办理缴费业务。

申领社保补贴人员尽快缴费

目前我市20xx年当年社保补贴申领工作已准备就绪,参保人员需及时缴纳保费,并于缴费下月办理申领手续。

吉林银行全面代收

全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续保人员按60%、80%、100%标准缴纳20xx年及以后年度保费的,可直接到吉林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其中20xx年当年达到法定退休或享受待遇年龄的人员,可依据人社部门审批的本人退休时间,到吉林银行缴费至退休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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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关于20xx-2017年吉林最新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的相关信息是达内考试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社保调整通知 篇五

本报讯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按20xx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联系采访了多个市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表示,按往年惯例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通知》称,省统计局已将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公布,各市县单位应严格按照我省社会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通知》在附件中列出了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各市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xx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8406元,月平均工资为4867元。20xx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我省职工20xx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直接相关。

我省现行社保政策规定,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五项社保缴费基数。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缴费,但20xx年度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我省各市县将从7月起调整社保相关缴费基数,城镇从业人员五项社保最高缴费基数为14601元(4867×300%),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20.2元(4867×60%),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33.5元(4867×50%)。

按照我省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20xx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在4867元的60%至300%之间,即参保人员可以在2920.2元至14601元之间自愿选择一个缴费基数缴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金额在584.04元至2920.2元之间;基本医疗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4867元,缴费费率为6%,缴费金额为292.02元。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需要缴费876.06元。

社保调整通知 篇六

咸宁公布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咸宁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新一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核定期,咸宁市人社局按照省人社厅文件精神,以市统计局法定统计数据为基准,正式印发了《咸宁市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抚恤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

全市在岗职工人均工资为36853元,月人均工资为3070元。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

●退休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

缴费基数部分,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额据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300%的,按300%申报;低于60%的,按60%申报。

●根据咸政办发z20xx{94号文件: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月工资达到60%的,享受个人账户和住院报销待遇;

达到80%的,享受个人账户、住院报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达到95%以上的,享受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和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缴费金额部分,通知规定: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范围内,按照年缴费4416元、5160元、5904元、6624元、7368元、11064元、14736元、18432元、22104元九个档次,根据本人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额为2947.2元,另大额医疗保险为190元/人、年。

通知要求:

根据国家、省政策规定,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必须以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做到据实核定,继续落实五险一单。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1840元的按1840元申报,高于9210元按9210元申报。

通知下发后:

咸宁市人社局第一时间在政务服务大厅信息栏公示相关文件,管理办迅速更新大厅各类社保缴费、待遇经办宣传栏和各类宣传指南手册,确保办事群众准确获知最新人社政策动态;

为应对即将到来的社保缴费高峰期,咸宁市人社局领导要求,管理办要加强对重点窗口的监督管理,及时回应群众各类服务诉求,协调各局属单位,适时增派人手,确保窗口工作有序开展。

社保调整通知 篇七

各年度申报单位: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园区公积金20xx结算年度(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将于20xx年6月29日—7月13日进行,年申报单位应通过网上申报缴费系统进行结算年度申报及补充年度申报工作。此次申报的人员范围为20xx年6月30日前进入单位并已办理劳动合同报送的所有在职员工。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6月29日至7月13日网上申报缴费系统中结算年度申报权限将开放给各年申报单位。

二、从7月7日至7月13日网上申报缴费系统将开通20xx年7月的补充年度申报权限。

三、各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20xx自然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申报20xx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基数,如员工工资收入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折算成全年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应对照公积金缴交额上、下限的规定。

四、员工工资收入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等。各单位20xx年度的年终奖金也应计入此次申报的员工工资收入总额中。

五、各单位应如实、准确申报员工工资收入总额。少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的单位,经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第十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单位少报、瞒报、漏报社会保险(公积金),或未按时缴纳而影响本单位会员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公积金)保障待遇的,责任由单位承担。

六、各单位在输入员工缴费基数前,须仔细核对员工的基本信息,如发现有误,应及时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表B2),至中心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为及时更新缴费单位基础信息资料,各单位还必须准确核对并修改确认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缴费客户端直接修改。

七、本次年度申报时各类综合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如下标准操作: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7700元、2697元;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6738元、2697元。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分别为17700元、2697元。

各公积金年度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20xx年度结算年度申报工作以保证本单位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准确与正常缴纳。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

20xx年6月26日

社保调整通知 篇八

北京市社保中心发布了《关于统一20xx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文中指出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比的6463元提高了623元。20xx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要参考这个平均工资。从20xx年7月份开始执行。

最近有传闻,如果你上一年度工资涨了,那么你的社保缴费基数也要上调,这意味着到手的工资要变少了。

实际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如果想了解具体情况,需要先了解几个简单的小知识。

1、社保年度:北京市规定每年7月至下年的6月为社保年度,同一社保年度里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2、社保缴费基数:上一社保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包括月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等。

3、社保缴费分为城镇职工(固定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无固定职业)。

4、如果传闻属实,那也只针对有固定职业的城镇职工。

5、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也就越高。

下面我们就举一个生动的案例来解释下传闻的内容。

看完了城镇职工,我们来看一下20xx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

灵活就业人员共有3种缴费档位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上年月平均工资。

档位1: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1417.2元、失业保险85.03元。

档位2:以上年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850.4元、失业保险51.02元。

档位3:以上年月平均工资40%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566.8元、失业保险34.01元。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养老保险170.04元、失业保险5.67元。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70%缴纳医疗保险

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347.2元。

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49.6元。

对比上一年的数据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低月缴费为948.01元,比上一年需多缴83.31元。

灵活就业人员三险最高月缴费1849.43元,比上一年需多缴162.59元。

最后,我们再看看五年来北京市年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

社保调整通知 篇九

据介绍,从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5130元/月,最低不得低20xx元/月,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商保险的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15130元/月,最低不低3026元/月。德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职工参保必须按照上封顶、下保底的原则。”

从今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照以下四个标准选择:一档(40%)缴费基数为20xx元/月,缴费标准为403.6元/月;二档(60%)缴费基数为3026元/月,缴费标准为605.2元/月;三档(80%)缴费基数为4035元/月,缴费标准为807元/月;四档(100%)缴费基数为5044元/月,缴费标准为1008.8元/月。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购买。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三个标准选择:一档(60%)缴费基数为3026元/月,缴费标准为272.34元/月;二档(80%)缴费基数4035元/月,缴费标准为363.15元/月;三档(100%)缴费基数为50.44元/月,缴费标准为453.96元/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移送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受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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