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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精品多篇】

《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精品多篇】

《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精品多篇】

《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 篇一

发改价格[]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卡清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51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扩大消费,引导银行卡经营机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促进我国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由现行区分不同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对借记卡、贷记卡(含准贷记卡,下同)执行相同费率,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并对借记卡、贷记卡差别计费。费率水平降低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由现行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改为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即分别向发卡、收单机构计收的费率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自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五)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国家鼓励收单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增值服务,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合作需要和业务开展状况,与商户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调整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项目和费率上限详见附表。由银行卡清算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其品牌银行卡执行的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具体费率及相关优惠措施操作办法,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此次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政策性强,调整内容多、涉及方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同配合,精心组织、依法推进,积极、稳妥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完善措施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部署、组织各发卡、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做好技术改造、业务调整、应急处理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刷卡交易领域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银行卡清算机构及各发卡、收单机构要按各自业务分工,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并组织内部人员培训,向持卡人、商户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银行卡清算机构负责完成转接清算系统改造,组织各成员机构制定具体的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的系统按照规定时间切换上线并安全运行。

各发卡机构负责发卡、积分、会计、清算对账等内部系统改造;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系统联调测试和切换上线工作。

各收单机构负责收单、商户管理、会计、清算对账等内部系统改造;有序开展商户协议换签工作;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开展系统联调测试和切换上线工作。

(三)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宣传解释政策,组织协调所属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工作,落实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各项措施。

本次调整、完善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消费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制定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其品牌银行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具体费率和优惠措施操作办法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核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后自9月6日起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各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项目及费率上限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203月14日

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全文 篇二

商店接受客户刷卡后,需支付百分之二至三的手续费给银行和信用卡中心。称为刷卡手续费。11月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称,此次手续费下调仅涉及境内银行卡的消费交易,施行的商户刷卡手续费规定自2月25日起同时废止,此次刷卡费率总体下调幅度在23%至24%。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完善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的研究论文 篇三

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1。

二、磷矿石整车运输调整为执行2号运价,农用化肥调整为执行4号运价。其他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铁路货物运输计费里程、重量确定办法等计费相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铁路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同步提高1分钱,即由现行9.01分钱提高到10.01分钱。取消马玉等3条铁路本线及跨线货物运输、长荆等10条铁路跨线货物运输特殊运价,改为执行调整后的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取消特殊运价的铁路详见附件2。

四、实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为基准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在上述浮动范围内,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五、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各类货物铁路运输基准运价率。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上述措施自2015年2月1日起实行,其中运价上浮政策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

银行刷卡手续费调整通知 篇四

尊敬的信联商务、银讯科技POS机商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557号)及《银联函[20XX]94号_关于发布银联卡刷卡手续费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函》中对POS收单商户按照借记卡、贷记卡分别重新定价刷卡手续费的要求,我司将从20XX年9月6日(含)起按照此要求执行新的手续费。届时将同步进行手续费调整及商户协议换签,具体价格我司已经通过官网、微信、短信、银行客服经理打电话、上门拜访等方式通知。同时自20XX年8月20日起,总公司会分批次通过TMS向终端商户推送价改后新费率信息,并打印出二维码,由商户扫描二维码确认新费率。

若商户对刷卡手续费调整有疑义,请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我司客服人员进行咨询。客服电话:4006-123-015。

信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银讯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8月20日

《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 篇五

为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扩大消费,引导银行卡经营机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刷卡手续费调整通知 篇六

完善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的研究论文

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要实现经济又好又快的增长,就要求我们必须在保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的使用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我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时期,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势必带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在能源、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严峻现实面前,发展低碳经济是必然之选,但发展低碳经济又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速度为代价,我们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努力实现低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双赢。当前,为了防止全球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欧盟国家已经启动实施碳排放交易机制,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决定在未来几年内建立和实施本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并将此作为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核心举措。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保护环境和促进世界和谐发展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国政府应抓紧调研国外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效控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一、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运行的现状

我国是 CDM 一级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网站数据,截至 年 5 月 4 日,全球有4165个CDM项目共获得 927,829,927 吨 CERs签发。其中我国已有 788 个 CDM 项目共获得 552,968,041 吨 CERs 签发,排在所有东道国的首位,占东道国 CDM 项目签发总量的 59、67%。

可以看出,作为 CDM 碳交易市场的卖方,中国的获准签发量在全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的碳市场增长迅速,在中国经济发展高能源消耗强度的背景下,碳减排潜力巨大。中国已然成为世界 CERs 的最大供应国,在 CDM 方面的贡献为发达国家履行其第一期承诺的减排义务大大降低了成本。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碳市场发展及趋势报告,以前,CDM 市场的成交量和成交额均呈稳步提升趋势,CER价格也不断上涨,欧洲市场交易价格维持在 15—20 欧元 /吨,而我国企业的 CER 售价仅为 8—12 欧元 / 吨,远远低于欧洲市场交易价格。

而 年之后,受金融危机影响,CDM 市场也进入萧条期。据 年南非德班举行的气候大会消息显示,碳市场交易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其中 CDM 项目价格甚至出现了“腰斩”,跌至 6 欧元/吨的历史低点,我国碳市场相关企业的利润更是被大幅侵蚀。

近些年来,我国积极构建完善碳金融交易平台,相继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地设立了 10 家碳金融交易所,这些交易所在当前仍处于萌芽阶段。我国主要的碳金融交易主要通过 CDM 机制,依托欧美国家的交易平台,在交易方式、价格、程序和手续等方面均需要遵守其制定的规则,对于外国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交易价格也缺乏谈判的能力。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 CDM 机制的设计,我国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卖方地位,而国内参与 CDM 机制的企业由于缺乏全球碳市场的供求信息及相关交易价格,导致其不能掌握交易价格的控制权,只能接受买方提出的价格。此外,碳市场的相关交易政策主要由欧美的交易所制定,其较差的稳定性和国际环境的变化都会给我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

二、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成为了市场上最大的 CER 供应国,但碳交易的定价权则完全掌握在欧美的手中。具体来说,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存在如下问题:

(一)我国碳交易的价格谈判能力弱

首先,我国的 CDM 项目主要都是“双边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都是由中介商搭桥,买卖双方进行共同项目开发,卖方不用承担风险及各项开发费用,而一旦项目出现问题致使其减排量没能得到签发,项目卖方也不用承担损失,这就造成了我国碳交易卖方的“低风险”,进而产生了其“低利润”和议价能力的缺失。

其次,当前主要的碳交易市场在国外,相关标准也有国外来制定。我国的碳市场供应和“来料加工”相似,碳产品在被外国买家购买后,经过审批、注册、签发,包装成 CER 产品之后,就可以用较高的溢价在交易所出售。例如, 年 6月,中国卖给欧洲买家的核证减排量现货价格为 11 欧元/吨左右,而同样的欧盟配额 年 12 月到期的期货价格高达 19 欧元/吨。

再次,碳减排价格、付款条件及范围,成本收益的核实、相关法律等减排量认证工作非常复杂且相关文件都用英文表述,国内碳供应商的相关负责人一般缺乏能力申请 CDM 项目的能力。

此外,我国碳交易专业服务机构还需要进一步发展。CDM项目的审批及 CER 签发过程非常复杂,一般都需要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而国内恰恰在这方面服务的发展有所欠缺,对碳金融中介服务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缺少明文引导及规范。

(二)我国CDM项目的交易成本较高

与普通的项目相比,CDM 项目经历的审批程序极为复杂,这直接造成大多数 CDM 项目呈现出开发周期长、项目险大,提升了 CDM 项目的交易成本。

造成 CDM 项目交易成本

居高不下的主要风险因素可归结于以下几点:(1)项目建设、交付及融资风险。项目能否建设完成并投产、能不能产生预期的收益率直接关系到 CDM 项目的申请能否成功。(2)项目监测、核实风险。

在项目正常运转的阶段,一般会面临着监测及碳减排量核实的风险,关系到项目是否能批复及顺利融资。由于 CDM 项目一般要经历三道审批程序,需要国内审批、EB 注册、DOE 核证签发之后,还要通过认证才能获得核证减排单位。根据以前的历史经验,碳减排技术的发展并不稳定,相关国家的政策意图也会经常变化,这无疑对以“双边项目”为主的我国 CDM 市场发展造成极大的风险。

(三)我国碳交易平台呈地方割据的态势

近些年来,我国的北京、天津、上海、武汉、杭州等地纷纷成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其中正式挂牌的交易所就接近10家,北京、天津和上海的交易所以初具规模。此外,还有近10家交易机构则积极筹划设立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平台呈现地方割据态势。由于我国还不要求强制性减排,未出台强制性减排法规,所以大多数交易所挂牌的项目并不多,成交量也极小,地区分割更是使得统一的碳交易平台难以推出,致使碳期货交易的价格功能大大受损。

碳排放权交易应该有一定的规模和要求,这样才能刺激交易。市场规模越小,固定成本就越难以被分摊,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在驱动力就越弱。此外,众多的交易所功能雷同、职能重叠,造成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对碳交易平台其进行整顿重组则又会对社会资源造成“二次浪费”。

碳交易平台与一些需要充分竞争的行业是不同的,市场的分割和各自为政会影响碳交易系统整体的管理混乱,加大了监管和控制的难度,增加了风险因素并提升了潜在风险,而相对集中有序的'交易平台的建设则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交易平台的规模经济,另一方面有助于降低政府监管的难度,保障碳交易参与者的基本权利。从战略的角度看,我国应该建立发展有一定规模、监管严明、行为有序的交易所,这对提升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极为重要。应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碳交易市场建设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掌握碳交易定价的话语权。

三、完善我国碳交易定价机制的战略设想

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有效的碳金融期货市场能够科学合理的发现碳排放权的未来价格,以引导资源在现期的合理配置。由此,构建完善有效的碳金融期货交易所是深化我国碳金融市场,谋求国际碳交易定价权的重要途径。

当前,我国的碳金融市场才刚刚起步,成熟的碳金融期货市场建设也不是立刻就能建立起来的,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我们提出分阶段的完善碳金融定价机制的战略设想。

1、短期来讲,我们要进一步利用 CDM 合作机制,建设有效的CER 国内交易市场。首先,要加强规范碳交易行为的制度建设。国家发改委在 年出台了《自愿减排交易规则》,制定了规范即将开展的自愿减排交易的规则和制度。此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CDM 项目的管理措施,制定 CER 的场外交易准则,优化 CDM 项目运作程序;其次,要加快市场建设。

要充分挖掘我国 CDM 项目的发展空间,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采用减排交易,为 CER 搭建场外交易平台并发展做市商制度;最后,积极鼓励国内金融机构进行碳金融创新,发展如碳排放抵押权、碳资产质押授信等等,大力支持碳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

2、中期而言,我国应搭建集中的CER交易平台,建设完善 CER 期货交易市场。首先要加强市场机制的建设。一是要出台法律法规,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通过设立总量减排指标来确定排放权的可交易性和稀缺性,提供碳排放交易的保护机制。二是树立碳交易市场的制度框架,核定、登记企业减排数据,惩罚过度排放企业,奖励减排企业;其次,要健全碳期货交易所的体制。一是要构建统一的碳金融平台,集中上海、北京、天津碳金融交易所的优势。二是要完善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式、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结算方式等方面的体制建设;三是要鼓励技术进步,推进期货交易所结算成本的降低,促进对风险的实施监控;最后,是要完善碳金融市场的监督机制。未来中国碳期货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将面对更多的变革和不确定性因素,特别是碳市场是一个制度安排的产物,不仅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国际气候谈判走向的影响。为此,一是要完善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市场稳定运行;二是要明确发改委、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3、长期来说,我们应建立 CER 期货和其它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在 CER 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开发以 CER 为基础的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逐步完善市场套利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推动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以有效应对后京都时代全球碳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中长期的碳减排目标。统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并逐步完善支撑碳交易的相关制度,如碳预算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核查制度等;其次,我们要规范碳金融期权合约的交易。CER 期权合约-本站§ 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价格波动的风险,还可以保留当价格有利变动时,从中获利的权利。因此,在 CER 期货合约的基础上,开展 CER 期权交易,一是要完善交易所在期权合约运行机制、交易方式、结算方式、风险管理方式等方面的体制建设,规范场内交易市场的发展。二是引导和培育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更加灵活,能够有效满足市场参与者的各类需求;再次,我们加强碳金融的套利交易制度建设。在互换交易中,一种碳资产被另一种碳资产替换,根据比较优势,企业可以在两种资产的价差中获利。如,现货和期货合约之间进行互换,或在两个到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之间进行互换。此外,由于在 EU ETS 的第二交易期,CER和 EUA 都可以用于履约,在 EUA 和 CER 之间也可以进行互换交易。最后,我们要积极推进我国碳金融交易体系与国际市场的对接。由于欧美碳市场交易体系不尽相同,碳交易所的规则也不尽相同,中国应积极探索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的对接,从而进一步增强在全球碳市场上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曹静、走低碳发展之路:中国碳税政策的设计及 C G E模型分析[J]、金融研究,2009(12)[2]钟劲松、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策略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7)

银行刷卡手续费调整通知 篇七

尊敬的用户

您好!

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20XX-557号),将在20XX年9月6日起对银联卡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按照借记卡、贷记卡分别重新定制刷卡手续费标准。按照以上规定,我司“全信通/即付宝/开店宝”客户端将在明日进行升级,并将交易手续费调整如下:

全信通:交易手续费0.72%+2元,支付秒到账。

开店宝:交易手续费0.72%+2元,支付秒到账。

原版即付宝客户端将升级为两个不同版本客户端——极速版与普通版:

即付宝(极速版):交易手续费0.72%+2元,支付秒到账。

即付宝(普通版):交易手续费0.65%;立即提款另收0.20%;取消原‘35元封顶’的费率。

新的手续费标准将于20XX年9月6日零时起正式执行。愿意享受低费率T+1到账的用户,请自行下载新的即付宝普通版客户端进行使用。另微信二维码支付也将在近日上线,敬请期待。

详情可查看客户端内通知(点击首页右上角信封图标)或咨询客户服务电话:4006068889或4006076686

感谢您的支持与厚爱,我们将一如既往的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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