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灵感范文网 >

心得体会 >专题心得体会 >

小森林心得体会多篇

小森林心得体会多篇

小森林心得体会多篇

小森林心得体会篇1

森林报分为“春、夏、秋、冬。”四个阶段,这本书主要写的是森林里发生的一切事情,这些事物在普通的报纸上根本没有说。

森林报这本书是属于科普类的书,里面介绍了森林中的各种有趣的事,除了春、夏、秋、冬,四个阶段,里面还有更细致的分类,如:“打猎”、“城市新闻”、“无线电通报”、“集体农庄新闻”……

读过这篇文章,我深刻地感受到动物的可爱,但它们的家园一天天地遭到我们人类的破坏,我们不停地砍伐树木,猎杀那些可爱的生灵,看着那些动物一天天地减少着,我非常伤心,非常希望人类感受到自己行为过错。

我们常说:“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可是我们可能没有想到,动物的生命也是生命,和我们的生命同样宝贵,为什么世界上会出现一级保护动物,就是因为我们不断的猎杀动物,使动物的数量急剧减少,才会出现这种局面。

我也是第一次醒悟,人类是那样地残忍,我希望更多人醒悟过来!

林里面的动物们十分繁忙,都在为抚育下一代而忙绿着,你看,河榧子幼虫在小河和小溪的底上建起了轻便的小房子;鸟爸爸还要去四处寻找食物给正在孵蛋蛋的鸟妈妈吃呢!

我很喜欢鸟类,因为鸟的父母是最负责、最爱自己孩子的父母,它们的孩子也不多,最多的也只有20个,鸟的父母为孩子工作的时间也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它们一天的20个小时都在照顾孩子们,可见这些父母对孩子的爱并不亚于我们人类。但我也不是每种鸟都喜欢的,因为有些鸟的父母相当可恶,就拿杜鹃的父母来说吧,它们很懒,懒惰到连窝也不愿意做,索性就把自己的卵产到别的鸟类的窝中,当小杜鹃长大了之后,不仅会十分残忍的把其他兄弟姐妹挤下窝摔死,而且连自己的“父母”也置之不理呢!森林里每天都有讲不完的故事等着我们去发现。

看了《森林报》之后,我受益匪浅,让我懂得了不少知识哦!那些喜欢看童话书的小朋友,也可以买来看一看,因为这套科普书是一套比童话书更有趣的科普读物哦!

每当从我家附近一家公司旁边路过,我都会看一看公司门外的几十棵丁香和春桃,向这些相识几十年的老朋友问好。半月前当我再次路过那家公司,满地都是它们的碧血和残肢。这还不算最糟,许多店铺门前的树木被残害,目地是为了保住店铺的财运,有人在禁猎期对鸟兽大开杀戒。我们必须学习采用疏导的办法,让人们从小熟悉和热爱自然,知道怎样与自然相处。

为此,我们需要大量与动植物有关的自然之书,激发儿童对自然的兴趣和感情。可惜,中国的学者和作家对这个工作做得很不够。当然,我们有《南方草木状》等古籍,可它们并不适合儿童阅读。周建人撰写过《花鸟鱼虫及其它》,陆蠡撰写过一些出色的动物小说,可这样优秀的作品实在太少。在前苏联,却能找到许多适合儿童阅读的自然之书,其中内容最丰富、最贴近儿童的作品,当属比安基的《森林报》。

比安基(1894~1959)是前苏联著名儿童文学作家和生物学家。1924~1925年,比安基主持《新鲁滨孙》杂志,在该杂志开辟描写森林生活的专栏,这就是《森林报》的雏形。1927年,《森林报》结集出版,到1961年时已再版10次,每次都增加了一些新内容。

?森林报》是一部儿童森林百科全书,不但内容有趣,编写方式也极其新颖。全书据月报形式编排,每月一期,共分为春夏秋冬四册,每册书都按照独特的“森林历”编排,把3月21日看做春天的开始。在阅读《森林报》之前,你很难相信,在一年之中,森林里竟会发生那么多激动人心的新闻:

3月,秃鼻乌鸦从南方飞回来,揭开森林之春的序幕。4月,候鸟回归,蝰蛇在太阳下晒日光浴,鼯鼠树叶般地在空中飘飞。5月,动物们在森林里召开音乐会,秧鸡从遥远的非洲徒步返乡。6月,花草开始贮存太阳的生命力,鸟儿忙着筑巢和下蛋。7月,鸟儿开始哺育后代,草莓和黑莓渐渐成熟。8月,幼鸟开始学飞,蜘蛛带着细丝在空中飞翔。9月,候鸟悄然远行,槭树的翅果在风中寻找归宿。10月,西风开始采集树叶,松鼠把蘑菇穿在松树枝上,当做冬天的点心。11月,秋天到来。12月,无数尸体被积雪掩埋。1月,一切都被白雪覆盖。2月,当秃鼻乌鸦再次出现,新年又将从头再来。

森林中最为惊心动魄的故事,当属云杉、白桦与白杨之间的“三国演义”。4月,云杉国派出滑翔机般的种子,让它们空降到一处林间空地,企图占领这片“新大陆”。5月,野草大军侵入这片空地,用草根把多数小云杉在地下活活勒死。此时,白杨国派出白色独脚小伞兵,准备发动奇袭。不久,白桦国的种子也坐着小滑翔机赶过来,参加三国大战。第二年春天,白杨国和桦树国联手对敌,令云杉国大伤元气。后来,白杨国和桦树国开始互相倾轧,这才给了云杉国一线可乘之机。三十年后,三足鼎立的局面彻底形成。一百年后,云杉国凭着悠长的后劲灭掉异国,一统江山。

除了动植物故事,《森林报》中还提供了大量观察和研究自然的方法,同时配上伏·库尔多夫绘制的精美插图,帮助小读者们学习和记忆。为了让读者巩固这些知识,书中附录了许多有趣的问答题。比如:什么昆虫把耳朵生在腿上什么鸟的叫声跟狗差不多青草何时会变成天蓝色癞蛤—蟆冬天吃什么读完这本妙趣横生的自然之书,你不但会从中找到答案,还能拥有丰富的动植物知识,懂得热爱自然和生活,为保护自然尽心尽力。

小森林心得体会篇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小森林心得体会篇3

提笔之际,《挪威的森林》还置于我桌子的左边。最初趋使我去阅读它,是它的不可忽视般的知名度。名着名作,大多都得经过时间的洗礼,沉淀下来的,十几年二十几年甚至更久远的时间里,仍能被人所称颂所推崇的作品必定有它的过人之处。

我不敢一口咬定《挪》是这样的作品,这因人而异。之前,从未仔细阅读外国作家的作品,对于村上春树,这本也只是第一本。大抵文化差异也在不同国家的作家写作风格是体现得淋漓尽致了吧!说实话,是有些不习惯。或许是阅读面不广的缘故罢!

那次跟羊在书店时,我指着《挪》问她:“这本好不好看?大概讲的是什么?”她貌似思索般(嘻嘻),终究道不明。而雪敏也曾在看完后发出了疑问:“想不透木月和直子为何要死?”这两样凑起来倒引起了我的兴趣:当初看《悲伤逆流成河》后,我们(还有静纯)可是讨论得相当激烈呢!那本也有齐铭、顾森湘、易遥等这人突兀的死亡,但我们也抽丝剥茧地把其中缘由分析得透彻了呀!

?挪》是怎样一本书呢?

并无生动的情节引人入胜,令你恨不得废寝忘食地把它看完。并无大段的哲理名言,令你不由得想它摘录下来。(然,通篇说理的文章太常见了,写说理的文章要很有勇气很有独到见解,否则说出来的话不但不能使人叹服,反而生出一番厌恶之感。)

这是简单的一篇回忆录。

如同常见的一段话:在某个地方某个时间,你因为一首歌或路人的一个仿佛熟悉的背影,而想起了曾经的某个人。它活在你的回忆,或许不曾消失,但在被生活推着走的时光里,你却有意无意地把它隐藏了。每个人大概都有这样的经历吧!那段回忆,曾是那么铭心刻骨,当时的你以为,那份感觉会一直鲜活不变地伴随你以后的人生,但它着实经不起岁月的磨蚀。唯有在某一个瞬间,一个类似的场景唤醒了你的记忆。如同,渡边君在时隔十八个春秋后,因一首《挪威的森林》乐曲而想起了记忆中那些模糊的人儿。

“我想,文章这种不完整的容器所能容纳的,只能是不完整的记忆和不完整的意念。并且发觉,关于直子的记忆愈是模糊,我才愈能更深入地理解她。”——渡边。

回首往事,总有一份新的领悟以及淡然的释怀。猜不透的,在回忆里找到了答案。

最初的三人行:渡边、木月、直子。

木月是绝无仅有的朋友。他是孤独的,三人的相处里,他谈吐自若,好不潇洒。但除此之外他却无其他朋友,独自看书听音乐。这类人现实中还是有许多的,方有在自我感觉安全的圈子里才可肆无忌惮地体验真正的自由和快乐。除此之外,处处设防,怕受伤。社会关系处理不好,亲人关系也处理不好。唯有与直子这个青梅竹马的女朋友以及渡边这个谈得来的朋友相处时,才是活出自己的灵魂。

是否人死前都会有一段时间回光返照呢?前一秒还与你谈笑风生地打桌球,转眼便自行了断在自家的车库。没有半句遗言。大抵总有他的原因,让他绝望到冰冷的原因。

孤独培养出了抑郁,抑郁繁衍出了死亡。木月是个脆弱的人。他反复游行于自信与自卑两个端点。只有在直子面前他才敢真正显示自己的脆弱。反反复复地累了,心里的痛苦愈积愈多,直到有一天,承受不了了,也许死才是一种解脱。

木月死后,三人行成了两人行。渡边和直子自然而然地走在了一起。渡边爱直子,很爱很爱。即使直子因木月的死受了打击住进了疗养院,他仍表示会等到她康复那天,然后一起生活。

直子对渡边君说:“希望你能记住我,记住我曾这样存在过。”

或许直子也曾试着,去和渡边在一起。但却迟迟摆脱不了木月已逝去的阴影。在没有真爱的基础上,只会对渡边不公平。

直子在死前也回光返照过。临死前她选择与玲子见面,选择烧毁渡边写给她的所有信以及与他的所有回忆。大概也是在接受治疗时承受太多太多的折磨。其实她的病根本就治不好。她与木月是与周边的世界格格不入的两个人,他们互相依靠。渡边是把他们同外部世界连接的链条。他们尝试过融入外界,却是失败。但直子比木月坚强,她付出的努力要比木月多得多。她不断地怀疑自己,不断纠结不得解。她是最痛苦最可怜的人儿。

玲子在直子与渡边之间充当另一连接链条。在疗养院里,玲子是直子唯一难得的知心朋友,是她的依靠。玲子本身也是历经坎坷,但她活得很自在,因为她放得下。面对女学生的抹黑,她选择容忍,虽然心里也承担这巨大的压力。当承受的那发条断了,她果断地跟丈夫提出离婚。直子死后,她特意跑去找了渡边,奉劝他不要忽略了身边的幸福,成熟起来,与绿子共创未来。对于音乐,她是难得的才女。此外,她讲过一段话:“我已成为过去的人。你眼前存在的不过是我往日的记忆残片。我心目中最宝贵的东西早在很久以前就已寿终正寝。我只是按照过去的记忆坐卧行止。”心的某部分,被扼杀了,不复存在了。

绿子是个很有个性的人,活泼调皮,也是孝顺的孩子。从朋友到恋人,她和渡边走过。明知渡边心中永远把直子放在第一位,仍不奢望什么。但在渡边因思念直子而满腹心事时她也会调皮地吃醋:“你总是蜷缩在你自己的世界里,而我却一个劲儿‘咚咚’敲门,一个劲儿叫你。于是你稍稍抬一下眼皮,又即刻恢复原状。”爱情是何等捉弄人呀!没在更早的时间遇上,于是成为不了他心中的“至爱”,却仍一心一意,愿他感受得到,愿他快乐。祈盼他有一天回过头来,可以对他说一声:“我一直都在呢。”

永泽是另一个特殊人物。他与渡边读相同的书,都为外人所不解的书。他们有共同语言。但自然他是比不上木月的地位的。永泽是潇洒而近乎冷酷的人儿了,他又是幸运到极致的人儿,他的身旁有位不离不弃的女友--初美。明知和永泽走到多远他也没有要结婚的意思(他容不得被束缚住),初美仍心甘情愿。叫上渡边的那顿庆功宴,永泽的着实是在委婉奉劝初美离开他,连渡边在过后也对初美坦白说,希望她离开永泽,找个地道的人过一辈子得好。初美最终照做了,然而婚后两年便自杀了。至此后,渡边再没理会过永泽。或许吧!伤害了多可惜的一位女子呢,只为了自己的自由,自私得可怕!渡边如此重情义的人,怎可容许?

人的一生,身边的人来来往往,真正留步的有几位?每个人都有自己病态的一面,有他人无法理解的痛苦。有些人能很轻易地把它忽视了,有些人却被它束缚了。小说开头回忆直子时,提到一口井,埋在草丛里,特意找是找不到的。人一旦不小心跌入,就无可避免地要死亡,深得可怕!问题是谁也找不到那口井的具体位置。木月与直子都遇上了那口井了,或许,那也是一种解脱吧!总还会有人撞上的,不可避免的。唯剩太多的无奈太多的遗憾,化成风吹散在草丛上,留下一声声呢喃!

而活着的人呢?

直子死后,渡边开始了一个月漫无目的的旅行。(我真想为其配上《叶子》这首歌!)最爱的人与自己阴阳两隔了。在玲子的真心提醒后,他突然醒悟,死的已经死了,活着的还在等待,一直在等待。然而小说最后一段却耐人寻味。他打了电话给绿子。绿子用沉静的声音问道:“你现在在哪里?”

我现在在哪里?

“我拿着话筒扬起脸,飞快地环视电话亭四周。我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这里是哪里,全然摸不着头脑。这里究竟是哪里?目力所及,无不是不知走去哪里的无数男男女女。我在哪里也不是场所的正中央,不断地呼唤着绿子。”

在经历了那么多,如何再准确定位,如何再能看清前方的路,如何能看清心爱的人的脸?倘若过去过不去,未来还未来,而现在也突然间变得虚无缥缈呢?生活的寄托在哪里?

小森林心得体会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修 订

1950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18条,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由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同年还颁布了《关于禁止砍伐铁路沿线树木的通令》、《各级部队不得自行采伐森林的通令》。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大规模造林的指示》,1961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并决定每年3月12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植树节。198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小森林心得体会篇5

森林公安管理体制交接后,为更好融入大公安队伍,履行公安职责,打造森林警察生态铁军警队,积极响应市公安局“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泰山森林公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找差距。1月9日,组织全体民警开展业务知识集中学习,以“森林公安大讲堂”的形式,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修订内容。

会前森林公安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旧条文对比,要求全体民警进行自学,提出问题,法制负责人宋军旗同志提前备课、制作课件,资料下发之初即掀起了一股法律学习热潮。会上针对《森林法》中重点内容及民警提出的问题,宋军旗同志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运用典型案例及鲜活事例,旁征博引,深入为民警讲解了《森林法》新修订内容,以及在工作办案、为百姓答疑解惑时应当注意的细节和要求,授课深入浅出,内容真实接地气,受到民警一致好评。

会后民警自发进行了学习心得体会交流,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受益匪浅,认识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储备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只有我们真正将法律条文吃透、弄懂、读通,在践行“枫桥式公安泰山森林公安”建设,开展“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中才能有底气、有能力、有水平,真正为百姓答疑解惑,用法律的方式切实解决群众遇到的矛盾和纠纷,提高办案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更好的做到为人民服务。

小森林心得体会篇6

“你每次行动都必须跟着狼群,否则,会出危险的!”黑豹巴吉拉说。

“我知道,我尝试了,可他们跑得太快了,我赶不上!”男孩毛克利说着,叹了口气。

很难相信,这是一个男孩与一只黑豹的对话,是不是感到特温馨?是的,的确让人感到很温暖。告诉你,这是刚上映的美国大片《奇幻森林》的画面。这是一部极其精彩的电影,你若是走进影院,《奇幻森林》一定要首选。

?奇幻森林》主要讲了一个叫毛克利的男孩,他由一群狼群养大。可他被一只名叫谢利的老虎追捕,因为这只老虎受过人类的伤害。毛克利的导师黑豹巴吉拉决定带着毛克利回到人类的村庄。在途中,他们遇到了森林里的许多动物。结识了好朋友棕熊巴鲁和大象,可是阴险的巨蟒卡奥和花言巧语的猩猩王路易却是他们的敌人,最终,动物们团结一致,打败了老虎。

看完电影,我觉得这是一部精彩绝伦的,很有魅力的电影。故事情节一波三折,很惊险,很吸引人。

若你问我最喜欢电影中的谁?我最喜欢棕熊巴鲁,他特搞笑,又很忠实。当然,我也很喜欢毛克利,当他追不上狼群时,我会在心里呐喊:加油,毛克利你是最棒的!当毛克利搞出一些小发明时,我会为他高兴:毛克利你真聪明,我可没有你这样的创造力!当老虎谢利想要吃掉毛克利时,我真希望可恶的老虎即刻消失在空中,变成一缕乌云!

这是一部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之间温暖故事,当然,故事里除了温暖与温情,友情与忠诚,还有阴险与暴力,狠毒与可恨!

怎么样?如果你还没看过《奇幻森林》,那赶紧去看吧,否则,你就out啰!

小森林心得体会篇7

最近,老师推荐我们看《森林报》这本书。《森林报》主要分为春、夏、秋、冬四个部分,作者是前苏联的维·比安基。

这本书十分新奇,它一点也不比普通报纸差。因为在普通报纸上,尽刊登人的消息和人的事情,可是,孩子们也很想知道飞禽走兽和昆虫是怎样生活的,而《森林报》却真正地写出了各种动物的生活习性、生活方式和住宅。

森林里的新闻也并不比城市里的少,森林里也进行着工作,也有愉快的节日和可悲的事件。当然,森林里也有英雄和强盗。可是,这些事情在城市的报纸上却很少有人去报道,但是在《森林报》上却有很多,有:没有翅膀的小虫在严寒的冬天,光着脚丫在雪地上乱跑;“林中大汉”—驼鹿打群架;候鸟大搬家;秧鸡徒步走过整个欧洲……

本书的作者——维·比安基,从小就跟着父亲出去打猎,他的父亲告诉他所遇到过的每一株草、每一只飞禽走兽的名字,教他怎样识别鸟类与野兽、如何记录下大自然的观察印象。因此,擅长描写动植物生活的他,能用轻快地笔调、采用报刊的形式,有层次、有类别地报道森林的新闻,将动植物的生活表现得栩栩如生,引人入胜。

?森林报》还告诉了我们应该如何去观察大自然,如何去比较、思考和研究大自然的方法。因为只有熟悉大自然的人,才会热爱大自然!

小森林心得体会篇8

桌子上,有一本散发着油墨香味的书—《森林报》,这本书一下子把我吸引住了!《森林报》是讲了有许多小新闻,这些新闻都是讲飞禽走兽和昆虫是怎样生活的。

?森林报》里有许多可爱的小动物,使我懂得了很多秘密,比如:猎人是怎样打兔子的,潜鸭是怎样游泳的,马是怎样走路的。

读完了这本书,我懂得了许多知识。《森林报》里的新闻并不比城市里的少。森林里也在进行着工作,也有愉快的节日和可悲的事件。森林里有森林里的英雄和强盗。可是,这些事情城市很少报道,所以谁也不知道这森林中的新闻。

这本书的好词好句也很多,还用了说明方法:打比方、做比较、列数字、举例子。这些我写作文时也可以用上。这本书的好词有许多,比如:麻痹大意、寒气袭人、避寒躲饥、足储冬粮、小巧玲珑。好句有:一棵多枝杈的椵书,在雪地上很显眼,像个棕红色的小坚果。

其中有一个地方对我印象最深刻,那是小动物准备过冬了,把自己的食物和窝都搬走,或者大家齐心协力再建一个窝,它们可真聪明,有建了一个小仓库,以防别人偷食物,才把食物放在仓库里。

一个星期过去了,这本书也读完了,我感受到了秋的多彩,在森林里自由自在,随便玩耍,但想起猎人把野兔还有很多可爱的小动物们杀死,我就感到很痛苦,猎人的心咋那么黑呀!大自然是美好的,但现在,我们对大自然渐渐陌生,我们应该阻止告诫那些不爱惜动物的人:“动物也像是一个人,也很聪明、机警。如果我们把它打死了,它们也很痛苦,可能你们感觉不到,那让我们换一换,假如你是动物,我是猎人,我把你打死了,你感觉怎样?所以我们得爱护动物,和可爱的动物们交个好朋友吧!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lgfww.com/xdth/zhuanti/nynld2.html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