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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对某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第一篇: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对某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4年到2014年,我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6份,分别为14份、18份、24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有关庭室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分析司法建议的开展情况,认为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的相当多的问题和不足,大致有4个方面比较突出:

一是数量少。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只注重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2014年全年我院仅发出司法建议9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2552件的0.35%,远远没有达到我院2014年双百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数量要求,没有一个庭室能够完成考核目标责任制中的司法建议任务,这种情况也与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不相称,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不适应。

二是质量差。司法建议在内容上,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所发出的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在2014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没有一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的,据侧面了解,只有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议撤销了一份土地证书,但也没有书面回复。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强。不管是法官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

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对整体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性。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

第二篇: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4年到2014年,我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6份,分别为14份、18份、24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有关庭室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分析司法建议的开展情况,认为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的相当多的问题和不足,大致有4个方面比较突出:

一是数量少。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只注重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2014年全年我院仅发出司法建议9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2552件的0.35%,远远没有达到我院2014年双百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数量要求,没有一个庭室能够完成考核目标责任制中的司法建议任务,这种情况也与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不相称,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不适应。

二是质量差。司法建议在内容上,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所发出的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在2014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没有一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的,据侧面了解,只有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议撤销了一份土地证书,但也没有书面回复。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强。不管是法官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

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对整体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性。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司法建议落实的意见,要求全县各部门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在5日内回复法院。涉及个案、个事、个人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时,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确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在回复法院的同时,上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凡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回复的,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全县通报;如因司法建议未认真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综治委对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三篇: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

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司法建议落实的意见,要求全县各部门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在5日内回复法院。涉及个案、个事、个人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时,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确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在回复法院的同时,上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凡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回复的,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全县通报;如因司法建议未认真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综治委对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四篇:江苏法院2014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江苏法院2014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来源:江苏法院网

【按】司法建议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与提升。它产生于中国特有的法院文化也直接反映着中国的法院文化。2014年10月省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规范了司法建议工作的程序等。司法建议工作成为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和坚持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手段。

经过遴选,现公布江苏法院2014年度“十大司法建议”。

一、关于防范与控制中小企业创业经营法律风险的建议(承办单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完善和国家法治体系的不断健全,防范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正成为中小企业发展日益突出的新课题。为切实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给中小企业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冲击,有必要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提高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和产业升级。建议内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向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盐城市中小企业局)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了加强企业法务力量建设、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加强重点方向和环节的法律风险控制、制定合法规范的公司章程和完善诉讼应对机制等五方面的对策建议。得到经信委的回函肯定,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并邀请盐城中院于2014年1月初共同举行全市服务中小企业“暖冬行动”,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

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承办单位:赣榆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建议缘由:近年来,各地高利贷市场的崩盘直接反映出民间借贷中存在严重问题,因之引发的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对于维护地方金融秩序、金融安全、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建议内容:赣榆县人民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量不断增多、情况日益复杂的审判情况,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细致地探究了问题的原因所在,就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受到了当地党政领导充分肯定,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关于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承办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提高企业创新实力和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调研和审判发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许多企业不注重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重要性的认识尚有偏差,保护手段尚显欠缺,保护效果不甚理想等。

建议内容: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面向全市各种类型的企业开展了专门调研,在此基础上,就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规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行为及方式,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发放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建议3000份。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针对江宁区智能电网发展迅速,但商业秘密保护滞后的问题,向区委和相关企业发出司法建议,提出了加强保护五大对策。两地法院的相关建议,受到了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为此下发了专门文件。

四、关于规范工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建议(承办单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缘由: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了多起因股东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登记案件,工商行政机关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仅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而不审核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上述理解和实际操作极易导致部分公司股东故意伪造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严重损害了公司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建议内容: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建议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化包括公司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登记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力度,细化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核要求和审核程序。该建议得到了被建议单位的切实回应,对进一步规范工商登记案件处理,统一执法及司法尺度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

五、关于预防外国籍人员醉驾的建议(承办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建议缘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在指导全省涉外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各地法院受理的外籍人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多,主要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欠缺,一些外国人对醉驾行为在中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了解。建议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向江苏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外国籍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强与相关国家使领馆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涉外人员危险驾驶犯罪情况,督促其加强对其在华国民的教育和约束。省政府外事办公

室专门发出《关于在外籍人员中深入开展预防酒后驾车宣传教育的通知》,并向有关国家使领馆通报了相关案件情况。

六、关于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为的建议(承办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发现,辖区内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频发,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为主要案发地区域,受害者年龄小,自我防范能力差,受到性侵害后,因害怕、羞愧,不能及时告诉父母或学校,对未成年人少女、女童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

建议内容: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在全面研判近两年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的情况下,向清浦区委政法委报送《关于请求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少女、女童行为的报告》,清浦区委政法委印发《关于开展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女童案件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在全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严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明显减少。

七、关于非法行医问题的建议(承办单位:泗洪县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泗洪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非法行医案件不断增多,2014年度受理该类案件9件,其中3件非法行医造成就诊者死亡,6件因多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被判刑。该类犯罪给公共卫生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危害。

建议内容:泗洪县人民法院向县卫生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医疗卫生市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该司法建议引起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对该司法建议作出批示,泗洪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拿出可行方案并予以实施。

八、关于加强重型车辆交通安全整治的建议(承办单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建议缘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2014年南通市区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来源说明好范 文网)其中由重型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更显突出,同时肇事重型车辆经检验也普遍存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现象。此类事故不仅给受害者、肇事者家庭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建议内容: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向相关重型车辆单位专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以及对驾驶员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南通市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对此也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了全市重点运输单位的业主和驾驶员代表600余人旁听相关案件的庭审,并由此拉开了全市重型车辆交通安全整治的帷幕。

九、关于规范医疗证明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中发现,各医疗机构为受害人出具的病情证明书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能使当事人信服,亦为案件的调处留下了隐患。

建议内容: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向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局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贾汪区卫生局对此高度重视,召开会议并专门下发文件,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人民法院报》对此进行了报道。

十、关于严格pos机签约程序、规范信用卡管理的建议(承办单位: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建议缘由: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颜恺等10人利用pos机非法套现1.8亿元非法经营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商户利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取银行现金,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该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安全。

建议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发出司法建议,并邀请相关部门召开“司法建议促创新、金融审批促发展”专题研讨会,对pos机犯罪和信用卡犯罪进行深入分析,提出相关措施,成效良好。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表示将出台相应金融规章制度,维护金融秩序安全。

第五篇:泸水法院2014年度司法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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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水法院2014年度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泸水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3日点击:79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14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81件,其中刑事108件165人,民商事270件,行政6件,执行97件。共审(执)结各类案件476件,标的1457.05万元,审、执结率为99%。经统计,我院2014年收结案主要呈 现以下趋势和特点:

一、收案情况分析

(一)从受理案件数量情况分析,受理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有所上升。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院继续加强立案审查工作,广泛、及时受理各类符合条件的案件。2014年,我院受理各类案件共计481件,比上年收案485件下降4件,同比下降1%。

(二)从各类案件分布情况分析

1、刑事案件共受理108件165人,较去年的115件174人下降7件9人,同比下降6%和6%。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主要以非法运输枪支罪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为主)从去年16件23人上升至17件26人,增加1件3人,同比上升6.25%和13.0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分别为非法经营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从上年3件3人下降至2件3人,下降1件,同比下降33.33%,人数持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为主)从去年11件11人上升至22件22人(自诉2件2人),增加11件11人,同比上升100%和100%,侵犯财产罪(主要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为主)从去年54件92人下降至47件79人,同比下降13%和15%,此类案件仍为刑事案件中的“大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主要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主)从去年的19件29人下降至16件28人,下降3件1人,同比下降15.79%和3.45%;贪污贿赂罪(分别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从去年10件12人下降至2件5人,下降8件7人,同比下降80%和58.33%;渎职罪(分别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从上年1件1人上升至2件2人,上升1件1人,同比上升100%和100%。总体呈现数量持平,类型减少的特点。

2、民商事案件共受理270件,比上年272件减少2件,同比下降3%,案件比例有微弱变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仍为民事案件的重头戏,且不断上升,今年共受理111件(离婚、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共100件,比重最大,其他抚育费、离婚后财产纠纷、赡养、分家析产等纠纷共计11件)比上年97件上

升14件,同比增长15%,离婚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占90%;合同和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数都有所减少,共收合同纠纷案件79件(买卖、借款合同纠纷61件,居大头,其他建设工程、租赁、保险、经营、劳务合同等案件为18件),比上年83件减少4件,同比下降5%;收权属、侵权类案件80件(所有权类以财产损害、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案为主共33件,人身损害类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主共30件,特殊侵权类案件共收8件),比去年的92件下降12件,同比下降13%。主要案件类型变化不大,离婚案件上升幅度比较明显,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法律意识、婚恋观及经济结构的变化有很大关系。

3、行政案件共受理6件,与上年6件持平。案件类型基本相似,主要为不服土地行政裁决、不服林地行政裁决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决定。

4、执行案件共受理95件,比上年86件增加9件,同比上升10.47%。其中婚姻家庭类15件,与上年同期持平;合同类案件46件比上年同期31件上升48.39%;权属、侵权类案件21件比上年同期13件上升61.54%;刑事没收财产1件;刑事附带民事12件比上年11件上升9.09%。未结5件,比上年同期未结2件上升3件,上升150%。统计表明:合同类和权属、侵权类案件数上升较快,判决或调解后的自动履行率不高,以致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增多。

二、结案情况分析

2014年,我院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树立“司法为民、公正高效”宗旨意识,深化立案、审判机制改革,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积极开展好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2014年共审(执)结各类案件476件,标的1457.05万元,审、执结率为99%。比去年同期结案483件减少7件,同比下降2%。

1、刑事案件结案情况:全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08件,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17件26人,与上年同期上升6.25%和13.0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件3人,与上年同期下降33.33%和33.3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2件22人(自诉2件2人),与上年同期上升100%和100%;侵犯财产罪47件79人,与上年同期下降12.96%和14.1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6件28人,与上年同期下降15.79%和3.54%;贪污贿赂罪2件5人,与上年同期下降80%和58.33%;渎职罪2件2人,与上年同期上升100%和100%。生效判决被告人中判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5至10年有期徒刑17人;3至5年有期徒刑23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8人,缓刑67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人,并处罚

金86人,单处罚金13人。案件类型有微弱变化。

2、民商事案件结案情况:全年共结案270件,比上年272件减少2件,同比下降1%。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类111件,结案率100%,比上年97件增加14件,同比上升15%;合同类79件,结案率100%,比上年83件减少4件,同比下降5%;权属侵权类案件结案80件,结案率100%,比上年92件减少12件,同比下降13%。上述三类民商事案件结案中,判决60件,占总结案数的23%;调解、撤诉、裁定203件,占总结案数的76%;其他结案5件,占总结案数的2%。

3、行政案件结案情况:全年共收行政案件6件,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4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

4、执行案件结案情况:全年共结案92件,比上年90件增加2件,同比上升3%,结案标的519.02万元。其中,不予执行1件与上年持平;自动履行27件比上年16件上升68.75%;和解28件比上年44件下降36.36%;强制执行10件,比上年16件减少6,同比下降37.5%;终结执行23件比上年同期10件增加13件,同比上升130%;其他3件。

三、案件特点及建议

经收结案情况统计分析,我院各类案件呈现的基本特点及建议:

1、刑事案件总数稳中有减,案件类型变化不大。传统的“两抢一盗”等侵犯财产权类案件仍是刑事案件的重头戏,共47件,占总数的44%;故意伤害案件逐年增多,共19件,占总数的18%,;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建议刑事审判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快审快结的的方针政策,提高当庭宣判率和附带民事调解率,做好法庭教育工作,服务大局,配合县委、县政府抓好治安工作,切实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持续上升。2014年未成年犯罪数为5人,从上年4人增加1人,犯罪类型都集中在抢劫、盗窃罪,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建议法院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以案说法,在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中开展警示教育,使其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3、民商事案件调撤率明显提高。近年来,院领导强调和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建立立案速裁调解机制,严格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纠纷处理原则,成效显著,调解和撤诉已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突显县法院公平正义、和谐司法的工作宗旨,为构建和谐泸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

保障。建议加大和完善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审查、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各个环节,注重庭室间特别是审判与执行间的沟通衔接,真正做到释法析理、胜败皆服、按结事了。

4、执行难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有限,大多数刑附民案件难以执行,一些借款案件无法执结,终结案件数有所上升。第三,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主动性不高,许多生效的调解书都没能被如期履行,诚信度底,法律意识不强。建议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多措并举,力克执行难,千方百计维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5、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不够健全。大立案工作格局形成多年,但案件跟踪监督考核制度尚未健全,工作效率有待提高。建议待法院综合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加强系统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率,克服一切影响公正高效的主观因素。

6、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治保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甚少,许多能调解的案件没能在基层及时化解。建议在充分发挥调解主阵地作用的同时,加强法制宣传,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持与基层司法、治保部门的密切联系和配合,达到调解一件教育一方的效果,使一部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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