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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养育协议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养育协议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养育协议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养育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文件要求,为保障孤儿基本权益,甲乙丙三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丙三方必须严格遵守《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孤儿政策。

二、甲方责任

1、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乙方按时足额发放丙方基本生活费,直至协议终止。

2、对于乙方对丙方的养育行为进行指导、培训、监督和评估。

3、接受丙方有关监护和抚养质量的反映和其它诉求。

三、乙方责任

1、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对丙方的人身、财产及一切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保护。

2、视丙方为家庭成员,不得歧视、虐待丙方,不得使其流浪、居无定所。

3、每年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基本生活费,并用于丙方饮食、衣物被褥、日用品、教育、医疗、康复等在内的开支,保证丙方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它成员。

4、保证丙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时能够接受应当接受的义务教育,对残疾者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

5、保证丙方接受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帮助大病或残疾孤儿医疗救助。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

1、知晓自身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2、向甲方反映乙方的养育质量。

3、在乙方为丙方提供与其家庭成员相同的生活条件下,尊重并服从乙方的教育和管理

五、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监护责任和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未能切实履行监护、抚养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此协议并与变更后的新监护人重新签订监护协议。

六、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协议白签订之日起生效,对孤儿年满18周岁、致孤原因消除、弄虚作假经审查核实三类退出保障的情况或因乙方违约造成监护人变更的情况,协议终止。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丙所辖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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